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意中成為別人的小王或小三,該怎麼辦?
問題摘要:
無意中成為小王或小三,首先要冷靜檢視自身是否真的不知情,若確認是對方隱瞞婚姻事實,應立即蒐集證據並果斷抽身,以避免捲入更大的風險。若已經知道對方有婚姻卻選擇繼續交往,那麼一旦對方配偶提告,將難以免責,只能承擔法律後果。談戀愛雖然是個人自由,但自由並非沒有界限,法律對婚姻制度的維護正是界限所在。每個人在進入一段關係前,都應該對自己和他人負責,避免因一時的情感衝動,而讓自己陷入配偶權侵害的訴訟泥淖中,甚至賠上名譽與未來。最終,愛情可以浪漫,但理性與自保更重要,唯有如此,才能避免在不知不覺間成為別人婚姻中的破壞者與法律糾紛的被告。
律師回答: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不僅是對配偶權的保障,更是透過賠償制度維護婚姻制度的安定與社會秩序。雖然「不知者無罪」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成立,但一般而言,交往或發生性行為前若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仍可能被認定為有過失,最終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從法律角度看,避免侵害配偶權最根本的方法,就是在建立親密關係前應確實瞭解對方的婚姻狀況,以免陷入侵權風險。
無意中成為別人的小王或小三,在現行法律與社會觀感上,都可能帶來嚴重的後果與風險,因此必須先釐清相關法律規範,再從自我保護的角度出發,理解如何在關係中保持安全並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首先,婚姻制度在我國民法中受到嚴格保障,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3項明文規定,配偶在婚姻關係中的身分法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因此不論是否有性行為,只要與已婚人士發生親密互動,例如擁抱、接吻、牽手、深夜獨處等,都可能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這也意味著,即使當事人並不知情對方已有婚姻關係,只要客觀上未盡查證義務,就可能被認為有過失而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時,通常會綜合考量雙方行為的性質、親密程度以及是否違背婚姻的忠誠義務,因此,無意間成為第三者,仍可能面臨被對方配偶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精神撫慰金或其他損害賠償。其次,雖然刑法通姦罪已於釋字第791號解釋後廢除,但這並不代表第三者可以完全免責,因為民事上的侵權行為責任仍然存在。換言之,法律雖然不再以刑事處罰直接干預婚姻忠誠,但仍透過侵權行為的規範來維護婚姻制度的安定與配偶權益。
在很多外遇發生的情況,雙方並不清楚彼此的背景及底細,只因為感覺來,就陷入愛河,所以說不論是男生還是女生為多保護自己一些,談戀愛前,還是要好好確認對方的身分狀況。
當然看身分證背面是最準的,現行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
民事部分,可能涉及配偶權侵害。也就是說,當配偶一方和有婚之人交往,不論是「蓋棉被純聊天」的柏拉圖式戀愛,或是真槍實彈的發生性行為,都已經侵害交往對象配偶的權利。
依照現行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配偶在婚姻關係中的身分法益,是明確受到法律保障的
再次提醒大家,不是只有通姦行為才構成配偶權侵害,牽手相依、親暱接吻擁抱、深夜與其他異性無正當理由單獨共處一室等,都曾被認定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所謂的「配偶權」是民法上的一種身分權(俗話又稱為「名分」),為保障婚姻及家庭的美滿與幸福,當夫妻結婚後即享有特定的權利(夫妻姓氏權、住所決定權、職業/學習和社會活動自由權、日常事務代理權、相互扶養、扶助權)與義務(同居、對彼此忠實義務),既然婚姻在法律上有應該享有及遵守的權利義務,那麼只要受到任何人的侵害,配偶就可以依法提告、制裁侵害者。
如果看不到身分證,那只好從旁觀察,在戀愛關係的當下,或許有相互重疊的生活圈、交友圈,甚至於社交媒體(例如臉書、IG等)可以多多查證對方的婚姻狀況。像那種說自己沒在用臉書、沒有IG,或是社交媒體上面沒有什麼朋友互動等等,其實是挺奇怪的!為什麼講這個,因為侵害配偶權,依據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因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中的「過失」是指「抽象輕過失」,也就是說侵權行為人的注意義務程度是最高的,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一般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的人應有的注意程度。若是對方的所有客觀條件看來都是已婚人士,卻堅持與對方交往,你只是在騙自己而已,這樣是很難會被認為沒有過失的!
