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兒事件究竟在法律上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法律對於兒童虐待行為採取高度嚴懲態度,不僅施以高額罰鍰,也透過強制教育輔導的方式,避免施虐者再次傷害兒童,在刑事責任方面,依據虐待行為的嚴重性,可能涉及傷害罪、凌虐罪,甚至殺人罪,依法將處以重刑,以確保對兒童的保護達到最大程度,此外,法律還特別針對成年人利用兒童犯罪的行為,予以加重處罰,並賦予政府機關獨立告訴權,以加強兒童權益的保障,這些規範的目的在於透過法律威嚇與實際執行,防止兒童虐待案件的發生,並確保兒童能夠在安全的環境下成長,社會應共同關注兒童權益的保障,當發現任何虐待或剝削兒童的行為,應立即向相關單位通報,以確保受害兒童能夠獲得即時救助,同時也讓施虐者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虐兒事件一再發生令人痛心,符合家庭暴力與兒童保護法規的適用範圍,特別是家暴法與兒少法的雙重規範,由於加害人與受害童同住,案件涉及家庭內暴力,依法應採取緊急處置,以確保兒童安全並追究加害者責任。
兒童虐待及疏忽指的是照顧者或負有保護責任的成人對兒童施加的身心傷害或忽視其基本需求,導致兒童的身心健康受到影響甚至嚴重損害。兒童虐待的形式主要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及性虐待,其中身體虐待指的是對兒童施加任何非意外性的身體傷害,例如毆打、燙傷、搖晃、捆綁、刺傷等,這些行為可能導致兒童身體受傷、死亡、外觀毀損或身體功能受損,精神虐待則涉及言語羞辱、孤立、控制、威脅、忽視兒童的情緒需求,讓兒童長期處於恐懼、壓抑或自卑的狀態,嚴重影響心理發展,性虐待則是指成人直接或間接對兒童進行與性有關的侵害或剝削行為,包括性騷擾、猥褻、性侵害,甚至利用兒童製作或散播色情內容等,這些行為對兒童的身心健康造成深遠的傷害,並可能影響其一生的心理發展。除了直接的虐待行為外,疏忽也是兒童受害的重要因素,當兒童的基本需求,如飲食、穿著、居住環境、教育、醫療照顧等受到嚴重或長期忽視,導致其健康或發展受損,甚至可能危及生命時,即構成疏忽。
此外,將6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照顧的兒童單獨留在家中,或將兒童交由不適當的人照顧,例如缺乏基本照顧能力或可能對兒童造成危害的人,也屬於嚴重疏忽,兒童的成長過程中,需要適當的監護與關愛,若照顧者未能提供應有的照顧,甚至對兒童施加虐待,將對其身心發展造成不可逆的影響,可能導致焦慮、憂鬱、自我價值感低落,甚至在成年後出現社交障礙或暴力行為,因此,社會大眾應共同關注兒童的安全與福祉,當發現疑似兒童虐待或疏忽的情況時,應立即通報相關單位,以確保兒童能夠及時獲得適當的保護與援助,確保每一位兒童都能在安全、關愛的環境中健康成長。
家庭暴力保護令
受害童的父母可立即向當地警局或家暴中心報案,並申請緊急保護令,法院隨後會審理通常保護令,以確保受害兒童遠離施暴者,並獲得必要的法律保護。家暴法的核心目標在於防止家庭內暴力行為的持續發生,透過即時介入機制,避免受害者遭受更嚴重的傷害,虐待行為之動機,無論是出於管教或其他家庭糾紛,均無法合理化施暴行為,法律應對此類案件採取強硬立場,以遏止虐兒行為的發生。
保護令是透過國家公權力對加害人施加特定的行為義務,以保護被害人免受加害人的侵害,其主要目的在於防止家庭暴力或其他傷害行為持續發生,確保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現行法規中,保護令的類型分為三種,分別為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每種保護令適用的情境與程序有所不同,緊急保護令是在被害人面臨立即危險時,可由警察機關協助向法院申請,法院於24小時內審理,若認為必要,將立即核發,以迅速保護受害人安全,通常保護令則適用於已經遭受暴力或面臨持續威脅的被害人,當事人需向法院正式聲請,法院受理後將召開聽證,審查事證並作出裁定,通常保護令的效期最長可達兩年,且可依需要延長,暫時保護令則是在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為防止被害人持續受害,由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核發,確保在正式判決前,受害人仍能獲得適當的法律保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保護令的內容可能包含禁止加害人接近被害人、禁止對被害人施加暴力、威脅或騷擾、命令加害人搬離共同住所、限制加害人接觸未成年子女,甚至可要求加害人接受輔導教育或戒治,若加害人違反保護令,將面臨刑事責任,可能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這些規範旨在確保被害人免受進一步傷害,並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保護令的執行涉及警察機關、法院及社政單位的合作,以確保被害人獲得即時的協助與安全保障,若遭遇家庭暴力或持續性威脅,被害人應立即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並可透過警察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保護令的存在,讓受害者在面對加害人的威脅時擁有一項強而有力的法律工具,使其能夠在法律保障下重獲安全與自由,也讓社會對於家庭暴力與人身安全問題更加重視,並提供受害人有效的保護機制,以防止類似案件一再發生。
