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對家庭暴力予以明確定義及犯罪化

28 Oct, 2025

問題摘要:

法院審理家庭暴力案件會考量行為頻率、持續性、傷害程度及對受害者生活與心理的影響,以判斷是否屬法律所規範之家庭暴力行為,被害者可透過報案、申請保護令及社會資源獲得即時保護,並結合心理輔導、社會工作及法律協助,使其生活安全與心理健康得以維持。精神虐待、經濟控制及性侵害皆在法律保護範圍,無論是否造成明顯傷害,均可申請保護令,避免加害人藉家庭親密關係作為侵害正當性之藉口。廣義家庭概念及保護令制度的結合,使法律介入各類家庭結構及關係中存在的暴力行為,包括配偶間、親子間、繼親、成年子女對老人之虐待或同居伴侶間威脅,確保受害者免於長期壓迫與控制。家暴法的第61條與第63-1條規範,從身體、精神、性影像散布、騷擾及親密關係暴力等多面向設置刑事責任,結合保護令及加害人處遇計畫,使受害者在申請保護令後得以即時獲得法院及相關機關的保護,並藉由刑事制裁及司法監督,防止加害人於刑事追訴、緩刑或假釋期間再次施暴,確保法律介入效果落實。

律師回答:

千萬別以為夫妻吵架,只是摔摔東西沒傷害對方身體就沒事!若吵架之一方因過於生氣,而將對方所珍藏之物(如酒杯)摔毀,這樣的行為,法院會認為非僅單純毀損居家物品,更嚴重影響了對方之居住安寧,甚至,由客觀情狀觀之,摔東西的人是因為對方之所為感到憤怒,而以此激烈手段表現不滿,法院可能會認定其目的不外乎是要對他方施加強大壓力,以達其控制目的,除已對精神構成嚴重侵害外,也會構成家庭暴力之非法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對家庭暴力予以明確定義及犯罪化,其立法背景源自社會長期存在的「法不入家門」觀念,國家對家庭事務採取不介入態度,導致家庭暴力往往被視為家務事,受害者缺乏有效救濟,消極處理反而成為助長暴力的助力。

 

隨著社會對家庭暴力問題的重視日增,家庭暴力防治法應運而生,其核心目標在於保障家庭成員的人身安全與人格尊嚴,並授權國家直接介入家庭生活,雖然涉及對家庭運作的干預,但對過去無法求助的家庭弱勢成員而言,法律介入提供了必要的保護與救濟管道。
 

家庭暴力防治法在「家庭」的認定上採取廣義定義,不僅涵蓋直系血親、配偶、現有或曾有親屬關係,還納入同居伴侶及其他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以完整保護被害人權益,凸顯立法者對家庭暴力問題的高度重視,也反映出社會對於家庭成員間暴力事件易視為家務事,因而需要法律的特別介入與國家機關的關注。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明確規定,家庭暴力包括身體與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身體暴力涵蓋虐待、毆打、推拉、扯髮、扼喉、使用器械攻擊等行為,精神虐待則包括謾罵、侮辱、恐嚇、威脅、羞辱、控制及其他足以造成心理痛苦的行為,強調暴力形式不僅限於肉體傷害,精神虐待亦可作為保護令申請依據。受害者無需搬離住所或有明顯實體傷害,法院可依法命加害人搬出住所,保障受害者生活安全。

 

家庭暴力問題在新聞媒體報導中最為頻繁,案件事實、法律規範與執法程序均被詳細呈現,並附專家訪談及評論,提醒社會大眾勿因「清官難斷家務事」或「家醜不可外揚」而忽視家庭暴力,顯示社會輿論對法律介入家庭、保護受害者持正面肯定態度,即便國家機關採取強制手段,其目的在於維護人身安全與尊嚴,仍得到社會支持。

 

家暴法將家庭暴力行為明確定義為「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適用範圍擴及婚姻暴力、親屬間性侵害及精神虐待情事,使法律保護不再僅限於明顯的身體傷害。法規進一步將故意施行家庭暴力而構成其他刑事犯罪者納入「家庭暴力罪」,雖不另設刑責或加重處罰,但被告仍依原法律規定受處,使社會認識家庭暴力的犯罪本質。

 

同時,為防止法律程序繁複造成保護空窗期,法規授權法院於刑事追訴、緩刑及假釋期間,命加害人接受各種命令約束,避免加害人雖受司法追訴但因屬輕罪或處以緩刑、假釋後仍繼續危害受害人,確保家庭暴力受害者獲得妥善保護。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明確定義與犯罪化,不僅保障身體及精神受害者的權益,也提供司法介入與社會資源整合的法律依據,使警察、法院、社工及醫療單位得以跨部門協作,提供即時保護及長期支援,協助受害者在安全環境下重建生活與心理健康。法律對家庭暴力行為的規範重點在於行為的習慣性、傾向性及造成的持續性影響,而非單一衝突事件,確保保護令及法律介入具正當性與必要性。

