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婦做家事,法律有給予什麼補償?
問題摘要:
家庭主婦的家務勞動在法律上並非毫無保障,而是透過剩餘財產分配與自由處分金制度體現「家務有價」的觀念,但保障多半附帶條件且需等待特定情境才能發生效力,若要真正落實經濟自主與性別平等,未來仍需透過制度改革來補足現有漏洞,讓在家庭中默默付出的家庭主婦能夠獲得更公平合理的法律補償。
律師回答:
家庭主婦長期承擔家務勞動、育兒與照顧責任,卻未必能獲得法律上直接的金錢報酬,這在社會文化與法律制度中常被忽略,因此「家庭主婦做家事,法律有沒有給予補償?」就成為重要的法律議題。
首先,我國民法在1985年修正時新增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是家庭主婦權益保障的重要里程碑。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夫妻在法定財產制下,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如有剩餘,其差額應平均分配。這表示,雖然家庭主婦在婚姻中沒有直接收入,但她的家務勞動被視為有價值,當離婚或配偶死亡導致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可以透過剩餘財產分配分享另一方的財產。然而此制度僅在婚姻關係消滅時才適用,對婚姻存續中仍在承擔家務的主婦,卻無法帶來即時的金錢補償,因此社會輿論仍然認為保障不足。
為進一步補足這項不足,2002年修正民法時新增第1018條之1,設計「自由處分金」制度,規定夫妻除家庭生活費外,得協議一定數額的金錢,供夫或妻自由支配。此制度的立法理由在於肯定家務勞動的價值,避免傳統「夫主外、妻主內」模式下,妻子長期沒有經濟自主權。但此制度仍有限制:
第一,自由處分金的成立以夫妻間有協議為前提,若未協議或協議不成,家庭主婦便無法直接請求。若夫妻間未有自由處分金協議,當事人無從請求給付。自由處分金必須先有協議存在,若僅因金額爭執不下,始可由法院酌定,若完全無協議,則無法主張。因此,家庭主婦若欲保障自身經濟權益,最好在婚姻存續中就自由處分金部分與配偶達成明確協議,並以書面確認,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家訴更字第1號民事判決:「……按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戊○○與被告間有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雙方未曾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另行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原告戊○○自由處分,是原告戊○○請求被告給付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十二月止之自由處分金一百零四萬一千一百四十五元及其利息,核與上開規定不合,自難准許。至原告戊○○所稱上開條文立法理由為「自由處分金數額多寡,宜由夫妻依其收入扣除家庭生活費用後協議之。協議不成,由法院依實際狀況酌定之」,故自由處分金權利之發生,與夫妻之協議無關,不能因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而否認自由處分金權利云云,惟查上開條文之立法理由係「傳統夫對妻支配服從關係,有違男女平等原則,不符潮流,故本於夫妻類似合夥關係之精神,以及家務有價之觀念,爰增訂本條」等字,原告戊○○應係誤認,且由立法過程觀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現行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條文已與立法委員原提案條文內容(即夫妻協議不成,得向他方配偶請求)不同,顯係有意刪除原提案此部分文字,是原告戊○○與被告既無自由處分金之協議,嗣又協議不成,依現行條文,原告戊○○無從據以請求被告給付自由處分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按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民法第1018條之1固有明文,徵諸該法條文義與基於家務有價之立法意旨(該條立法理由參照),係指夫妻間於同法第1003條之1家庭生活費用之外,另協議由夫或妻就從事家事勞動之他方一定數額之自由處分金,且應係僅指夫妻間得為自由處分金之協議,而於夫妻間協議成立後,始有基於該協議而來之自由處分金請求權,非謂夫妻間於未有協議之情形下,即得逕依該規定取得自由處分金之請求權,且基此意旨,亦應於夫妻間已有欲協議定一家庭生活費用外之自由處分金之合意,而僅係就確定數額協議不成時,始得訴請法院酌定之。」
除剩餘財產分配與自由處分金,家庭主婦也透過夫妻財產制獲得間接保障。
依民法第1003條之1,夫妻對家庭生活費用應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動共同分擔,這表示家事勞動亦被視為對家庭有價值的「出資方式」。因此,若一方完全不提供經濟支持或家務貢獻,另一方可以主張不公平,甚至請求分擔。家務勞動的價值不能被忽視,應與經濟收入一樣受到尊重。
此外,家庭主婦雖然沒有直接的薪資收入,但在社會保險制度中亦逐漸獲得保障,例如國民年金制度允許未就業者自行投保,以確保老年時仍享有基本保障。另在勞基法以外的社會政策討論中,曾有主張應將家庭主婦納入職災保險或建立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雖尚未完全落實,但方向顯示社會對其價值日益重視。
法律對家庭主婦家事勞動的補償主要透過三個面向實現:
一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婚姻關係消滅時保障主婦分享財產;
二是自由處分金制度,在婚姻存續中給予一定經濟自主空間,但須夫妻協議才能生效;
三是家庭生活費分擔及社會保險制度,承認家務勞動為家庭付出的價值並給予部分保障。雖然如此,實務操作中仍存在不足,尤其自由處分金過度依賴夫妻合意,使得經濟弱勢的家庭主婦在未獲配偶同意時無法主張,保障效果有限。因此,法律雖已邁出承認家務勞動有價的重要一步,但仍有強化空間,例如修法明定家庭主婦即使無協議仍可直接請求最低額度的自由處分金,或建立「家務勞動薪資化」制度,讓家庭主婦能獲得實質經濟權益保障。
-家事-親屬-婚姻-夫妻財產-自由處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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