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脅恐嚇對方逼復合,要如何處理?

28 Oct, 2025

問題摘要:

遭受親密伴侶威脅恐嚇逼迫復合時,受害者應先確保自身安全,蒐集證據,透過律師或社工協助,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或提起刑事告訴,避免自行處理造成法律風險,同時報警、使用專線通報及法律途徑均可作為防護手段,確保自己與家人朋友免受加害者威脅與侵害,並透過司法程序讓施暴者承擔刑事責任,以防止再次施暴或散布私密影像,保障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心理健康與社會聲譽,提醒社會認知到恐怖情人條款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的重要性,讓每一位遭受親密伴侶威脅的人都能依法獲得保護,並鼓勵受害者勇敢採取行動,避免被恐懼與威脅控制人生,確保法律救濟與社會支援能有效協助受害者脫離危險,最終達到阻止施暴者再次侵害、維護受害者尊嚴及社會秩序的目的。

律師回答:

遭遇親密伴侶威脅恐嚇逼迫復合的情況,往往比單純肢體暴力更具心理壓迫力,因為施暴者會精準地抓住受害者的軟肋,例如威脅傷害家人、散布私密照片或影片等,以此逼迫對方順從其要求,對局外人來說可能覺得無關痛癢,但對當事人而言,恐懼感會被放大數倍,因此面對家暴受害者時,即便不曾經歷類似情況,也應抱持同理心,不責備、不輕視,理解受害者心理所承受的壓力。

 

許多人誤以為家暴保護令僅限已婚或同居的家庭成員,其實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已納入所謂「恐怖情人條款」,即針對未婚但與加害者曾有親密關係的人提供保護,使得即便是前男女朋友或未婚伴侶,只要遭受暴力、騷擾或威脅,都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包括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以早日脫離恐怖情人的控制與威脅。

 

當施暴者手中掌握受害者私密照片或影片時,受害者往往擔心外流造成聲譽受損,但自行偷翻或刪除對方設備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因此應透過律師函要求對方刪除並禁止外流,並告知若不配合將依法提告,此方法對多數欺善怕惡的加害者常有效。若施暴者揚言傷害家人或朋友,則已涉及刑法上的恐嚇罪,但隨著跟蹤騷擾防制法通過,受害者身邊親友亦可報警請求協助以防加害者靠近,避免實際危害發生。

 

男女朋友或同事間因外遇或其他親密關係而發生爭執,施暴者利用私密影片或照片威脅對方逼迫離婚或順從,其行為可能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威脅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方式,使受害人安全受危害,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散布猥褻影像罪則規定在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販賣猥褻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供人觀覽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猥褻影像在實務上通常指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且主觀上滿足施暴者性慾的影像,而施暴者若將拒絕順從的私密影片散布給親友或同事,即符合散布猥褻影像罪的要件,明顯違法並應依法受罰。受害者在面對恐怖情人時,除了蒐集證據,如照片、錄音、影片、通訊紀錄與證人證言,亦可撥打113專線通報,由專人協助及警察快速介入,113的通報紀錄亦可作為法律證據。

 

在法律策略上,律師會依受害者的具體狀況評估採取行動,包括是否提告、申請保護令,因為不同性格與行為模式的加害者反應不同,盲目報警可能刺激施暴者進一步報復,因此先評估風險與安全性是必要的。

 

交往過程中,若一方要求拍攝私密影片或照片,受害者應先評估風險,考量未來分手後可能的報復行為,以防止外流造成名譽與心理傷害。現實中,受害者因恐懼而順從加害者要求,可能讓施暴者形成慣性,使暴力行為循環化,而勇敢採取法律行動與證據保全,則可遏止施暴者繼續施暴、騷擾或散布私密資料,並保障自身安全與名譽。實務判例中,如男子利用前女友私密影片威脅要求離婚,遭拒後仍將影片散布,法院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散布猥褻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足以顯示法律對此類行為的嚴厲制裁,也提醒所有受害者及社會大眾,私密資料外流與恐嚇行為絕非單純私人恩怨,而是刑事責任問題。

-家事-親屬-家暴防治對象-恐怖情人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刑法第235條=刑法第305條)

 


瀏覽次數:1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