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感情詐欺」?

29 Oct, 2025

問題摘要:

感情詐欺不一定觸犯刑法詐欺罪,唯有在行為人自始懷有詐財故意、以虛假感情作為詐術手段、並誘使他人基於錯誤交付財物時,才具備刑法上之構成要件。感情詐騙利用的不僅是技術與話術,更是人類對愛與安全的深層需求;只有透過教育、制度、技術與個人警覺的多重防護,才能在這個數位交友盛行的時代降低被騙的風險,讓追求愛情不再成為財產與尊嚴的危險賭注。若僅屬真實交往關係中感情破裂或背叛,法律難以介入懲罰,最多僅能透過民事訴訟尋求救濟或精神賠償。法律的本質在於保護可客觀評價之權利與利益,無法矯正人心或懲罰情感的虛偽。因此在面對感情糾紛時,應區分「愛的傷害」與「詐欺行為」的界線,理性看待法律可處理的範圍,避免在失戀痛苦中誤以為對方必然有罪,同時也提醒社會大眾,在人際交往中保持警覺,不因情感而放下理性防線,才不致讓愛情成為詐術的幌子。


 

律師回答:

感情詐騙,俗稱愛情詐騙或甜心騙局,是一種以情感連結作為誘餌、以取得金錢或其他利益為目的的網路詐欺手法,詐騙者可能是單獨行動的個人或組織化的犯罪集團,他們利用交友平台、社群媒體、通訊軟體等虛擬空間塑造吸引人的假象,編織出看似真實的情感戲碼以獲取受害者的信任,最常見的作法是先建立密切的情感互動,接著逐步提出各種金錢或實務上的請求,像是假裝家人或自己遇到緊急醫療或法律問題急需款項、訛稱投資良機希望共同投入、請求代收匯款或代購點數以便清洗不明金流,甚至要求對方傳送私密照片以便後續威脅勒索。

 

感情詐騙之所以在台灣與國際間盛行,並非因為手法太過高深,而是它切中人性的基本弱點:孤獨、渴望被理解與被肯定、對未來幸福的憧憬以及對快速解決經濟壓力的期待,當情感與利益交織時,理性判斷往往被暫時擱置,這正是讓許多人屢屢陷入同樣陷阱的原因。

 

近年來台灣詐騙案件數量龐大,警政署與刑事局的統計顯示網路交友相關的感情詐騙占比不容小覷,受害人多以年輕女性為主,但實際上失婚族、單親家長、銀髮族、熟男熟女以及各類渴愛族群皆有被盯上的風險;交友軟體如Tinder、Pairs、SweetRing、iPair等雖為現代人拓展社交圈的便利工具,但也因匿名性與訊息交流便捷成為詐騙溫床,詐騙者常以甜言蜜語、每日問候、刻意製造共鳴的生活細節與「命中注定」式的情感投射快速拉近距離,並以交換Line或邀約私下聯繫為由把互動從開放平台轉移到私域,當溝通管道更私人化後,詐騙者更容易取得受害者的個人資訊、財務狀況甚至信任基礎。

 

感情詐騙的常用劇本顯得老套卻極具效果:自稱有高投資能力者誘導入坑、偽裝多金又體貼的形象以禮物攻勢取得信任、盜用帥哥美女照片與假身分掩飾真面目、編造緊急家事或健康危機逼人匯款、要求互傳私密照後以裸照威脅勒索、長時間關係維持但拒絕當面見面並以各種藉口拖延,或是假借外國工作、軍務或戰區情節以營造浪漫的跨國戀情,這些套路在美國、歐洲、東南亞與華語社群皆被廣泛運用,且隨著科技演進,手法也日漸複合,例如利用投資詐騙結合情感引導的「殺豬盤」,先以情感養成信任,再推薦高報酬的虛擬貨幣或所謂內線投資,先給小額回報製造獲利幻覺,待受害者投入更大金額後一次擠壓、提款或讓平台關閉慌忙斷線,受害者往往因此血本無歸。

 

