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他生氣」下的性關係有罪嗎?有權力的一方就是不對!

29 Oct, 2025

問題摘要:

,「怕他生氣」的性關係不是愛情,而是權力的侵犯。它不僅違反性自主權,更破壞社會中應有的平等與尊重。當一方掌握支配權,另一方僅能以服從換取安全,這樣的關係已經不再是自願,而是法律介入的範圍。最終,刑法第228條提醒社會:權力若未受節制,就可能成為壓迫的工具。任何形式的性行為,都必須以「自由、平等、互相尊重」為前提。當恐懼取代愛、壓力取代情感,法律必須伸張正義,告訴所有掌握權勢者——只要讓別人「怕你生氣」而屈從,你就已經錯,法律絕不容許權力化為侵害他人性自主的武器。

 

律師回答:

「怕他生氣」下的性關係,在法律上並不是單純的「兩情相悅」,而極可能構成刑法第228條的「利用權勢性交罪」。因為所謂「怕他生氣」本身就揭示雙方之間存在權力不對等的支配關係,這種權勢不一定表現在身體的強制力上,而是透過心理壓力、依附關係或社會地位的差距,使被害人即便表面順從,內心卻已經失去自由的選擇。

 

刑法第228條的設計,就是為填補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與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漏洞。後兩者主要針對的是明顯違反意願的行為,也就是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進行性交的情況;但現實中許多加害人並不以明顯暴力威脅為手段,而是利用親屬、師生、上司、醫患等關係的權勢,使被害人出於「怕失去機會」、「怕他生氣」、「怕被報復」等心理壓力而屈從。這種狀態下的性交,即使外觀上似乎「自願」,法律也不承認是有效的合意。

 

換言之,只要權力結構存在,而被害人的自由意志受到壓抑,行為人就可能觸犯刑法第228條。該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條文的核心在「利用權勢」,也就是行為人藉著掌握支配權力、上下關係或心理依附,使被害人無法真正自由拒絕。最高法院實務上指出,只要存在實質監督關係或支配影響力,就算沒有正式僱傭或親屬身分,也能成立本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31號判決)。例如雇主之親屬、上司、導師或醫師等,都可能因角色權威形成心理壓力。若被害人為保工作、怕被責罵或怕對方翻臉而被迫發生性行為,法律上視同違反意願,行為人即構成「利用權勢性交罪」。

 

這樣的立法目的,其實是回應社會中長期隱匿的性權力問題。許多被害人並非不懂拒絕,而是害怕拒絕的後果。特別在父權、權威或依賴文化下,權勢者往往能以情緒勒索、語言控制或情感操弄,達成性支配的目的。法院在認定此罪時,不要求「明確反抗」或「明確拒絕」,而是觀察被害人是否因權力壓迫而無法行使性自主權。若被害人處於監督或服從地位,即使外表平靜配合,也被視為權勢壓制下的行為。

 

正因如此,刑法第228條在實務上常被稱為「隱性強制性交罪」。它不同於第221條的強暴脅迫,而是針對權勢利用的心理強制,處罰那些藉地位或關係迫使他人屈從的行為。法院也區分兩罪的適用範圍:若被害人完全喪失拒絕能力,則屬強制性交;若仍能衡量利害但基於權勢關係被迫服從,則屬利用權勢性交罪。這種區分雖然細微,卻反映法律對「自由意志」不同層次的保護。實務上,例如女員工因害怕主管報復而不得不配合、學生害怕導師生氣或不給推薦信而屈從、病患畏懼醫師停止治療或散布隱私而順從,這些都是典型的權勢性侵案例。雖然表面上無暴力,但本質上仍是侵犯性自主權的犯罪。

 

司法在審理時會特別注意「權勢的存在」及「被害人心理的受制狀態」。只要能證明行為人對被害人具有監督、照護或評價權限,而被害人因此產生畏懼心理或無法拒絕,即足以成立。這裡的舉證焦點,不在於被害人是否明確說「不」,而在於加害人是否掌握可令被害人不敢拒絕的權力。法律不要求被害人必須勇敢反抗或喊救命,因為「怕他生氣」本身就是心理壓迫的結果。

 

實務判決中多次指出,被害人因權勢而順從,性行為之「同意」有瑕疵,並非真正自由的決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542號判決明確說明:「被害人之所以同意,無非礙於服從與監督之關係而隱忍曲從,性自主意思決定仍受一定程度之壓抑,故與合意性交仍有分別。」此即說明,只要同意來自壓力、恐懼或依附,即屬犯罪。司法界對這類案件的敏感度日益提高,也反映於婦女新知等團體的修法倡議。她們主張,應將利用權勢性交罪刑度由「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並將利用權勢猥褻罪刑度由「三年以下」提高為「五年以下」,以反映其對被害人造成的深層心理創傷。

 

事實上,權勢性侵的傷害往往比暴力更深,因為被害人不僅遭受身體侵害,更在精神上被摧毀,甚至陷入長期自責與懷疑中。特別在師生、職場或家庭等關係中,被害人往往仍必須與加害人保持接觸,這種長期的壓力甚至比短期暴力更難恢復。

 

刑法第228條的存在,正是要讓社會理解「支配」與「強暴」一樣,都能構成侵犯自由的手段。當被害人說「我不敢拒絕」,這句話已經足以揭示權勢的壓迫。只要這種恐懼感與權力來源有關,行為人即難以主張無罪。社會上常誤解為「沒有反抗就算合意」,但這正是舊時代觀念的錯誤。性自主權的核心在於「能自由說不」。若環境、地位或關係讓人失去拒絕的勇氣,法律就必須介入。舉證上,法院通常透過雙方訊息往來、職場上下權限、教育訓練紀錄、心理鑑定等方式,確認被害人是否出於恐懼或依附而順從。

 

只要能證明行為人掌握明顯權勢,例如上司對部屬的績效考核、導師對學生的評分、醫師對病人的治療控制等,即可推論被害人自由意志受到壓制。此時加害人如主張「她同意」,反而必須舉證該關係出於真正的情感,而非權勢利用。

 

換言之,法律要求權力者在這類關係中負舉證責任。若要證明合意,必須證明彼此平等、出於愛慕與自由選擇,而非支配與畏懼。這樣的法理設計,不僅保障被害人,也警示所有掌握權力的人:權力意味著責任,濫用權力即構成犯罪。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特別強調「關係的不對等」是認定核心。被害人未必完全無法抗拒,但其心理壓力與社會位置,已使「拒絕」變得極為困難。這就是所謂「形式同意、實質強迫」。

 

因此,「怕他生氣」的性關係不是愛情,而是權力的侵犯。它不僅違反性自主權,更破壞社會中應有的平等與尊重。當一方掌握支配權,另一方僅能以服從換取安全,這樣的關係已經不再是自願,而是法律介入的範圍。最終,刑法第228條提醒社會:權力若未受節制,就可能成為壓迫的工具。任何形式的性行為,都必須以「自由、平等、互相尊重」為前提。當恐懼取代愛、壓力取代情感,法律必須伸張正義,告訴所有掌握權勢者——只要讓別人「怕你生氣」而屈從,你就已經錯,法律絕不容許權力化為侵害他人性自主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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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刑法第228條=刑法第221條=刑法第2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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