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無所不在,遭遇恐怖情人/炮友怎麼辦?

28 Oct, 2025

問題摘要:

面對恐怖情人或炮友的暴力控制,被害人完全不需要再隱忍或依賴傳統觀念,法律早已提供正當途徑來維護安全與尊嚴,只要善加利用保護令制度、報警機制與司法訴訟,同時結合社會資源,必然能讓自己脫離暴力陰影,重新擁有自由與安定的生活。

律師回答:

在現代社會中,家庭暴力已經不是侷限於傳統「夫妻」或「親屬」間的問題,而是擴大到任何形式的親密關係中,包括男女朋友、前任伴侶,甚至所謂的「炮友」,這也是為什麼家庭暴力防治法會在修法過程中逐步將「恐怖情人」納入保護範圍的原因,因為無論是否具有婚姻或同居關係,只要存在情感連結或性關係的互動,一旦發生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不法侵害,就會構成家庭暴力,應該受到法律的介入與保護,過去社會上對於「法不入家門」的觀念,常常讓被害人無處求援,甚至被迫隱忍在「清官難斷家務事」或「家醜不可外揚」的壓力下默默承受暴力,。

 

但自從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定後,國家透過制度性力量打破了這種錯誤的傳統思維,開始正視家暴問題,並賦予受害人透過保護令等途徑保障自身安全的權利,家庭暴力的定義並不僅限於肢體暴力,任何精神上的辱罵、威脅、控制,或是經濟上的剝削與限制,都可能構成家庭暴力,特別是在現代情感關係中,許多「恐怖情人」的行為表面上看似是出於愛情的糾纏,實質卻是對他人自由與人格尊嚴的侵害,例如長期跟蹤、無聲電話、辱罵簡訊、散布謠言、甚至散布親密影像,這些行為在法律上不僅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傷害罪、恐嚇罪、公然侮辱罪、加重誹謗罪、妨害秘密罪,嚴重時甚至涉及強制性交罪,更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要處理的對象。

 

被害人若遭遇這類情形,不論是現任情人還是僅有短暫交往的炮友,只要年滿16歲,都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聲請保護令,這就是俗稱的「恐怖情人條款」,保障範圍已經擴及到傳統「家庭」之外的親密關係。就保護令制度而言,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三種,通常保護令是法院審理後在24小時內核發,有效期間最長可達兩年,可以命令加害人搬離住所、禁止接近或騷擾、限制對子女的親權、甚至負擔醫療費與律師費等,暫時保護令則是法院在核發通常保護令前,先行給予被害人短期的保護措施,例如禁止接近、限制聯繫等,而緊急保護令則是被害人有遭受急迫危險時,警方或檢察官可在任何時間向法院聲請,法院需於四小時內核發,這對於處於生命安全威脅的被害人而言,是最直接且即時的保護機制,此外,暫時與緊急保護令核發後,法院會自動視為被害人已提出通常保護令的聲請,避免程序上的斷層導致保護不連續。

 

實務上,很多人會問到是否需要律師協助,其實在遭遇家庭暴力時,首要任務是確保人身安全,若有急迫危險,應立刻報警,由警方即時介入處理,而後續若涉及聲請保護令、提起離婚訴訟或是民事求償,則可以再尋求律師的專業協助,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或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都設有相關服務,能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庇護安置、心理輔導、經濟援助等,被害人可以充分利用這些資源,不需要孤軍奮戰,恐怖情人的出現往往有跡可循,從不斷查勤、控制交友、過度依戀、威脅分手,到進一步的肢體暴力或公開羞辱,都是警訊,被害人一旦察覺應該立即蒐集證據,例如截圖、錄音、錄影,必要時尋求親友作證,這些資料不僅能向法院申請保護令,也能作為刑事或民事訴訟的有力證據。而在處理過程中必須注意,錄音僅限於自己參與的對話內容,若偷錄他人非公開談話,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因此必須把握合法蒐證的原則,避免因自我保護反而惹來新的法律風險。

 

對於社會來說,「恐怖情人」不僅是家庭暴力的延伸,更是公共安全的重要課題,因此法律的介入與社會輿論的支持至關重要,國家透過家暴法和恐怖情人條款,已經建立制度性的防護網,但仍需要更多的教育與宣導,提升大眾對於情感關係中暴力徵兆的敏感度,讓受害人知道自己並不孤單,也能勇敢站出來尋求協助。

 

換句話說,面對恐怖情人或炮友的暴力控制,被害人完全不需要再隱忍或依賴傳統觀念,法律早已提供正當途徑來維護安全與尊嚴,只要善加利用保護令制度、報警機制與司法訴訟,同時結合社會資源,必然能讓自己脫離暴力陰影,重新擁有自由與安定的生活。

 

-家事-親屬-家暴防治對象-恐怖情人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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