跨國詐騙組織有時更為可怕:在東南亞或其他地區建立「豬圈」,集中大量假帳號與話術腳本,甚至強迫人員在嚴密管控的環境中操作,並運用深偽(deepfake)視訊、偽造社群媒體歷史或購物、打卡照片,以多層假象加強說服力,使得受害者難以靠單一跡象識破真相。除此之外,詐騙者會善用金融工具與生活習慣的便利化,例如藉由Line Pay等行動支付工具請求操作指示或轉帳,或要求受害者將款項購買點數、禮物卡,再由其以此轉換為可流通的資金,這類手法除直接掏空受害者存款,也可能使受害者無意中成為洗錢的幫兇,面臨刑事追訴風險。因此,理解感情詐騙的運作機制與人性弱點,是預防的第一步:

 

首先,在網路交友時應保持警覺,任何表現得過分完美、情感進展過快、常以曖昧寵溺話術推進關係者都值得懷疑;若對方要求轉移平台到私聊或Line,務必在未充分確認身分前避免提供敏感資料,尤其是金融帳戶、身分證號、工作細節與家庭資產等;對於任何金錢請求保持三思,遇到所謂緊急狀況或投資機會,應以求證與第三方專業意見為先,切勿只因情感投入就降低對金錢風險的防線。

 

其次,技術層面要注意隱私保護,不要在公開平台上放太多可識別個人資訊的內容,私密照片務必慎傳並注意裝置安全,避免安裝來路不明的軟體或連結,定期檢查社群帳號的登入紀錄與隱私設定。

 

第三,遇到懷疑情況時,應留存通訊記錄、匯款證明與對方帳號資訊,並儘速向警方報案或向國家打詐機構尋求協助,台灣警方與社會單位對感情詐騙已逐步建立跨境合作與攔截機制,早報案常能提高追回款項或抓到犯罪網絡的機會;若涉及跨國款項流動,亦可向銀行申請凍結或查詢相關匯款軌跡。

 

再者,社會層面需要加強公眾教育,特別是針對容易被標記為高風險族群的民眾進行專門宣導,例如年輕女性、失婚族、銀髮族與經濟壓力較大的成人,教導他們辨識常見話術、投資圈套以及如何安全地在網路上建立人際關係。企業與平台也有責任:交友軟體與社群平台應強化身分驗證機制、提供舉報通道、針對疑似詐騙帳號採取快速封鎖與追溯措施,並與金融機構及執法部門建立即時通報系統以阻斷款項流向犯罪網絡。

 

心理層面的支援同樣重要,因為受害者常伴隨羞愧感、創傷壓力與信任危機,除司法追償,社會應提供心理諮商、法律諮詢與社會資源,協助受害者重建生活並減少二次傷害。最後,面對花樣翻新的詐騙手法,個人必須在理性與情感間找到平衡:堅守基本的防詐原則——不輕信、不匆忙、不透露、不匯款、不移交帳戶,並在建立網路情感關係時給自己與對方足夠的時間與空間進行驗證,見面時選擇公共場所、與親友分享交友進展,讓感情發展建立在真實互相認識的基礎上。

 

「感情詐欺」在現代社會中屢見不鮮,然而並非所有因情感而起的欺騙行為都能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所謂感情詐欺,是指一方利用他人對自己的信任或愛慕,虛構感情或假借交往為名,實際上卻以非法取得金錢或財物為目的的行為。

 

換言之,這類行為的本質在於「假意戀愛、真圖財」,是以情感包裝的不法詐財手段。然而,在法律認定上,僅僅是感情上的欺騙或背叛並不足以構成犯罪,刑法第339條所規定的詐欺罪,其保護的法益在於「財產權」,而非感情本身的真實或誠信。依據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

 

交付財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要成立詐欺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要件:一、行為人有施用詐術的行為;二、被害人因詐術而陷於錯誤;三、被害人基於該錯誤而作出財產上處分行為;四、因此造成財產上損害;五、行為人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實務上所謂「詐術」,是指行為人以積極或消極方式虛構、隱匿事實,使人誤信其為真,從而作出財產處分的手段。若僅屬感情欺瞞或道德背叛,並未直接導致財產交付的錯誤結果,自難以詐欺罪論處。法院在認定「感情詐欺」是否構成刑法詐欺罪時,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自始」就有利用感情取得財物的故意。

 

例如若行為人一開始即假裝戀愛,實際上目的在於騙取金錢、財物,或刻意隱瞞已婚、有子女等重要事實,使對方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則構成詐術要件,屬於刑法上的詐欺行為。反之,若雙方原本確實有真實感情,只是後來因感情破裂、態度改變或背叛而終止交往,即便過程中一方贈與對方財物、支付生活費用或協助還債,也屬基於情感之贈與,原則上不會構成詐欺罪,頂多涉及民事上贈與撤銷或不當得利的問題。

