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應如何協助家暴案件?

28 Oct, 2025

問題摘要:

律師協助家庭暴力案件的工作,並非僅止於訴訟代理,更包括前端的法律諮詢與證據蒐集、程序上的聲請與訴訟策略、後端的心理支持與社會資源連結,以及制度上的倡議與改革。透過律師的專業介入,受害者不僅能即時獲得人身安全保障,更能在離婚、監護、財產與生活安排上重建新的人生,真正達到遠離暴力、重獲自由與尊嚴的目標。這也是律師在家暴案件中最重要的價值所在:不僅是法律的代言人,更是被害人的守護者與社會正義的實踐者。家庭暴力防治法從1998年的通過、2007年擴張保護對象到同居伴侶、2015年增訂恐怖情人條款,顯示我國法律在持續調整以回應社會需求。律師在家暴案件中的角色,不僅是訴訟代理人,更是被害人的守護者,需提供法律諮詢、證據整理、聲請保護令、提起刑事告訴,並連結心理、社會資源,協助受害人全面脫離暴力陰影。親密關係中常存在灰色地帶,情緒勒索與精神虐待尤其隱蔽,受害人若因「家醜不可外揚」或「清官難斷家務事」而選擇隱忍,反而讓暴力持續蔓延。律師與法律制度的介入,正是將這些隱而不顯的暴力行為攤在陽光下,讓受害人獲得法律與社會的支持。唯有透過正視問題,勇敢求助並採取法律行動,才能真正打破暴力循環,建立一個安全與尊重的親密關係環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律師在協助家庭暴力案件時,肩負著多重角色,不僅是法律專業上的代理人,更是受害者在面對暴力陰影時的支持者與保護者。家庭暴力問題在過去長期被視為「家務事」,社會與法律的介入有限,許多受害者因傳統觀念如「家醜不可外揚」而選擇隱忍,但隨著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與修正,國家對於保障家庭弱勢成員的安全與尊嚴已採積極態度,律師的介入在此更顯得不可或缺。

 

首先,律師需要協助受害者釐清法律上「家庭」與「親密關係」的定義。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家庭成員除傳統的配偶、前配偶、直系血親、姻親外,還包括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的人,甚至是四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或姻親;而修法後更將未同居的親密伴侶納入保護範圍,涵蓋面更廣。律師必須協助受害者判斷自身是否屬於法律保障的對象,以便後續申請保護令或啟動刑事程序。

 

其次,在案件初期,律師應指導受害者如何蒐集並保存證據。家庭暴力往往發生於隱蔽空間,缺乏外人見證,因此相關證據如驗傷單、醫療診斷書、監視器影像、簡訊、通訊紀錄、鄰居或親友證言,甚至是家庭暴力暨兒少保護中心的調查表等,都對於法院認定事實、核發保護令與判斷加害人責任極其重要。律師要協助受害者將證據系統化整理,並在訴訟程序中適時提出,避免因舉證不足而無法獲得應有的保護。再者,律師扮演著保護令程序中的重要代理人。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保護令分為緊急、暫時及通常三類,緊急保護令可由檢察官或警方即時聲請,法院應於四小時內核發,以因應急迫危險;暫時保護令則在審理過程中核發,通常保護令則需經過完整審理程序。律師需評估被害人所處狀況,協助選擇合適的保護令類型,並代擬聲請狀,確保內容符合法院要求,進而提高核發機率。此外,律師應為受害者提供完整的法律策略與配套措施。家庭暴力案件常與離婚、子女監護權、扶養費、財產分配等問題交織,受害人往往不僅需要暫時性安全,更需要長期的生活保障。律師應結合離婚訴訟、監護改定、扶養費請求與財產分割等制度,提供整體解決方案。例如,在爭取子女監護權時,可主張加害者不適合行使親權,以確保子女在安全環境下成長。又如在財產分割或扶養費請求上,律師可依受害者實際需求提出具體計算與請求,使其能在經濟上脫離對加害者的依賴,避免再次陷入暴力循環。律師同時要注意,家庭暴力案件往往伴隨高度心理創傷,受害人可能因恐懼、焦慮或長期依附關係而遲疑不決。

 

此時律師不僅是專業代理人,也是傾聽者與支持者。律師應保持敏感度,避免二次傷害,並主動連結心理諮商、社會工作者與庇護中心等資源,協助受害者獲得全方位支持。再者,律師在刑事程序中的角色亦相當重要。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加害人若違反保護令,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而施行暴力行為者亦可能觸犯傷害罪、恐嚇罪、妨害自由罪等刑法規定。律師需協助受害者提出刑事告訴,並於偵查與審判過程中積極主張,確保加害人受到應有的刑事責任,藉此達到嚇阻效果。

 

