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選擇發生關係嗎?
問題摘要:
性不應是用來還債的貨幣,也不應是權勢者施壓的籌碼。任何以權力、金錢、地位或恩惠作為性交換的條件,都是對人性尊嚴的踐踏。刑罰雖是最後手段,但在面對權力結構與性剝削交織的現實中,它成為必要的防線。最重要的是,社會必須認識到,「能選擇」的真義在於自由意志,而非被迫屈從。只要存在壓力、恐懼、依附或債務束縛,所謂的「選擇」就不再是真正的選擇。法律的介入,不是要干涉私人關係,而是要確保在任何性行為發生前,每個人都能在平等、自由、無恐懼的狀態下作出決定。當社會能理解這一點,才能真正終結「賭債肉償」、「欠債作愛」這類扭曲人性的現象,讓性回歸尊嚴,讓法律回歸正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法律不容許以任何形式的權勢、債務或交換為手段迫使他人發生性關係。當人們談及「賭債肉償」、「毒債肉償」或「欠債作愛」時,表面上似乎存在所謂「同意」,但從法律的觀點來看,這種同意往往缺乏自由意志的基礎,因此是無效或有瑕疵的同意。真正的「能選擇」必須建立在當事人沒有受到任何脅迫、威嚇、依附或經濟壓力的情況下,若性行為是出於債務關係的被迫、報恩、權勢支配或恐懼失去利益而發生,即屬違反性自主原則。刑法第228條的「利用權勢性交罪」與「利用權勢猥褻罪」,正是針對這種非典型的壓迫性行為所設。立法者認為,掌握權力者若利用監督、照護、教育、醫療或業務等關係而使他人屈從於性要求,即使未明言威脅,只要被害人出於心理壓力或依附感而無法拒絕,即已構成犯罪。
近年社會對於權勢性侵害之嚴重性的再認識,也試圖與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接軌,使其法律地位與刑罰嚇阻力更加相稱。立法思維的轉變,來自於對性自主權侵害之本質的重新定位。性侵害犯罪的核心在於「違反他人性自主」,而非單純暴力的存在。
早在1999年刑法修正時,立法者即刪除「致使不能抗拒」之構成要件,改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及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作為構成手段,明確以「意願」作為區分合法與非法性交的界線。也因此,在「欠債作愛」這種情況中,被害人若因債務壓力、經濟依附、或害怕債主報復而被迫發生性行為,即屬於「違反意願」的性行為。
即使被害人表面上同意,只要其同意不是基於自由而是基於畏懼或依賴,就構成違法行為。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9條更進一步規範:「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營利者,刑度更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此條文將「賭債肉償」明確定性為人口販運的一環,因為它剝奪債務人自主選擇的權利,使其以身償債。
行為人以經濟壓力作為控制手段,使債務人成為性剝削的對象,其惡行實與強制性交無異。司法實務亦指出,若債務人因經濟困窘、語言障礙、社會孤立或心理威脅而被迫屈從,即屬「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的行為,即使債務人未被拘禁或未明確拒絕,也不影響構成要件的成立。這種關係的本質並非雙方自由協商的「交易」,而是以債務為名的性壓迫。
性騷擾防治法也對權勢性騷擾作出明確規範。該法第2條指出:「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造成畏懼或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或生活者。」尤其在「權勢性騷擾」的部分,明定凡因教育、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類似關係而受監督、照護或指導之人,若遭利用權勢或機會進行性騷擾,依法可處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雖然這類案件屬行政處分,但其立法意旨與刑法第228條一致,均在防止權力的不當濫用與性自主的被迫喪失。被害人即便未遭強制性交,只要因權勢壓力而接受猥褻行為或性暗示,即可依法主張權利。換言之,不論是「權勢性交」或「權勢猥褻」,重點在於權力的不對等。被害人即使外觀上未抵抗、未拒絕,但只要其內心受制於權力壓迫或經濟恐懼,法律即認定其同意有瑕疵,行為人不能以「她答應」作為抗辯理由。司法實務上對於「能選擇」的判斷,採「實質自由意志」標準,而非「形式同意」標準。
法院在認定被害人是否真正自願時,會綜合考量被害人經濟狀況、社會地位、文化背景、債務壓力、權力結構及心理狀態等因素。若被害人因恐懼失去工作、失去經濟來源、或無法逃離債務關係而屈從,即屬性自主受到壓抑。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542號判決即指出,利用權勢性交罪之「權勢」,不以法律上監督關係為限,只要行為人能以社會、心理或經濟手段影響被害人之決定,即屬「實質權勢」。同時,該判決也強調,被害人外觀上之順從,不得作為自由同意之推論。這樣的見解說明為什麼「欠債作愛」不可能是自由的選擇。因為債務關係本身就存在權力不對等,債權人掌握經濟支配力,被害人在心理上早已處於從屬地位。若債務人成為性剝削的對象,這不僅是倫理問題,而是犯罪。
再從數據觀察,司法院統計自104年至108年間,刑法第228條第1項利用權勢性交罪平均每年僅8件、第2項利用權勢猥褻罪平均每年9件,顯見司法實務對此類案件的敏感度不足。許多被害人因羞恥、恐懼、或證據不足而選擇沉默,導致權勢性侵難以浮上檯面。事實上,這並不代表此類行為少見,而是因權力壓迫的結構性隱蔽,使得被害人無法被看見。
正因如此,婦女新知等團體主張提升刑度,以彰顯對被害人的保護與對權勢性侵的譴責,這樣的修法方向值得肯定。另一方面,社會上也出現所謂「積極同意」修法的討論,有人主張應要求被告提出證據證明被害人有明確、積極的同意,否則視為違反意願的性交。然而這樣的討論多流於誤解。實務上任何刑事案件的起點,均來自被害人的陳述,檢警仍需從事實脈絡、雙方互動、通訊紀錄、心理狀態與社會背景中綜合判斷是否違反意願,並非簡化成一句「有無積極同意」。
事實上,司法實務對於性侵害案件早已聚焦於「被害人性自主是否受侵害」的實質判斷,而非形式抗拒。被害人之沉默、僵化、或未明言拒絕,不表示同意;反之,行為人若掌握權力或以債務施壓,除非能證明關係出於真情、平等與自願,否則應負刑責。法律最終的目的是維護人之尊嚴與自由選擇的真實性。當性行為脫離自由意志,成為債務償還、利益交換、或權力支配的工具時,不論行為人如何包裝,都屬侵犯。
性不應是用來還債的貨幣,也不應是權勢者施壓的籌碼。任何以權力、金錢、地位或恩惠作為性交換的條件,都是對人性尊嚴的踐踏。刑罰雖是最後手段,但在面對權力結構與性剝削交織的現實中,它成為必要的防線。最重要的是,社會必須認識到,「能選擇」的真義在於自由意志,而非被迫屈從。只要存在壓力、恐懼、依附或債務束縛,所謂的「選擇」就不再是真正的選擇。法律的介入,不是要干涉私人關係,而是要確保在任何性行為發生前,每個人都能在平等、自由、無恐懼的狀態下作出決定。當社會能理解這一點,才能真正終結「賭債肉償」、「欠債作愛」這類扭曲人性的現象,讓性回歸尊嚴,讓法律回歸正義。
-家事-親屬-男女關係-性侵-權力性侵-利用權勢性交
瀏覽次數: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