 

實務上,若一方因愛慕、追求或維繫感情而贈與金錢或財物,事後即使發現對方另有交往對象、隱瞞婚姻或背叛,也難以認定為刑法詐欺罪,理由在於贈與行為屬自願,且並非基於錯誤的財產處分;除非能證明行為人「自始即以虛構感情為詐術手段」,並藉此獲得金錢利益,始得以詐欺罪相繩。舉例而言,若某人以「結婚為前提交往」為名,刻意隱瞞已婚事實,並要求對方支付高額生活費、購屋頭期款或借款,待取得財物後即消失無蹤,此時即構成典型感情詐欺,可依法追訴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然而若僅為一般情侶在交往期間互贈禮物、支付旅費或協助金錢支出,則屬情感性贈與行為,縱有感情破裂、被背叛或遭冷淡,也不構成刑事犯罪。

 

這種情形通常只能循民事途徑主張,例如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或若能證明交付金錢時有明確借貸約定,則可依民法第474條主張返還借款,但實務上因多數交往過程中缺乏書面借據、轉帳註記模糊、言談難以證明借貸意圖,使得舉證困難而敗訴者不在少數。

 

法院在審理這類「愛情糾紛型金錢請求」案件時,通常會審酌雙方交往關係的親密程度、金錢往來頻率、轉帳紀錄、對話內容及雙方經濟能力,來判斷該筆金錢是否屬贈與或借貸。例如若雙方以「愛你所以送你」或「一起生活」等情話伴隨匯款,法院多認為屬贈與性質,反之若明確提及「借你用一下」或「還我之後再談」等字眼,則較可能被認定為借貸。

 

另一方面,部分愛情詐騙並非僅騙財,也涉及「騙色」。例如行為人隱瞞已婚身分,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使他人基於錯誤而同意性交,雖不涉及財產損失,卻侵害他人之「貞操權」與性自主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性行為對象是否已婚,屬性自主決定權之重要事項,若隱瞞婚姻狀態而與他人發生關係,即使係在雙方自願下進行,也屬於「瑕疵同意」,因此行為人應對他方之精神損害負賠償責任。這與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的強制性質不同,屬於民事層面的侵權行為,重點在於保障個人身體與性自主的完整性。

 

此外,感情詐欺若發展成團體化操作,例如跨國詐騙集團以假身分、偽造照片、使用交友軟體編織「戀愛投資」陷阱,誘使受害者投資虛擬幣、匯款購買禮物或贊助出國費用,實際上皆屬刑法詐欺罪的範疇。此類案件常見於近年所謂「殺豬盤」型詐騙,行為人以深情款款的方式建立情感連結,再引導被害人進行高報酬投資,最後攜款逃逸。

 

此時行為人從始至終均以騙取金錢為目的,其「詐術」與「財產處分」間具明確因果關係,自應論以刑責。反之,在一般戀愛關係中若行為人起初確實有真情實意,僅因關係破裂或第三者介入而不再維持感情,則即使過程中收受財物,也屬於基於感情贈與,並非刑法上的詐術行為。

 

實務上還有一些案例顯示,被害人因遭欺瞞婚姻狀態或身分背景,進而在戀愛期間花費鉅款協助對方購屋、償債或贈送車輛。法院通常會區分「詐欺」與「動機錯誤」兩者的界線:若行為人當初即無交往意願而假裝戀愛,屬詐欺罪;若行為人確實有交往意願但中途變心或出軌,僅屬動機錯誤,無刑責可言。

 

換言之,「有沒有詐術」與「有沒有財產處分」才是刑法評價的核心,感情誠不誠實、道德有無瑕疵,則屬民事與倫理範疇。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民事案件中,若一方透過感情關係取得對方金錢後用於非交往相關之用途,如將款項轉給他人、用於投資、賭博或與第三人消費等,且自始無返還意思者,法院可能仍會認定詐欺罪或侵占罪成立。刑事責任之外,受害人也可於民事上請求返還該筆金錢或損害賠償,惟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行為人之不法意圖。

-家事-親屬-交往(侵害)-感情詐欺

(相關法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474條=刑法第3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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