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保護對象為何?誰算是家庭成員?

28 Oct, 2025

問題摘要: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對象涵蓋各類家庭成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並擴及16歲以上未同居之親密關係者,旨在全面防止及處理家庭暴力,保障受害人身體、心理及經濟安全,確保法律救濟與社會福利措施之落實,使被害人能有效獲得司法及行政協助,維護家庭成員之基本權益及人格尊嚴,促進家庭與社會之和諧穩定,避免因傳統法律概念限制而導致保護不足,並透過法院個案認定、保護令核發及配套社會資源提供,形成完整防治體系,對各類家庭暴力行為進行即時、有效且周延之處理,確保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員在遭受身心或經濟侵害時,能依法獲得充分保障及救濟。

律師回答: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的保護對象,即家庭成員,係指與家庭有特定法律或事實上關係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意在保障家庭成員免受身體、精神、經濟或其他不法侵害,以維護婚姻與親屬關係的安全與尊嚴。家庭成員的範圍並不僅限於傳統民法上所稱之「家」的概念,而是採取擴張定義,以反映現代社會多元家庭型態及實務中常見的暴力情形。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者,如爺爺奶奶、公公婆婆、父母、養父母、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者,如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伯伯、伯母、叔叔、嬸嬸、姑姑、姑丈、舅舅、舅媽、阿姨、姨丈、姪兒女、外甥兒女等,並包括其未成年子女。該法之立法意旨係因應傳統民法對「家」之概念過於狹窄,無法完整涵蓋現實中可能發生家庭暴力的關係,因此對家庭成員採取擴張定義,除涵蓋配偶、前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及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與旁系姻親外,並擴及現有或曾有事實上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之同居者,至於「事實上關係」,則由法院依個案認定,並透過判例與判決充實法律概念之內容,確保法律對家庭成員之保護周延。家庭暴力的定義則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虐待、傷害、殺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恐嚇、脅迫、侮辱、騷擾、跟蹤、強迫借貸、不當經濟控制、毀損器物、精神虐待等行為。另為避免將暴力處理局限於傳統家庭而忽略家庭外親密關係,於104年2月4日增列第63條之1,將16歲以上未同居之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納入保護範圍,俗稱「恐怖情人條款」,已於105年2月4日正式施行,凡16歲以上在學學生或成人,不論異性戀或同性戀,即使無同居事實,若遭受對方肢體或精神暴力,也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確保法律救濟不因形式同居關係而受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列家庭成員關係,具體包括現有或曾經有婚姻關係者,即夫妻及前夫、前妻;現有或曾經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關係者,如繼父母與繼子女;直系血親,包括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直系姻親,包括媳婦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離婚後之前公婆與前媳婦或前女婿;四親等內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伯叔嬸舅等;四親等內旁系姻親,如叔嫂、伯嬸等,並涵蓋其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員之擴張定義有助於確保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不因傳統家庭結構侷限而失效,使各類親屬及事實上同居者在遭受暴力時能獲得公權力協助與福利服務。至於目睹家庭暴力的情形,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項指出,目睹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事件,例如兒童目睹父母間的肢體衝突或聽聞家長間言語辱罵等情況,此亦可視為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影響,依法可申請保護。家庭暴力保護措施包括聲請民事保護令,法院得依被害人之請求或職權,限制加害者接近、騷擾、聯絡或傷害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並可命加害者離家、返家生活限制或禁止特定行為等。保護令之種類包含暫時保護令及正式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由法院於接獲申請後迅速核發,有效期最長14日,正式保護令則經審理後核發,有效期可長達1年,法院並可視情況延長。申請保護令之程序由被害人、代理人或檢察官提出,並可請求警察協助送達及執行,保障受害者免受加害者侵害或再度威脅。為防範暴力持續發生,保護令可搭配社會福利、心理輔導及暫時安置措施,以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完整之支持與協助。家庭暴力防治法亦明定加害者違反保護令之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刑事責任及強制執行,確保保護令之效力。

-家事-親屬-家暴防治對象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民法第11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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