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配偶外遇隱忍是否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
問題摘要:
在配偶出軌之後,元配選擇原諒,並不代表免除出軌配偶以及小王和小三的賠償義務。「原諒」跟「不跟對方要錢」是兩回事,我原諒惹但你該給的錢還是得給。另外也有實務在出軌的一方已經寫下悔過書後,還是認為應該要履行民事上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責任,悔過歸悔過,賠錢歸賠錢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可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及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係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受侵害而遭受精神上痛苦的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亦即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撫慰金。只要逾越男女一般社交正常行為,且行為已超過一般社會的容忍範圍,即是侵害配偶權。
最高法院55年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認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因此,不僅指的是配偶以外的異性,在雙方合意的情形下發生性器官接合的行為。因此,可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要求精神賠償。
在配偶出軌之後,元配選擇原諒,並不代表免除出軌配偶以及小王和小三的賠償義務。實務上有認為「事後宥恕僅於民法第1053條規範如對配偶之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事後宥恕,則不得請求裁判離婚,與捨棄民事上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免除法律責任之情形有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81號)。
「原諒」跟「不跟對方要錢」是兩回事,我原諒惹但你該給的錢還是得給。另外也有實務在出軌的一方已經寫下悔過書後,還是認為應該要履行民事上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責任,悔過歸悔過,賠錢歸賠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515號)。
只要有外遇就算是侵害配偶權。無論是牽手逛街,還是上床發生關係,與配偶以外之人發展戀愛關係都不行!說得更嚴重一點,甚至連精神出軌都能算是外遇了。但您可能會反駁說,有的狀況拿去問律師甚至是直接提告,都告不贏。但那其實並非沒有外遇,只是證據不足罷了。要是有充足的證據表示配偶內心已經背叛了自己,都很有機會告贏。
打官司一定要有證據,任何案件都是如此。不要認為把自己搞得很可憐,在法庭上哭一哭就能勝訴。法官見過的當事人很多,早就對情緒麻痺了。直接拿客觀的證據讓對方百口莫辯,反而更能說服法官。
-家事-親屬-婚姻(侵害)-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與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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