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涉及刑事更影響法官判決子女親權

28 Oct, 2025

問題摘要:

家庭暴力不僅涉及刑事責任,更直接影響親權裁定,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會將受害人及子女之安全置於首位,並透過法律手段預防二次傷害,確保子女成長環境安全,實現保護未成年子女與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的目標。

律師回答:

家庭暴力涉及刑事更影響法官判決子女親權,是一個兼具刑事、民事與家事法交互作用的議題,涉及受害者保護、施暴者責任追究以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綜合考量。

 

當家庭成員之間出現暴力行為時,無論是受害者本人、親友或鄰居,都應立即採取行動,包括向警察報案或撥打113專線,由專責婦幼隊員警協助後續的驗傷、安置,並可向法院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以保障受害者及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如果家庭暴力的情形具有延續性或嚴重性,例如持續兩年以內的騷擾或暴力行為,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請通常保護令,必須經過法院審理,法院將依具體事實裁定是否核發。在聲請保護令的同時,受害人亦可向警方提出家庭暴力罪告訴,該罪名涵蓋刑法所規定的傷害、強制性交、遺棄、妨害自由等刑事行為,其性質可能是告訴乃論,例如家庭成員間的傷害罪,受害人仍可選擇撤回告訴,但若施暴者違反已核發的保護令,則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必須依法起訴,最高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受害人無法撤回。

 

家庭暴力防治法除以保護令為核心,也強調保障受暴婚姻中未成年子女的成長利益,第四章父母子女規範共五個條文,包括子女親權之推定(第43條)、子女親權和會面交往改定(第44條)、安全會面交往(第45條)、會面交往處所(第46條)以及家庭暴力事件不得和解或調解(第47條)。第43條規定法院在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子女,亦即在離婚或親權訴訟中,如果父母一方有家暴紀錄,法官除參酌民法第1055條親權判斷原則外,應推定施暴者為非善意父母,判斷其不宜擔任親權人,除非加害人提出證據或法院調查具體資料顯示相反情況。

 

第44條規定法院在裁定子女親權或會面交往後,如發生家庭暴力,得依被害人、子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改定親權安排以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第45條則明定加害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時,法院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安全,得命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第三人或機關監督會面交往、要求完成處遇計畫或輔導、負擔監督費用、禁止過夜、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並繳納保證金,或其他保護子女及被害人安全之措施,如違反可沒入保證金並命保密住所,第4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會面交往處所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並應由受過家庭暴力安全及防制訓練之人員監督,設置及收費規定由主管機關訂定,第47條規範訴訟或調解中有家庭暴力者不得和解或調解,但行和解或調解人受過家庭暴力防治訓練並確保被害人安全,或允許被害人選定輔助人參與,或能使被害人免受加害人脅迫者除外。

 

在實務上,即使家暴情形僅發生於夫妻之間,未涉及兒童虐待,未擔任親權的一方仍可行使探視權,但必須在法院指定的安全場所、警局或社福團體進行會面,法院可禁止將子女帶回過夜,保密受害人及子女住所,如無法確保安全,可禁止探視。

 

長期受家庭暴力的母親除可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家庭暴力已構成離婚法定事由),也可爭取單獨行使子女親權、扶養費及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法律設有保護及權利規範,但實務上仍需重視平日的人際關懷與預防,防止事情發生後才依法律救濟。家庭暴力的形式多樣,包括身體虐待、性虐待、精神虐待等,不論是拳腳相向、使用武器、言語威脅或其他控制手段,都可能對子女成長造成負面影響。法院在裁量親權時,必須將子女安全與最佳利益置於首位,並考量施暴者的行為模式、復發風險以及是否接受矯治或輔導計畫。

 

在親權爭議案件中,若一方父母有家暴紀錄,法院會認定該父母行使親權不利於子女,並可裁定由受害者單獨行使親權,必要時命第三人協助會面交往或安排安全場所,並禁止過夜或指定特定時間。法院亦得依子女及受害人之安全,命加害人遵守各種限制條件,包括保證金、監督會面交往費用或完成輔導計畫,違反者可沒入保證金,並依職權禁止會面交往,以確保子女及受害人安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亦可向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申請協助,並參與保護令及親權安排的程序,以保障自身與子女權益。此類案件的裁判重點不僅在於追究刑事責任,更在於確保子女的身心安全與成長利益,因此家庭暴力的刑事認定與親權裁定具有高度連動性。法院在審理時,會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民法親權相關規定,綜合考量施暴者行為的性質、頻率及對子女的影響,決定親權行使者、會面交往方式及必要之限制措施。這種制度設計反映社會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態度,並重視受害者及子女的人身安全與最佳利益,透過保護令、親權裁定及安全會面交往等措施,形成完整的法律保護網。受害者在保護令及親權安排中,可以申請法院指定的安全交付場所、第三人監督或專業輔導計畫,以降低加害人對子女及受害人的潛在威脅,同時保障子女能在安全環境中維持親子關係。

 

施暴者若違反法院命令,法律可對其進行制裁,包括刑事起訴、罰金、沒入保證金及禁止會面交往,確保法律命令有效執行。在實務上,法院亦會依子女及受害人的實際需求,靈活調整親權行使方式,必要時更改會面交往時間、地點或條件,以符合最佳利益原則。

-家事-親屬-家暴-親權(家暴)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5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6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民法第10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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