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愛契約效力正當!?是自願還是不自願發生關係?

29 Oct, 2025

問題摘要:

性愛契約雖在民法上無效,然若雙方在簽署契約時具備自願性,且未出現具體強暴、脅迫、恐嚇等情事,即不符合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之要件。司法實務因此採取「罪疑惟輕」、「證據主義」原則,最終判決無罪。此案亦提醒社會大眾,性愛契約雖名為契約,實質上違背善良風俗與人格尊嚴,不具任何法律效力,甚至可能成為刑事糾紛的導火線。任何以性行為作為利益交換或債務條件的行為,皆應謹慎避免。愛情或欲望若牽涉金錢與權力,終將成為法律與道德的糾葛,唯有建立在尊重、平等與真誠意願之上的性關係,方能免於侵權與刑責的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性愛契約」的法律效力與正當性問題,實務上極具爭議案件,如一名已婚女子與同公司業務經理發生婚外情,因欠款無力償還而簽下所謂「性愛契約」,約定得以延後半年還錢,但須「百依百順」配合男方的性要求。後來女子主張男方以公開契約內容相威脅,強迫其在旅館發生性行為,提起強制性交告訴,然而兩人性愛契約的記載,「不可損及既有生活型態」、「如違約,女可以不必還債」,認為這分性愛契約是兩人充分討論後達成協議才簽署,既然女出於自由意願,同意與維持性關係,如何證明強暴?

 

首先,刑法第221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主觀上須有意圖違反他人意願而為性交的故意,客觀上則須存在「強暴、脅迫、恐嚇」等違反被害人意志自由的行為。若行為人與被害人為雙方合意發生性行為,即使行為存在道德上爭議,也不構成強制性交罪。

 

此舉不合常理,欠缺可信性。此外,契約內容載明「不可損及既有生活型態」、「如違約女可不必還債」等條款,顯示雙方經充分討論後簽署,屬自主意願之結果。再加上另有證人證稱男方於相關時間不在場,法院因而判決無罪。從民法觀點分析,所謂「性愛契約」並非真正具有法律上效力的契約,因為涉及違反公序良俗之問題。

 

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此種以性交為對價或條件的契約,因違反善良風俗,應屬無效。法院雖未明言本案契約效力,但在認定雙方係自願行為時,乃以刑事角度處理「有無強暴脅迫」而非契約效力本身,並非承認性愛契約之合法性。此案應區分「契約效力」與「合意性交」兩層次:性愛契約作為民事契約固屬無效,然而若雙方基於自願而發生性行為,則刑法上不構成強制性交罪。若女子確實出於自由意志簽署契約並維持性關係,縱然行為道德上有可議之處,仍難以以刑事手段介入。

 

刑法的保護範圍僅限於防止「違反意願」的性行為,而非懲罰「不道德但自願」的性交。法院於本案中採取嚴格的「證據法則」與「無罪推定原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院不得以推測或臆測作為認定犯罪之依據。被告若無確切證據證明其有強暴、脅迫行為,即不得定罪。

 

女子主張男方以「公開性愛契約」相威脅而違反其意願,但未能提出具體證據,如錄音、訊息紀錄、證人佐證等,因此法院認為無法證明其性交並非出於自由意志。

 

實務歷來重視刑事責任之「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雙重要件。若僅有道德或心理壓力,而無具體強暴、脅迫、恐嚇手段,通常不構成刑法上的強制性交罪。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行為人確以「散布私密影像」、「揭露婚外情」等手段脅迫性交,則構成要件可能成為「恐嚇取財」或「妨害秘密」等罪,視情節而定。

 

此案爭議的核心,在於法院如何界定「違反意願」。在性自主權的保護體系中,被害人若因恐懼、威脅或心理壓迫而「被迫同意」,此種「形式上同意」是否仍屬自由意志,學說上存爭議。有學者認為「以不當壓力使他人喪失拒絕能力者」,應認違反意願;但也有見解指出,若當事人仍具選擇空間且理性思考後作出行為,則屬合意,不成立強制性交罪。


 

法院顯然採取後者見解,認為女子仍有選擇權,並非處於無法抗拒之境。另一方面,性愛契約的存在凸顯法律與道德界限的模糊。現行法未明文禁止成年人間基於自由意志簽署關於性行為之約定,但若契約以性行為作為交換條件(例如延後還債、免除債務),則本質上與有償性行為相近,已違反公序良俗,屬無效契約。此種契約若被用作脅迫或控制工具,則可能衍生刑責。

 

法院於本案中雖未對契約效力明確評價,但其認定被告行為不構成強制性交罪,不代表性愛契約合法化。法律對性自主權的保護重點在於「自由意志」與「不受壓迫」的行為空間,任何脅迫性交行為皆屬刑事犯罪;但若雙方在成年自願、理性討論下發生性行為,即便社會觀感不佳,也難以以刑法干預。司法機關在此種情境下,需嚴格區分「違反善良風俗」的民事行為與「違反自由意志」的刑事行為,方能維持罪刑法定與法治原則。

-家事-親屬-交往(侵害)-包養(性愛)契約-強制性交

(相關法條=刑法第221條=民法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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