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中的的精神暴力該如何認定?

28 Oct, 2025

問題摘要:

家暴中的精神暴力認定需兼顧法律、心理與社會多重視角,透過證據蒐集、被害人陳述、司法裁量與社會支持體系,確保受害人能獲得適時保護與救濟,使家庭不再成為暴力的隱匿場所,而是實現安全、尊嚴與心理健康的生活場域,精神暴力的認定與防治工作應成為法律實務、社會政策及心理健康專業共同努力的目標,以確保被害人身心權益不受侵犯,並促進家庭功能的恢復與社會安全的維護。

律師回答:

家暴中的精神暴力如何認定是一個在法律實務上相當複雜且具挑戰性的問題,精神暴力的隱密性與主觀性使得證明困難,必須依賴多種證據的綜合評估與被害人的陳述。精神暴力通常包括言詞虐待、心理虐待以及性虐待等形式,其核心在於行為是否使被害人產生心理痛苦、恐懼或不安的感受,而不單以行為的客觀表面來判斷。言詞虐待通常指加害人透過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或揚言對被害人或其親人施加暴力的行為,例如辱罵對方無能愚蠢、恐嚇殺害全家、威脅不讓被害人見到小孩等言語。心理虐待則包括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破壞物品或試圖操縱被害人,甚至過度干涉或不當關愛導致生活困擾,這些行為均足以使被害人畏懼或心生痛苦。

 

性虐待則涵蓋強迫特定性行為、逼迫觀看性活動或色情影片、圖片等,使被害人心理承受壓迫。由於精神暴力造成的傷害往往外表無法察覺,因此證據的蒐集至關重要,可透過精神門診診斷書、錄音或電話錄音、人證以及各種書面紀錄如簡訊、對話紀錄、噴漆或其他能反映恐懼與壓迫感的物證來佐證,並應盡可能留下能說明加害人行為對被害人心理造成影響的證據。實務上,精神暴力是否成立,核心在於行為是否足以引起被害人心理痛苦或恐懼,也就是是否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

 

由於家庭成員間親密、相互瞭解對方的生活習慣、個性、喜好與脆弱之處,因此在判斷精神暴力時,除了參酌社會上一般客觀標準外,還必須重視被害人主觀感受,即被害人是否因加害人的行為而產生心理上的痛苦、恐懼或不安。法律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明文定義家庭暴力為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將精神暴力明確納入規範範圍,以保障受害者權益。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號:「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因家庭暴力行為多有長期性、習慣性、隱密性、連續性之特徵,家庭成員間關係密切親近,對於彼此生活、個性、喜惡之瞭解為人際網路中最深刻者,於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時,除參酌社會上一般客觀標準外,更應將被害人主觀上是否因加害人行為產生痛苦恐懼或不安之感受納入考量。」

 

實務中,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被害人心理痛苦或畏懼,即應認定為精神上不法侵害,且考量家庭暴力通常具有長期性、習慣性、隱密性、連續性等特徵,加害人與被害人間的密切親屬關係使得行為影響更深遠,因此在判斷時需將被害人的主觀感受納入考量,僅以客觀標準評估可能不足。

 

精神暴力的持續性往往造成被害人心理健康受損,包括焦慮、抑鬱、失眠、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症狀,甚至影響社交、工作與日常生活能力,形成長期壓迫與恐懼感,使被害人難以自我防衛或對外求助,增加案件蒐證困難。

 

為此,法律提供保護令制度,使法院得依個案情況核發暫時、通常或緊急保護令,限制加害人接觸被害人、命其遷出共同居住場所、限制不動產使用、暫時決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並要求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或負擔損害賠償,藉此即時防止精神暴力持續發生。

 

實務亦認為,精神暴力的判斷需結合證據與被害人陳述,透過錄音、簡訊、對話紀錄、人證或診斷書等證據,佐證加害人行為對被害人心理造成痛苦或恐懼,法官則依個案進行綜合判斷。精神暴力行為在家庭內的連續性與隱密性特點,使得受害人往往長期承受心理壓力而不易為外人所察覺,因此法律介入及保護令的即時性與針對性對防止進一步傷害極為重要。

 

此外,精神暴力的認定亦需分別與騷擾行為區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款規定騷擾為打擾、警告、嘲弄、辱罵或製造恐懼感之行為,使他人產生不快或不安的情緒,若行為已超出不快不安而造成心理痛苦或恐懼,即屬精神上不法侵害,需依第61條第1款處理,而尚未達此程度者,則僅屬騷擾範圍。精神暴力的判定涉及行為性質、持續性、受害者主觀感受及社會客觀標準的綜合評估,並須配合證據資料,以證明加害人行為對被害人心理造成實質影響。社會與法律系統應提供完善的防治體系,包括心理輔導、社工介入、社區監測及多機關協作,形成安全網,讓受害人能獲得法律與心理的雙重保護,降低再受害的風險。精神暴力的認定與處理不僅是法律裁判問題,也關乎公共衛生、心理健康與社會安全,因此在司法、社會與心理輔導層面均需建立完整的應對機制,使家庭暴力案件能被及時發現、介入與防治。

 

家庭精神暴力的實務認定不可能僅依單一證據或單一事件作判斷,而必須考量加害行為的長期性、習慣性與持續性,受害人心理反應的累積性以及家庭關係的緊密性,透過錄音、人證、診斷書、書面紀錄等證據,結合被害人主觀感受,法官方能做出符合法律規範與實務標準的認定。精神暴力的防治不僅限於司法介入,更應結合社會資源提供心理輔導、教育宣導與家庭支持,促進被害人身心復原,並減少暴力循環的發生。

-家事-親屬-家暴-家暴定義-精神暴力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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