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廢除 配偶的天要塌下來?
問題摘要:
通姦罪的廢除並不是婚姻保障的瓦解,而是法律邏輯的調整。從刑事制裁回歸到民事救濟,婚姻的核心價值依舊受到法律保護,只是保護的方式更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真正能夠守護婚姻的,並不是刑法,而是夫妻間的互信、尊重與責任感。對於遭遇背叛的配偶而言,與其期待刑罰制裁,不如善用民法上的侵害配偶權訴訟,爭取正當的賠償,同時也要記住:幸福與否,掌握在自己手中,而不是在刑法條文之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通姦罪廢除後,社會輿論沸騰,許多人擔心婚姻不再有法律的保障,甚至有正宮直呼「天要塌下來」,但這樣的憂慮是否真有其必要?事實上,刑法通姦罪存在多年,卻並未真正解決婚姻中的背叛問題。
首先,通姦罪在實務上成立要件極為嚴苛,必須證明有性器接合的性交行為,且相關證據若是透過非法手段取得,常常會被法院排除,導致難以定罪。因此,許多案件即使投入龐大的徵信調查費用,也常常落得告不成、反而被反告妨害秘密或強制罪的窘境。既然法律效果有限,通姦罪實際上對婚姻的嚇阻作用非常有限,反而更多淪為徵信業者牟利的工具。即使在通姦罪仍存在的年代,外遇事件依然層出不窮,這也說明法律刑罰無法真正捆綁人心。
大法官在釋字791號解釋中指出,刑法239條妨害婚姻家庭罪限制人民性自主權,侵害憲法所保障之隱私權及婚姻自由,因此宣告違憲,並自即日起失效。這並不代表婚姻從此失去保障,而是將婚姻中忠誠義務的違反,從刑事領域轉回民事領域來解決。
換言之,婚姻不再是透過刑罰強制維繫,而是透過民法所規範的「配偶權」來提供救濟。配偶權是民法上的身分法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3項,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這代表配偶若因另一方外遇,身心受到重大打擊,即便沒有財產上的損失,也能主張精神慰撫金。
通姦除罪化後,不再以刑法處理婚姻的背叛行為,婚姻中出軌造成的裂痕與破綻,應交由民事及家事法庭審理,出軌一方是否要賠償他方精神損害、婚姻是否因此不能維持、婚姻關係消失後剩餘財產請求權的酌定、子女親權的行使等等,將是未來應觀注的重點。
所謂的「配偶權」是民法上的一種身分權(俗話又稱為「名分」),為保障婚姻及家庭的美滿與幸福,當夫妻結婚後即享有特定的權利(夫妻姓氏權、住所決定權、職業/學習和社會活動自由權、日常事務代理權、相互扶養、扶助權)與義務(同居、對彼此忠實義務),既然婚姻在法律上有應該享有及遵守的權利義務,那麼只要受到任何人的侵害,配偶就可以依法提告、制裁侵害者。
再者,依據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第三者與已婚配偶發生超越社交常規的親密行為,例如牽手、擁抱、接吻、曖昧對話、夜宿旅館等,法院多會認定已經構成侵害配偶權,受害配偶可以向配偶及第三者提起侵權之訴,請求賠償。實務判決也支持這樣的觀點,許多案例即使沒有性交證據,只憑曖昧訊息、照片或旅館出入紀錄,也被法院認定為侵害配偶權而判賠。通姦罪廢除後,外遇行為不再涉及刑責,但並非完全不受法律約束。受害配偶仍能透過民事訴訟獲得賠償與救濟。差別在於,訴訟過程不再需要將夫妻的私密生活攤在刑事法庭公開檢驗,也減少因刑事訴訟對雙方及家庭成員帶來的二次傷害。
從另一角度來看,法律的存在本來就不是為強制維繫愛情。幸福美滿的婚姻來自雙方共同經營,而非刑罰威嚇。通姦罪的廢除,讓婚姻回歸本質,雙方能否忠誠與互信,端視夫妻之間的情感基礎與責任感,而不是法律能左右。若婚姻中真的出現背叛,除法律訴訟,還有更重要的一課,就是學會自我保護與自我成長。若遇到無法挽回的婚姻,不必一味沉浸在報復的念頭中,最好的解決之道,是勇敢認賠殺出,走出更好的人生。值得提醒的是,侵害配偶權的請求有時效限制,自知悉侵害及加害人起二年內必須提起訴訟,且不得超過十年。若因拖延而逾越時效,即便證據確鑿,也無法再行使權利。因此,受害配偶一旦發現外遇行為,應及早諮詢專業律師,蒐集合法證據並於時效內提出請求,以保障自身權益。
-家事-親屬-婚姻(侵害)-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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