沒有驗傷單 就不是家暴?
問題摘要:
沒有驗傷單並不代表不是家暴,精神虐待、威脅、恐嚇、限制行動自由等皆屬家暴範疇,受害者可依法申請保護令,法院將依事實及其他證據核發保護令以保障人身安全,未成年目擊者亦可作證輔助事實認定,確保法律介入能及早保護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員,避免因受害者未受身體傷害而喪失即時保護的機會,這正是家庭暴力防治法設立的核心目的,強調預防、保護與救濟並重,讓受害者不必等到身體受傷、醫院驗傷才可受法律保護,精神威脅或恐嚇行為亦可作為申請保護令的依據,法院會綜合證據、陳述與目擊證言,核發通常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以保障人身安全,確保受害者及未成年家庭成員的生命、身體、自由及心理安全,避免悲劇發生,彰顯法律對於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及時救濟與保護,並讓受害者了解,即使沒有驗傷單、尚未身體受傷,也能依法獲得保護,精神虐待與威脅行為同樣具備法律上的保護效力,法院將依據事實認定、證人證言及其他輔助證據判斷,及時介入,避免受害者受到進一步傷害,確保其生活、居住、工作及教育環境安全,彰顯家庭暴力防治法在預防、保護與救濟上的完整機制,保障受害者及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使受害者不必等到身體受傷才可受到法律保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家庭暴力並非只有身體受傷才算數,也不需要驗傷單作為先決條件,這是許多受害者常有的誤解。在實務上,精神上的威脅、恐嚇、騷擾甚至限制自由,都已經構成家庭暴力的範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明確規定:「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其中包括慣性毆打、重傷害、殺害行為既遂或未遂、妨害被害人行動自由、製造恐怖或畏懼情境、性虐待、警告、嘲弄、辱罵或其他干擾行為,因此,即使受害者尚未身體受傷,或尚未持有驗傷單,其遭受精神威脅、恐嚇或其他不法侵害,仍然符合法律上家暴的定義。
實務中常見案例,例如夫妻原本透過相親結婚,婚前交往一年雙方家長都很滿意,婚後卻出現疑神疑鬼、24小時監控、查行蹤、精神控制等行為,甚至提出離婚後以自殺或殺害威脅來操控對方,這些均屬精神虐待與恐嚇範疇,符合家暴定義。
法律並不要求受害者必須先受傷、進醫院取得驗傷單才能受到法院保護,否則會造成受害者在尚未受到身體傷害時無法及時獲得保護的困境,也違背了家庭暴力防治法設立的保護目的。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條規定,受害者在取得保護令前,可以請求警察人員提供適當保護,若遭拒絕,仍可依法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法院將依聲請或職權核發保護命令以保護受害人及目睹家暴的兒童或其他家庭成員,保障其安全與自由。
此外,即便受害者無法提出具體身體傷害證明,法院仍可根據其他證據判斷,例如證人證言、錄音、錄影、通訊訊息、電子郵件、社交媒體訊息等,以補足缺乏驗傷單的證明,精神虐待與威脅的事實亦可成立家暴。
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目擊者的證言也具有證據能力,雖依民事訴訟法第314條規定未滿16歲之人不得具結,但其證言並非完全無證據效力,法官可以輔以其他證據判斷事實真偽,因此,即使只有年僅六歲的孩子作為目擊者,其證言仍可作為判斷家暴事實的重要依據。
實務中,許多精神虐待案件往往先於身體傷害發生,若受害者因缺乏驗傷單而被拒絕申請保護令,將使其身心安全受威脅,進一步加深受害者的恐懼與無助,因此在法律上,精神虐待、威脅、限制自由、恐嚇、跟蹤、騷擾等行為皆可構成家暴,而受害者有權立即申請保護令,法院亦應予核發以保障其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範圍涵蓋禁止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接觸、騷擾、跟蹤、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遠離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住居、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場所,必要時限制使用個人生活或職業所需的物品,規範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時間,命交付醫療、輔導、庇護所、財物損害等費用,命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及負擔律師費用,禁止查閱受保護人及未成年子女之戶籍、學籍、所得資訊,並可依需要裁定其他保護必要命令。
法院在裁定時會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必要時徵詢子女或社會工作人員意見,加害人處遇計畫亦應載明完成期限以確保其執行。
實務中,即便受害者僅因精神威脅或恐嚇而向警方尋求保護,警察若因未見身體傷害而拒絕保護,受害者仍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將根據陳述事實及其他證據判斷家暴是否成立,並核發保護令保障其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核發並非僅依驗傷單,而是綜合考量受害者受威脅或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實,包括精神威脅、恐嚇、控制、跟蹤、騷擾、言語辱罵、限制行動自由等行為,若法院認定有家暴事實且有必要,將核發通常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受害者可藉此獲得法律上的保護、避免加害人接觸或騷擾,並確保生活、工作及教育場所的安全。
值得強調的是,申請保護令無需等待身體受傷或取得醫院驗傷單,法律保障的重點在於防止家庭暴力發生或再度發生,保護受害者的人身安全與自由,及早介入可避免悲劇擴大。從司法實務角度,精神虐待案件已獲法院重視,法官會綜合陳述事實、證人證言及其他輔助證據認定家暴事實,確保受害者及目睹家暴兒童的權益受到保障,因此即使尚未受傷,仍可取得保護令,並在必要時向加害人施加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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