 

實務上,法院審理家庭暴力案件會考量行為頻率、持續性、傷害程度及對受害者生活與心理的影響,以判斷是否屬法律所規範之家庭暴力行為,被害者可透過報案、申請保護令及社會資源獲得即時保護,並結合心理輔導、社會工作及法律協助,使其生活安全與心理健康得以維持。精神虐待、經濟控制及性侵害皆在法律保護範圍,無論是否造成明顯傷害,均可申請保護令,避免加害人藉家庭親密關係作為侵害正當性之藉口。

 

廣義家庭概念及保護令制度的結合,使法律介入各類家庭結構及關係中存在的暴力行為,包括配偶間、親子間、繼親、成年子女對老人之虐待或同居伴侶間威脅,確保受害者免於長期壓迫與控制。家庭暴力防治法在立法及實務上,透過明確定義及犯罪化,結合司法與社會資源介入,建立完整保護機制,使受害者身心安全、人格尊嚴及生活自主得以保障,防止暴力行為持續、升級或形成長期支配與控制關係,實現國家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立法目標,並彰顯社會對家庭暴力問題的高度關注與法律介入的正當性及必要性。

 

家暴法的第61條與第63-1條規範,從身體、精神、性影像散布、騷擾及親密關係暴力等多面向設置刑事責任,結合保護令及加害人處遇計畫,使受害者在申請保護令後得以即時獲得法院及相關機關的保護,並藉由刑事制裁及司法監督,防止加害人於刑事追訴、緩刑或假釋期間再次施暴,確保法律介入效果落實。

 

此種規範結構亦彰顯法律在維護公共秩序與個人權益間的平衡,透過明確刑責及強制措施,使家庭暴力及親密關係暴力的受害者能在法律保障下獲得安全、尊嚴及生活自主,同時促進社會對家庭暴力問題的認識,強化法律對家庭及親密關係中暴力行為零容忍的立場,並建立完整司法、行政及社會支援體系,使加害人行為受到即時制裁與矯治,保障受害者身心安全,防止暴力行為持續或再犯,進而實現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目的,提升社會整體安全及法治信任。

 

第61條規定,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作之裁定,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此條文涵蓋範圍廣泛,具體列舉八種行為,包括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或不必要的聯絡行為、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或交付被害人性影像、交付或刪除所持有的性影像,以及向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的被害人性影像。透過上述條文,法律明確將家庭暴力及相關行為刑事化,並賦予法院具體處置權限,使得受害者得以透過保護令限制加害人的行為,避免進一步侵害。

 

不僅針對傳統的身體暴力,也包含精神暴力、騷擾、跟蹤、通訊干擾及性影像散布等現代化衍生問題,彰顯立法者對家庭暴力複雜性與多元性的理解。法律規定加害人違反保護令即可構成刑事責任,無須等到造成實質傷害後才追訴,這種先行介入的刑事規範目的在於迅速防止家庭暴力行為的延續與升級,保護受害者人身安全與人格尊嚴,同時對社會大眾傳達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明確訊息。

 

第63-1條則針對親密關係伴侶間的家庭暴力規範,擴展至年滿十六歲、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形,將原本適用於家庭成員的保護措施、保護令及加害人處遇等制度延伸適用於非同居伴侶間。所謂親密關係伴侶,係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這種廣義定義的引入,使法律能涵蓋現代社會多樣化的伴侶互動模式,避免因未同居而形成法律保護真空。

 

設計目的,在於透過法律手段介入親密關係中的暴力事件,對受害者提供與同居家庭暴力案件同等之司法救濟,例如申請保護令、命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限制接觸或遠離特定場所等措施,並同時賦予檢警司法單位進行調查與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

 

結合第61條規定,當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時,無論其為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伴侶,皆可能面臨刑事處罰,形成法律威懾效果,降低再次侵害風險。法律對性影像散布的規範尤其重要,現代科技與網路傳播便利性,使得性影像散布成為家庭暴力中新的心理及社會傷害方式,家暴法透過第61條第六至第八款,明文禁止加害人未經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被害人性影像,並要求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申請移除,保障受害者隱私及心理安全,並避免數位媒介成為持續侵害工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保護令的核發設計,亦強調受害者提出家庭暴力事實證據及加害人繼續侵害之危險性,以確保保護令具有必要性與正當性,防止濫用司法權限限制他人自由。法院在實務操作上,會審查加害人過去行為模式、暴力頻率、受害者心理及生活影響等因素,以判定是否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之標準,使法律介入具科學性與可操作性。

-家事-親屬-家暴-家暴定義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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