律師在訴訟中亦可聲請限制加害人接觸,並透過司法系統保障受害人安全。值得注意的是,律師在協助家暴案件時必須兼顧法律專業與社會現實。例如,有些案件中加害者可能是家庭經濟支柱,受害者出於經濟依賴而不敢訴諸法律,此時律師除提供法律途徑外,亦應引導受害者申請生活補助、急難救助或庇護機構資源,協助其建立獨立生活的基礎。此外,律師也應積極參與社會倡議與政策推動,透過案件經驗反映制度不足,協助改進法律與實務。例如,保護令核發過程是否足夠迅速、庇護機構能否提供長期支持、加害人輔導治療制度是否落實等,都是律師可透過專業建議推動改革之處。


 

1998年我國正式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這部法律的制定,是回應社會長期將家庭暴力視為「家務事」而不予介入的消極態度,試圖透過法律手段,給予受害者具體的保護與救濟。最初立法時,保護對象僅限於「家庭」範疇,包括配偶、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及姻親,主要針對在家庭生活中遭受身體或精神侵害的情形。然而,隨著社會價值觀與家庭結構的改變,傳統以婚姻為核心的家庭模式逐漸鬆動,不婚主義、同居關係、伴侶關係逐漸普遍。

 

2007年修法時,便將「無婚姻關係的同居伴侶」納入保護對象,這是立法者因應現實社會而做出的調整。然而,問題仍未完全解決。實務上,許多被稱為「恐怖情人」的案件並不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範圍內,因為雙方既未婚亦未同居。遇到這類案件,被害人只能透過刑法如傷害罪、恐嚇罪、妨害自由罪,或民法侵權行為責任尋求救濟,但在緊急保護上仍存在漏洞。這些事件引發社會關注,促使立法者繼續修法。

 

2015年增訂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即所謂「恐怖情人條款」,於2016年正式施行,規定年滿16歲的被害人,如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但未同居的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仍可依家暴法相關規定請求保護。條文明確指出,親密關係是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的社會互動關係。

 

在舉證上,雙方的對話紀錄、合照、證人證詞等均可作為判斷依據。此舉大幅拓展保護範圍,使更多受害人得以獲得即時保護,修法後也普遍受到社會正面肯定。家庭暴力防治法不僅提供保護令制度,還包括緊急庇護、警察即時介入、檢察官或法院的積極作為。律師在此過程中扮演關鍵角色,因為受害人往往在長期暴力下已失去信心或害怕報復,不知道如何啟動法律程序。律師首先要做的是提供清楚的法律諮詢,讓受害人明白有哪些法律工具可以使用,例如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的差別與申請方式。通常保護令需經審理程序,效期最長二年;暫時保護令可不經完整審理即核發;緊急保護令則由警察或檢察官即時聲請,法院需於四小時內核發,適用於有立即危險的案件。律師可協助受害人整理並提交聲請書及證據,避免因程序不備而遭法院駁回。

 

其次,律師需積極協助蒐集證據。家庭暴力案件因多發生於私人空間,往往缺乏第三方見證,因此需依靠其他形式的佐證,包括醫療驗傷單、警察處理紀錄、簡訊對話截圖、通訊軟體紀錄、鄰居或親友的證言、照片、錄影等。律師可引導受害人將零散的資料整理成系統化的證據鏈,增強在法院的說服力。同時,律師在刑事程序中可協助提告,主張加害人可能構成傷害罪、恐嚇罪、妨害自由罪、強制罪等,使加害人承擔刑事責任,以達到嚇阻作用。

 

律師在代理案件時,必須重視受害人的心理狀態。家庭暴力常伴隨情感依附與心理操控,受害人可能陷入「受虐循環」,在暴力與道歉之間反覆掙扎,導致遲疑或反悔。律

 

師除提供法律建議,還需具備傾聽與支持的能力,適時轉介受害人至心理諮商師、庇護所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讓其獲得完整的支持系統。

 

在民事層面,家庭暴力案件往往與離婚、子女監護權、扶養費及財產分配等糾紛交織。律師應該全面規劃,協助受害人評估離婚的可行性,並在子女監護權上提出強而有力的理由,證明加害人因施暴行為不適任監護人,從而爭取受害人及子女的最大利益。經濟面上,律師可協助爭取扶養費或生活費,避免受害人因經濟依賴而不得不返回加害人身邊。

 

除個案協助外,律師還應參與政策倡議與制度改善。透過實務經驗,律師能觀察到現行制度的不足之處,例如保護令核發是否足夠即時?庇護機構是否能長期提供支持?加害人是否有接受強制治療與輔導?這些問題若未解決,家庭暴力可能不斷循環。律師可透過學會、協會或社會運動,將這些不足反映給立法與行政機關,促進制度改革。

-家事-親屬-家暴-官司服務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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