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家庭暴力是什麼?
問題摘要:
法律上的家庭暴力涵蓋廣義家庭成員間的身體及精神不法侵害行為,其防治不僅關乎個別案件,更涉及社會對家庭安全與人權保障的制度化承諾,透過保護令及相關法規措施,法律積極介入家庭,保障受害者安全、尊嚴及心理健康,同時促進社會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共識,並要求受害者及周遭社會共同參與防治,形成有效的保護與矯治機制,降低家庭暴力發生率,增進家庭和諧及社會秩序。
律師回答:
法律上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對他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這在我國1998年施行家庭暴力防治法後,法律開始正式介入過去所謂「法不入家門」的家庭事務,授權法院或主管機關可採取保護措施,以保障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及尊嚴。過去由於儒家文化的影響,以及國家對家庭事務消極介入的態度,家庭暴力事件往往不被揭露或處理,受害者只能長期忍受,然而隨著社會對家庭暴力問題的重視,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目的在於提供法律保護,特別是對於弱勢家庭成員,避免因傳統觀念而助長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對「家庭」的定義採取廣義規範,不僅包括現有的直系血親、配偶、同居伴侶,甚至曾有家庭關係者也納入保護範圍,以確保受害者在不同家庭形式下都能獲得法律保障,並反映出社會對於家庭暴力事件不能單純視為「家務事」,需由國家介入加以規範與保護。新聞媒體對家庭暴力案件報導頻繁,除揭露案件事實外,亦報導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範及執法機關的介入措施,並提醒民眾不應受制於「清官難斷家務事」或「家醜不可外揚」等觀念,以免漠視家庭暴力問題,顯示社會對於法律介入家庭以維護安全與尊嚴的態度正面肯定。
在實務層面,家庭暴力可能出現在夫妻、情侶或其他家庭成員之間,即使是日常生活的爭執或意見不合,也可能因情緒激動而出現肢體推打或言語攻擊行為。建議,溝通中應以言詞而非肢體作為解決分歧的方式,避免暴力行為被默許,因為一旦肢體暴力成為習慣,可能逐漸加重,演變為恐怖支配關係,進而形成家庭暴力。面對伴侶在吵架中出手推打,應立即正視並提醒,若對方持續施暴,受害者可尋求法律協助或第三方介入,以保護自身安全及家人權益。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明文規定家庭暴力包括身體上及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其中身體暴力涵蓋虐待、毆打、推拉、扯髮、扼喉、使用器械攻擊等形式;精神虐待則包括謾罵、侮辱、恐嚇、威脅、羞辱、控制及其他足以造成心理痛苦的行為。
家庭暴力不僅限於身體傷害,即使沒有明顯打傷,精神虐待亦可成為聲請保護令的理由。常見疑問如是否必須搬離住所或是否需實體傷害,法律明確指出,受害者可依法安居原住所,法院可命加害人搬出,且精神暴力亦可作為申請保護令的依據。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措施包括禁止接近、聯絡、騷擾,命加害人搬離住所,甚至限制持有或接觸武器等手段,以防止暴力持續或再發,保障受害者安全與心理健康。實務上,受害者可向警察、社會局或法院申請保護令,並在必要時結合社工、心理輔導及社會資源支援,以形成多層次的保護網絡。法院在受理保護令案件時,會綜合證據、受害者陳述及第三方報告,審慎評估家庭暴力的事實及迫切性,並可在短期內核發臨時保護令,以立即保障受害者安全。
不管是情侶或是夫妻,吵架可說是日常生活中難以避免的一件事情,有時候吵架並非壞事,因為這可能是雙方在彼此磨合的一種過程,透過說出自己的看法去與對方溝通,只是每個人都會有各自的想法與情緒,因此在過程中可能就會發生一些不愉快,而在溝通的過程中,雙方難免會情緒較為激動,在行為及言詞上可能就會有比較大的動作,像是在言詞上可能就會比較尖銳,說話時還可能會因為太激動而有些配合的動作,但是這些情況對你我來說可能都曾發生過,會演變成吵架多半是因為平凡的溝通方式短時間內無法完美調和雙方的問題,才會漸漸使雙方情緒激動,進而變成吵架,假如自己的另一半在吵架溝通的過程中,出手推你一下,甚至是出手打人,面對這種情況,你會怎麼反應呢,其實覺得吵架歸吵架,基本上伴侶間吵架溝通要保持的最大原則就是只能動口不動手,並且在使用的言詞方面也多少要注意分寸,不應該帶入過多的惡意,畢竟兩人是在對於有分歧的事情進行溝通,而不是跟自己的仇人有糾紛,但是,如果真的遇到另一半在吵架時有動手的情況,這時候可能就要多注意,因為這樣的行為很可能會變成是一種習慣,假如不多加小