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婚有罪嗎?
問題摘要:
若被害人因脅迫結婚而被迫舉行婚禮,依刑法第302條、304條進行偵辦。若加害人持續威脅、跟蹤、監控或干擾,則可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申請保護令。法院審理時,除審酌被害人陳述外,也會檢視手機簡訊、通訊軟體紀錄、監視器畫面、旅館入住紀錄等證據,以確立脅迫或拘禁之存在。愛情應建立在尊重與平等的基礎上,任何以「愛之名」施加的壓迫,都是對愛本質的背叛。逼婚雖或出於一時衝動,但其結果可能是刑責纏身、名譽受損、家庭破裂。法律不禁止追求愛情,但要求愛的表達必須在不侵害他人自由與意志的前提下進行。否則,當愛成為枷鎖,便再也不是愛,而是犯罪。逼婚行為無論是以強暴、脅迫、軟禁、恐嚇或其他非法手段達成目的,皆屬刑法上之妨害自由罪或強制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逼婚導致婚姻無效或被撤銷,亦須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法律明確界定:婚姻應基於自由意志,任何強迫他人結婚的行為皆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真正的愛,不是控制、不是強留,而是尊重對方的選擇與自由。當愛情失去尊重與自制,它所化成的不再是浪漫,而是罪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愛情的世界裡,「逼婚」往往是從一場深愛開始,最後卻演變成侵犯自由與法律糾紛的悲劇。當愛成了執念,當一方以強迫、恐嚇、威脅、監禁等手段試圖讓對方就範時,這樣的行為已經不再是感情問題,而是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
女子在失聯向家人求救,指稱遭男友軟禁逼婚,男方不但強迫她拍婚紗照、印好喜帖、訂好飯店,還要求在五日內舉行婚宴。警方接獲報案後立即展開救援,成功將女子解救出來,並將男方依妨害自由罪嫌移送法辦。男子雖堅稱女友係自願留宿家中,否認軟禁,表示兩人已論及婚嫁,籌備婚禮只是愛的行動,然而警方與檢方調查認為,男子的行為已嚴重干涉他人自由,構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302條第一項規定:「私行拘禁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此條所謂「私行拘禁」,是指行為人無合法權限,卻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式非法限制他人行動自由。被害人若在無法自由離開的情況下被迫留置,即構成犯罪,並不以關入特定空間為必要。該條的保護法益是個人之行動自由,任何人皆不得以主觀理由剝奪他人自由,即便出於愛情、保護或挽回感情的名義,也不得例外。男方若以威脅、監控、限制行動等手段使女子無法自由離開,則已構成私行拘禁罪。
若在此情境下進一步以暴力或脅迫方式迫使對方拍婚紗照、印喜帖、訂婚宴,則又涉及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該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行為人若非基於合法權限或正當理由,強迫他人作出特定行為(如簽約、拍照、結婚),即構成強制罪。此罪的本質在於保護人民的意志自由,使每個人得依自己意願行動而不受他人強迫支配。
逼婚若以威脅公開私密資訊、恐嚇報復或軟禁相逼,即屬「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法律上明確屬於犯罪。若兩罪行為屬手段與目的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罪處斷,通常以私行拘禁罪為基礎,視情節加重其刑。
另一方面,即便男子最終真的與女子結婚,該婚姻在民法上仍可能被撤銷,但是前提是有登記結婚。依民法第997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若結婚並非出於真意,而是在被威脅、拘禁或恐懼下作出的形式行為,婚姻關係雖在形式上成立,但可依法撤銷,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此外,民法第999條進一步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若女子因被逼婚造成精神損害或名譽受損,亦可請求損害賠償。換言之,即便雙方在外表上已完成婚禮程序,若缺乏真正的結婚意思表示,仍屬法律上可撤銷的婚姻。逼婚行為雖常以「愛情至上」作為包裝,但法律對於自由與意志的保護絕不容妥協。
任何以暴力、威脅或非法拘禁為手段的愛情表達,皆屬對人格尊嚴的踐踏。依刑法第302條及第304條,行為人若以強制或軟禁逼迫他人結婚,不僅構成妨害自由罪,若有暴力傷害情節,更可能觸犯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倘若以威脅公然羞辱或揭露隱私方式強迫結婚,亦可能觸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05條恐嚇罪,甚至構成恐嚇取財未遂之罪。可見逼婚行為可能引發多重刑事責任,絕非情感衝動所能辯解。
實務上,法院對於「情感糾紛型妨害自由案件」採取嚴格態度。即便行為人主張係「出於愛」、「想挽回關係」、「對方願意」,只要事實上被害人受限於環境、威脅或恐懼而無法自由離開,即構成拘禁。
行動自由乃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不容任何形式之剝奪。即使被害人外表看似配合,但若其內心因畏懼而不得不順從,也屬意志自由受限,刑責難逃。民法上「婚姻自由」亦受憲法第22條人格權保障,國家不得介入個人結婚或不結婚之自由,更不容他人以強制手段介入。從社會層面觀之,「逼婚」往往源自情感依賴、控制慾或扭曲的佔有觀念。部分加害者認為愛一個人就要「讓他屬於自己」,無法接受被拒絕,遂以軟禁、威脅、控制行為來實現「永遠在一起」的幻想。這種行為在心理學上屬於「情感暴力」,在法律上則是對自由與尊嚴的侵犯。警方與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除刑事追訴外,也會考量被害人之安全保障與心理輔導,避免其因恐懼或創傷而再度陷入暴力關係。
-家事-親屬-交往(侵害)-妨礙自由
瀏覽次數: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