虐待兒童或少年的處罰
虐待兒童或少年的處罰分為行政罰與刑罰兩個層面。行政罰方面,根據未成年人兒童及少年權益與保障法未成年人第97條規定,對於違反該法第49條各款行為者,將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公告其姓名或名稱,以達到警示社會、遏止類似行為的效果,此外,針對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若其行為導致兒童受虐,依據該法第102條,政府可強制其接受4至50小時的親職教育輔導,若拒絕或未完成時數,將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直至完成教育輔導,這項規定旨在提升施虐者的親職能力,防止虐待行為的再發生。
刑罰方面,若虐待行為導致兒童或少年死亡、受傷或受重傷,或有凌虐情節,將適用刑法相關條文,若因虐待行為導致兒童死亡,依據刑法第271條殺人罪,行為人將面臨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只是殺人未遂,仍將受到法律處罰,甚至對於預謀犯案者,也將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施虐行為造成兒童受傷,則適用刑法第277條傷害罪,行為人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一千元以下,若因施虐行為導致兒童死亡,則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導致兒童重傷,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其他方式妨害其身心健全發展者,依據刑法第286條,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行為人意圖營利而實施虐待行為,則將面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這項規定強調,任何以虐待兒童謀取利益的行為,將面臨更嚴厲的法律制裁。除了刑法的基本規範外,未成年人兒童及少年權益與保障法未成年人第112條亦明定,加害人若是成年人,且教唆、幫助、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兒童共同犯罪,或故意對兒童犯罪者,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然而,若該犯罪已經有特別針對兒童與少年的刑罰規定,則從其特別法規定辦理,此外,政府主管機關對於虐待兒童案件,擁有獨立告訴權,這意味著,即使兒童或其家屬未提出告訴,主管機關仍可依法提起訴訟,以確保兒童權益不被侵犯。
在於確保兒童與少年的基本人身安全,避免其受到來自親屬或其他照顧者的傷害,並對施暴者施加行政責任,使其行為受到法律制裁,並提醒社會各界重視兒童權益。若施暴行為導致未成年人身體受傷,則法院應依刑法與兒少法雙重標準審理,確保施暴者受到應有的刑事懲罰,並藉此警示社會各界,任何形式的虐兒行為都不會被容忍,兒童應受到法律最大程度的保護,對於類似案件,社會大眾應保持高度警覺,並積極通報,防止更多兒童成為受害者。虐兒案件往往發生於熟識關係之間,施暴者可能是家人、親屬或照顧者,這些關係使受害兒童更難尋求外界協助,因此,社會大眾應積極參與兒童保護工作,當發現疑似虐兒行為時,可立即通報當地社會局、警察機關或兒少保護機構,讓專業單位介入調查,確保受害兒童獲得必要的保護與協助,並依法追究施暴者的責任,透過法律機制,讓施暴者付出相應的法律代價,進而遏止類似案件的發生,對於社會而言,兒童是未來的希望,每一個孩子都應該在安全與關愛的環境中成長,然而,現實中仍有許多兒童受到來自家人或親屬的虐待,因此,政府與社會應共同努力,強化兒童保護法制,並提升社會對於虐兒問題的警覺性,確保兒童權益不受侵害,透過持續關注與法律實施,才能真正遏止虐兒案件的發生,讓每位兒童都能在安全的環境中健康成長。
-家事-親屬-家暴-兒童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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