心,去提醒對方,對方在潛意識裡很可能會認為你默認這樣的行為,並且在以後的溝通過程中再度做出相同行為,一而在,再而三,久而久之,這樣的推打動作就會變成是一種習慣,甚至這樣的習慣會逐漸加重,演變成恐怖的暴力行為,只要在溝通過程中,他不同意你的看法,可能就會用暴力的方式來強迫你接受他的意見,兩人的關係就會逐漸變調,不會再是以雙方相處為前提的溝通,而會變成是一種對方以暴力支配的恐怖關係,可能有人會覺得,對方應該只是因為一時的情緒才有推打行為,以後不會再發生類似的事情,但這樣的想法常常會讓對方認為你可以接受在溝通中加入暴力,進而演變成家暴的情況,很多的家庭暴力案件越發嚴重,除施暴者本身外,一味地容忍也可能會讓施暴者得寸進尺,變得毫無限制,對於另一半會做出更多失控的行為,萬一在吵架過程中,對方真的做出推打的動作,你們兩個人是必要在之後好好談談,假如對方在下一次地吵架中又出現同樣舉動,你就必須要小心,除可以尋求他人協助外,也應該要好好思考對於這段關係繼續下去的可能性,因為暴力行為通常會是人的一種習慣,在無法以言語表達、溝通時,就會試圖以暴力去進行解決問題,面對這樣的另一半,無論是對自己或是家人可能都不會是太好的情況,因此,提醒大家要懂得保護自己,要懂得拒絕暴力,懂得雙方相處應該保持的界線與尊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身體上的不法侵害包括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行為,其中包括鞭、毆、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而精神上的不法虐待則通常表現為以言詞虐待方式脅迫、恐嚇或控制被害人,如謾罵、吼叫、侮辱、羞辱、不實指控、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這些行為即使沒有造成身體傷害,也可能對受害者造成長期心理影響,因此法律同樣給予保護,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精神之一就是讓被害人安居家中,所以法院在必要時可以要求加害人搬出原本住的地方,而不是被害人必須被迫離開自己的住所,這也是法律保障被害人安全的重要機制,對於是否需要證明加害人動手才可以聲請保護令,實務上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也是可以作為聲請保護令的原因,雖然比身體傷害難以直接證明,但只要經過蒐集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錄音、目擊證人證詞等,並在開庭時詳細說明,法院仍然有可能核發保護令,過去有許多案例證明,即使沒有明顯的外傷,精神虐待、威脅、恐嚇也能成功聲請保護令,顯示法律重視的不僅是身體上的安全,也包括心理及精神上的保護,此外,家庭暴力行為若不及早制止,可能會逐漸升級成嚴重傷害或致命事件,因此法律透過保護令及相關程序,提供及時的防護措施,並授權社會福利及司法機關協助被害人,包括安排臨時住所、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使受害者在安全環境下得以恢復生活,總之,面對伴侶或家庭成員在衝突中可能出現的推打、威脅或精神虐待行為,應該要有警覺意識,不容忽視,懂得尋求司法及社會資源協助,明確表達拒絕暴力,並適時採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與家人,這樣才能避免暴力行為習慣化,保障個人及家庭安全,維護基本的人身自由與尊嚴,同時也提醒社會大眾不要因為傳統觀念如「家務事不外揚」、「清官難斷家務事」而忽視家庭暴力的嚴重性,法律已明確規範家庭暴力防治機制,並提供多元救濟途徑,強化國家對家庭中弱勢成員的保護責任,使每個家庭成員能在尊重與安全的環境中共同生活,這不僅是對受害者的保護,也是對家庭關係健康發展的保障,教育大眾理解家庭暴力的範圍,包括身體及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解法律提供的保護令、臨時處遇及社會資源,能夠有效防止家庭暴力的持續與升級,並在日常生活中建立正確的相處模式與溝通方式,讓家庭成員能在衝突中學會尊重、理性表達意見,而非以暴力或威脅作為解決問題的手段,藉此促進社會整體的家庭安全與和諧。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實施,改變過去國家對家庭事務消極介入的模式,確立法律在家庭內部暴力事件中可行的干預權限,同時透過刑事、民事及行政措施交互運作,提供受害者即時保護與長期安全保障。對受害者而言,法律不僅提供自我保護工具,也強化其心理與社會支援,使其在遭受家庭暴力時不必孤立無援。
-家事-親屬-家暴-家暴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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