若真的誤入第三者身份,除立即停止不當關係外,最重要的是保存證據,證明自己在交往初期並不知情對方已婚,或是對方刻意隱瞞婚姻狀況,例如隱藏結婚證書、不公開婚姻事實、不讓交往對象接觸親友等。這些證據有助於在日後的訴訟中,爭取減輕甚至免除賠償責任。從注意義務的角度來看,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戀愛前必須查驗對方身分證或戶籍資料,但實務上若完全不做任何查證,卻仍投入感情,將可能被法院認定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所謂「抽象輕過失」,就是指一個一般理性人,依常識應該能注意到的情況卻未加注意,例如對方刻意避談婚姻狀態、不公開社交圈、不讓介紹給家人朋友,這些跡象若不加以留意,就很難主張自己完全沒有過失。因此,為保護自己,談戀愛前最好能透過生活圈、社交媒體、甚至共同朋友來多方查證對方的婚姻狀況,若仍存疑,可以委婉要求對方出示戶籍謄本或結婚登記資料,避免在不知不覺間陷入法律糾紛。除民事責任外,無意中成為第三者還可能涉及名譽與人格上的傷害。一旦事情曝光,社會輿論往往會對第三者有極大的負面評價,甚至影響到工作、社交關係與心理健康。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明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一規範確立配偶權在法律上的保障地位,使得婚姻不僅是一種形式上的結合,更是受法律強化的身分利益,任何外力對此造成的侵害,尤其情節重大時,都必須透過金錢賠償來予以補救。一般社會大眾對於侵害配偶權的理解,往往侷限於通姦或婚外情,即夫妻一方與第三者發生情感與性關係。
然而在實務上,法官認定侵害配偶權的範圍並不限於此,只要是客觀上具有親密性質,且顯然違反夫妻間忠誠義務的行為,都有可能被認定為侵害。例如即使雙方只是曖昧牽手、摟抱、接吻,甚至以「拍攝A片」或「一夜情」形式進行純粹的性行為,雖然當事人可能主張沒有情感交流,但性行為本質上具有高度排他性,原則上應存在於婚姻或穩定伴侶關係之間,因此法院通常會認為已侵害配偶權。這也意味著,不論行為人有無感情基礎,只要存在親密接觸,就可能引發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進一步討論「侵害配偶權是否適用不知者無罪原則」,則必須回到條文中的「不法」概念。民法上的損害賠償通常不問行為人是否有故意或惡意,只要有過失,即可能成立責任。舉例而言,若不小心摔壞他人財物,即便不是故意,仍然要負民事賠償責任,這是民法責任強調結果導向而非主觀意圖的表現。
然而侵害配偶權與財產損害不同,立法者特別加上「不法」要件,意味著行為須具有違反配偶關係法益的違法性質。實務上法院多認為,如果第三者確實不知道交往對象已婚,且無從合理懷疑,通常不會被認定為「不法」侵害,因為其缺乏應有的注意義務。然而若有跡象顯示交往對象已婚,例如對方自稱有家庭、外表行為顯然是已婚身份,或社交場合中已知情,卻仍繼續交往,法院就會認定第三者至少存在過失,此時仍構成侵害配偶權,必須賠償精神慰撫金。這點與一般民事責任不同之處在於,侵害配偶權特別強調行為人的認知狀態,若完全無法預見或合理懷疑,才可能免責。
假如某人受邀拍攝成人影片,完全不清楚合作對象的婚姻狀況,單純以工作或契約履行的立場參與,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此時法院會審酌其行為背景,若對方並未表露已婚身份,參與者也無從得知,那麼「不法性」難以成立。然而若該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有婚姻關係,仍參與性行為,就會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這樣的區分,突顯侵害配偶權案件中「舉證」與「注意義務」的重要性。再者,民法第195條第三項所保障的是「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這是一種人格法益,與一般財產利益不同。
當夫妻間的忠誠義務遭受破壞,受害配偶可能因羞辱、痛苦、社會評價下降而遭受精神傷害,因此法律允許其請求慰撫金。慰撫金的金額並無明確標準,法院通常會依雙方經濟能力、社會地位、外遇情節的嚴重性、持續時間、對婚姻造成的影響等因素加以裁量。例如短暫的曖昧行為可能判賠數萬元至十萬元不等,而長期同居、公開交往或甚至懷孕生子的重大侵害,則可能判給數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需要注意的是,這類侵害請求也受到時效限制。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應自請求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因此,一旦發現配偶權遭受侵害,必須在兩年內提起訴訟,否則將喪失法律保障。最後,雖然侵害配偶權案件往往與道德倫理交織,但在法律上,重點仍是「不法侵害」與「情節重大」。所謂不法,係指行為已經違反法律所要求的忠誠義務與社會期待,而非單純的情感波動。情節重大,則需達到足以破壞婚姻安定或嚴重侵害被害人尊嚴的程度。
因此,避免介入他人婚姻不只是法律上的義務,更是保護自我名譽與生活安定的必要之舉。若不幸已經陷入第三者關係,最務實的做法是立即抽身,並保留證據證明自己並非知情後仍繼續交往,尤其是在對方配偶提出訴訟時,這些證據可能成為最重要的防禦依據。例如對方在交往初期聲稱自己單身、沒有家庭,甚至偽造單身的形象,這些都應該盡量保存紀錄,以免日後全盤被動承擔責任。
-家事-親屬-婚姻(侵害)-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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