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熟睡中性侵?
問題摘要:
「利用熟睡中性侵或猥褻」在我國刑法上屬重大性犯罪,行為人以為「對方沒反應就不算」的觀念錯誤至極。法律不僅保護清醒者的性自主,也保護熟睡者、醉者、病者在無意識中免於被侵犯的權利。每個人都有身體自主權與性決定權,不因意識狀態而喪失。社會應停止以偏見檢驗受害者,而應將矛頭指向加害者,讓法治成為維護尊嚴與正義的最後防線。若不幸遭遇此類事件,請勇敢報案並保存證據,法律會給予支持與救濟,讓加害人無法再以「沉默」為庇護,讓真相得以伸張,讓社會更加理解性自主與尊重他人的重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刑法的規範體系中,對於「熟睡中被性侵或被摸」這類行為的評價,必須先釐清加害人所利用的情境與被害人的狀態。若被害人處於無意識、熟睡、昏迷、醉酒或精神障礙等情況,無法辨識行為性質或表示同意與拒絕,則加害人趁機為猥褻行為或性交行為者,依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罪」或「乘機猥褻罪」論處。
所謂「乘機」,係指利用他人喪失或減弱防禦能力的狀態而遂行不法性行為;與刑法第224條「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不同的是,後者以「違反他人意願」為前提,需要加害人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強制手段使被害人違反意願為之,而乘機猥褻則是在被害人完全無法反抗的狀況下行為,法律上仍視為嚴重侵害他人性自主權。
千萬不要以為性犯罪只會出現在陌生人或是女性身上,因為這類型的犯罪反而容易是 熟人 所為,利用彼此熟悉的關係來作為性騷擾的藉口,很多人受害後會因為礙於是親人或是好友而不敢為自己發聲;此外,除女性以外,男性 也可能會面臨同樣的性騷擾行為,因此,無論是男生或女生,都要隨時保持警惕,千萬別以為性別的差異就能保證自己不會有受害的可能。
假如不幸遇到類似的情況,當下若能夠做出反應,可以嘗試向附近或身邊的人求助;若判斷情況許可,你就可以 大聲呼喊,讓對方停手,也同時能讓人發現這件事;若是當下因為過度恐懼而無法反應,事後也要記得找可以信任的人求助,讓對方陪伴你去 驗傷、保留證據 並且 報警!這樣才能夠透過法律程序來 懲罰加害人,至少讓法律能夠為你發聲!給予你一個基本的正義,讓你能夠勇敢維護自己的權益,千萬不要因為害怕而選擇隱忍,因為這樣做不只無法消除自己的痛苦與維護自己的權利外,很可能會讓對方得寸進尺,繼續對他人伸出狼爪,因此,你勇敢的發聲其實不只是為自己,也同時能夠阻止更多人受害!
舉例而言,若A趁B熟睡時撫摸其下體,而B全程未醒或無法反應,A之行為屬於刑法第225條乘機猥褻罪;但若B醒後喝斥,A仍持續行為,則犯意轉為強制性質,應改以第224條強制猥褻罪論處。此種區別在實務上相當重要,是否「乘機」與「強制」在於被害人當下有無辨識能力及反抗機會。
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侵簡字第9號判決即認定,撫摸熟睡中之被害人屬乘機猥褻;而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侵簡字第6號判決則認定,被害人醒後仍遭持續觸摸者,行為已超出乘機階段,應以強制猥褻論罪。從刑法體系來看,性自主權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受憲法第22條及刑法第224條、第225條所共同保障。即使被害人並未立即反應或抗拒,也不表示同意。行為人若主張「被害人未拒絕」或「被害人未察覺」,皆無從阻卻違法。法理上,「同意」必須是清楚、自由、具意識之表達,熟睡者不可能給予合法同意,因此任何性接觸皆屬不法。
進一步而言,實務上亦常見加害人以「開玩笑」、「一時衝動」或「被害人未喊叫」作為辯解,但法院早已否定此類說詞,認為性自主權侵害重在加害人行為本身是否違反社會一般認知與被害人之意思,而非以被害人有無掙扎或呼喊為判斷標準。尤其在乘機猥褻案件中,被害人因熟睡、醉酒、藥物影響或心理震驚而未能立即反應,並非不構成犯罪。部分社會輿論往往對受害者不公,批評其「為何不反抗」、「為何不當場報警」,甚至懷疑受害人動機,這種言論忽視性犯罪受害者當下常陷入極度恐懼、恍惚或自責狀態,心理上處於「凍結反應」(Freeze Response),無法立即做出行動或言語反應,這是心理學與性侵害研究所共同確認的現象。刑法與性侵害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正是為矯正這類社會偏見,確立任何非出於自願的性接觸皆屬侵權與犯罪。
依刑法第225條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前項情形而為猥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乘機性交與乘機猥褻均屬重罪。若加害人僅撫摸或觸碰被害人性器官,未達性交程度,仍構成乘機猥褻罪,且刑責不輕。倘若被害人因恐懼或震驚無法反抗,仍可成立強制猥褻罪,法院會依具體情節判定加害人之主觀犯意與行為強度。司法實務中,常見加害人與被害人具有熟識或信任關係,如朋友、同事、室友或伴侶,此時更應嚴格評價其行為之背信性與濫用信任程度。
熟人性侵或乘機猥褻之社會危害性不亞於陌生人侵害,甚至更甚,因為被害人心理創傷更深且羞於啟齒。這也是為什麼刑法第225條特別將「乘機」單獨立罪,以明確區分對熟睡、醉酒、昏迷或不能抗拒者行為之嚴重性。若行為人利用同居、旅宿、醫療、照護等機會趁被害人無防禦狀態實施猥褻或性交,法院將從重處理。再者,社會輿論對性犯罪受害者的二度傷害問題亦應正視。司法實務認為,被害人報案遲延或行為矛盾,不得作為不可信之理由,因為心理創傷反應會導致受害者在陳述上呈現斷裂、混亂或延遲表達。
法官與檢察官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7條及相關調查指引,採取保護性問訊方式,避免刺激被害人二次創傷。從防制角度而言,民眾亦應明白性自主權的核心是「同意」,即便雙方有親密關係,只要對方處於熟睡或無意識狀態,任何性接觸皆屬違法。
若遭遇此類情況,被害人應立即尋求協助,包括向警察報案、就醫驗傷、保存衣物、訊息、監視影像等證據,並可撥打113或性侵害防治中心專線尋求協助。法律上,受害人除可提起刑事告訴外,亦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請求加害人損害賠償與精神慰撫金。至於社會上誤以為「熟睡未察覺就不算性侵」的觀念,完全違背現行刑事法理。
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性意圖,客觀上施以性接觸,而被害人無意識、無法表示同意,即屬犯罪,不問被害人事後是否知覺或是否驚醒。
刑法之所以區分「強制」與「乘機」,並非認為後者較輕微,而是為明確界定利用被害人無防禦狀態之不法性質。實務上判處刑度時,法院會考量行為持續時間、加害人態度、被害人年齡與狀況、事後悔悟與否等情節,若加害人否認犯行或責怪被害人,法院多採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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