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所欲規範的家庭暴力行為範圍

28 Oct, 2025

問題摘要: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欲規範的家庭暴力行為範圍,係針對家庭成員間具有習慣性或傾向性的不法侵害,包括身體、精神、性及經濟層面,並結合廣義家庭定義及保護令制度,透過司法與社會資源介入,確保被害人身心安全、人格尊嚴及生活自主,避免暴力行為持續、升級或形成長期支配與控制關係,實現國家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立法目標。

律師回答: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欲規範的家庭暴力行為範圍,首要理解其立法背景及社會需求,長久以來,國家對家庭事務抱持不介入或所謂「法不入家門」的傳統觀念,使得家庭暴力往往被視為家務事,受害者難以獲得有效救濟,消極態度反而成為助長家庭暴力的幫凶。然而,隨著社會對家庭暴力問題重視程度提升,家庭暴力防治法應運而生,明確授權國家介入家庭以保護受害的家庭成員,保障其人身安全與人格尊嚴。

 

該法規定的「家庭」範圍採取廣義定義,不僅包括直系血親、配偶、現有及曾有的親屬關係,甚至納入同居伴侶及其他長期共同生活之成員,以完整保障被害人權益,顯示立法者對家庭暴力問題之重視及對弱勢家庭成員保護的意圖。

 

此廣義家庭概念亦暗示,若家庭成員間發生糾紛或暴力事件,社會仍可能傾向視為家務事,因而法律介入與國家保護的必要性更加凸顯。家庭暴力問題在新聞媒體中最為頻繁報導,案例數量多且細節充分呈現,包括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執法機關介入程序及保護令核發過程,並附相關專家評論與訪談,提醒社會大眾勿因「清官難斷家務事」或「家醜不可外揚」等傳統觀念而忽視家庭暴力,顯示社會對法律介入家庭、保護被害人的立場普遍支持與正面肯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第2條明定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並明確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涵蓋身體虐待、心理虐待、性虐待及經濟控制等多層面,藉此提供法律依據以介入及制止暴力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旨在規範具有家庭暴力習慣或家庭暴力傾向者,而家庭成員間有所爭執,乃屬常情,非謂所有家庭內之爭執均為家庭暴力行為,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之範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護字第531號)。

 

保護令制度為此法的核心救濟手段,係為在受害人面臨加害人持續不法侵害之危險時,禁止加害人進一步侵害,被害人需提出曾受家庭暴力事實之證據,並證明加害人有持續侵害之可能性,否則保護令不得核發,以避免成為限制他人權利與自由之工具。

 

實務亦指出,若家庭成員間因可歸責於被害人之行為,致加害人出於一時之反應而施行短暫身體或精神侵害行為,尚難認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欲規範之範圍,凸顯法律對「家庭暴力行為」的規範須具持續性、習慣性或傾向性,而非涵蓋家庭內所有爭執或偶發衝突。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目的,係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所稱家庭暴力者,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第2條第1款所明定。又保護令之設計,是法律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在有受到加害人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危險時,用以禁止加害人為進一步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救濟程序,是被害人除應提出曾受家庭暴力事實之證據外,亦須證明加害人有繼續侵害之危險,否則無異以保護令為限制他人權利及自由之手段,自不應予以核發保護令。倘家庭成員間,因可歸責於被害人之事由,致加害人出於當之反應而為一時性之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尚難認係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欲規範之家庭暴力行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護字第531號)。

 

換言之,家庭暴力防治法針對的是具有家庭暴力傾向或習慣之加害行為,而家庭成員間正常爭執或情緒性衝突,並不自動構成家庭暴力。實務上,法院在審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會考量行為的頻率、持續性、造成的傷害程度以及對被害人生活及心理之影響,藉此判斷是否屬法律所規範之家庭暴力行為。被害人可透過報案、申請保護令及相關社會資源獲得即時保護,並結合心理輔導、社會工作及法律協助,確保其生活安全與心理健康。

 

家庭暴力防治法亦明文保障精神虐待與經濟控制行為,強調即便無明顯身體傷害,只要加害人持續透過言詞威脅、心理操控、性強迫或財務限制等方式對被害人造成痛苦或控制,即可申請保護令,確保受害者免於長期壓迫。


 

廣義家庭概念及保護令制度的結合,使得法律可介入各類家庭結構及關係中存在的暴力行為,無論是配偶間、親子間、繼親、成年子女對老人之虐待或同居伴侶間的威脅,都在法律保障範圍之內,避免加害人藉由家庭親密關係作為侵害正當性之藉口。社會對法律介入家庭的支持,亦促使司法及社會資源整合,包括警察、法院、社工及醫療單位的跨部門協作,共同提供即時保護及長期支援,使被害人能在安全環境下重建生活及心理健康。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行為」的規範不僅關注單一事件,更著眼於行為模式及習慣,要求證明加害人存在持續或傾向性侵害,確保法律介入的正當性與必要性,並避免濫用保護令對無暴力傾向的家庭成員造成不當限制。

-家事-親屬-家暴-家暴定義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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