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見家暴成員處境
問題摘要:
家暴問題涉及法律、心理、社會與家庭多重層面,受害者的安全與心理健康應為首要考量,透過法律保障、專業輔導與社會支持,並結合加害人行為矯治,方能有效降低暴力再犯,協助家庭重建安全、穩定及健康的互動模式,這樣的全面性干預策略亦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目的,保障家庭成員之身心安全與基本人權。
律師回答:
家庭暴力是現代社會中一個複雜而敏感的議題,其受害者常處於心理、情感與生活多重壓力之下,甚至因長期受到加害人的控制、威脅或操縱而對外界感到孤立無援。
從法律層面上看,家暴不僅限於身體上的傷害,精神暴力、經濟控制、言語恐嚇等行為同樣被認定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明文規定,家庭暴力包括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而家庭成員的範圍也涵蓋配偶、前配偶、同居關係者、直系及旁系血親、配偶之血親及其配偶等多層親屬關係。對於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濟,保護令制度提供立即性的防護措施,包括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騷擾、跟蹤或與被害人接觸,遷出住居、遠離特定場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以及對被害人性影像的保護與刪除等規範,違反保護令者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實務上,受害人往往面對情感矛盾,例如加害人聲淚俱下道歉、承諾不再施暴,使受害人誤以為衝突已經解決而撤回告訴或保護令,然而保護令的撤回並不會使加害人留下前科紀錄,僅在違反保護令行為時才有刑責,因此專業律師、社工與心理師的輔導對受害人判斷是否撤回案件至關重要。
在晤談中,家暴受害者常表達加害人施暴是因一時情緒激動、工作壓力大或生活困境所致,但法律與心理學的角度均認為理智成年人應能控制情緒,暴力行為無論是身體或精神上均不應被合理化,行為者應學會透過溝通找到雙方共識而非施加侵害。家暴案件的形成多與個人性格、溝通方式、成長背景及情感互動模式有關,例如日常生活中的微小摩擦可能因長期溝通不暢累積而引發衝突,加害人可能因誤解、控制欲、習慣性情緒反應或對伴侶權威的認知錯誤而施暴,而受害者則因恐懼、無助或情感依附而延遲報案或尋求協助。
心理虐待、言語恐嚇、性暴力、監控、冷漠、羞辱及不實指控等皆屬精神暴力的範疇,其證明困難,需透過錄音、簡訊、通訊紀錄、目擊者證詞或醫療心理評估等方式作為佐證,法官在認定時需兼顧社會一般客觀標準與受害人主觀感受,並考量家庭暴力的長期性、隱密性、習慣性及連續性特徵,以確保受害人心理痛苦與恐懼被納入判斷。
促進關係中順暢溝通是防範衝突的重要措施,受害者與加害人皆需理解個人認知的主觀性與差異,透過心理諮商、親職教育、情緒管理課程及社會資源如心理衛生中心、兒童福利聯盟或基金會協助,可建立有效溝通模式並降低暴力再發風險。
實務中,家暴案件常伴隨複雜法律爭議,如搬出住居所被指控竊盜、未與對方同住而被請求履行同居義務、離婚程序、阻撓與子女接觸等,建議受害者在面對此類狀況時,應與專業律師討論應對策略,並視情況申請保護令以保障人身安全。家庭暴力的認知與處理亦需注意加害人的心理動機,如施暴並非單純因衝動,而可能包含控制、懲罰或情緒宣洩等目的,受害者需理解施暴行為的模式與風險,並在專業輔導下評估自身安全與法律選擇。
在家庭暴力干預中,加害人處遇計畫扮演關鍵角色,包括認知教育、心理輔導、親職教育、精神治療及戒癮治療等,以改變加害人的行為模式、提升情緒管理能力,降低施暴再犯可能性,而對受害人而言,持續心理支持與法律保障同樣重要,以恢復心理安全感與生活自主性。
實務觀察顯示,家暴受害者常處於矛盾心理,一方面希望維持家庭完整,一方面又害怕再次受暴,因此提供多元資源與跨專業協助,如律師、社工、心理師、醫療資源及非政府組織協助,能夠幫助受害者在法律與心理上做出最佳決策。對未成年子女而言,家暴環境會造成情感創傷與行為影響,兒童福利制度及心理輔導資源提供安全空間與心理支持,協助子女理解事件、調整情緒並學習健康人際互動方式。
在家庭暴力案件的司法處理上,除保護令,調解、民事訴訟與刑事追訴亦是重要管道,法院與社工需綜合評估個案風險、家庭結構及加害人特性,以制定適切干預措施,並持續追蹤以防止再犯。家庭暴力的防治策略應兼顧預防、干預與復原,預防面向包括教育、情緒管理、性別平等與尊重他人權益的社會文化建設;干預面向包括及時法律救濟、保護令、心理輔導、加害人處遇及跨專業協作;復原面向則強調受害者心理復健、生活重建、社會支持網絡及安全感重建。家暴受害者的處境往往隱蔽,社會大眾、教育體系及政府機構應提升家暴識別能力,鼓勵早期通報與介入,並提供資源與支持系統以減少受害者孤立與心理創傷。
-家事-親屬-家暴-家暴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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