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聲請保護令應該進行如何進行搜證及保全提出事證?
問題摘要:
家庭暴力案件在法律上之處理需高度依賴證據呈現的完整性與說服力,唯有透過妥善蒐集通聯紀錄、警察紀錄、文字訊息與醫療輔助資料,結合律師專業整理與法庭陳述,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的權益,使法院得以認定加害人的不法行為並核發保護令或後續裁判,進而達到制止暴力、保障安全的目的。無論是照片檔案或影音檔案,皆須在兼顧完整性與安全性的前提下妥善整理,並透過明確註記與規範格式提交予法院,如此才能在保護令聲請或相關訴訟程序中發揮最大效用,協助法官快速判斷事實,進而有效核發保護措施,以保障被害人脫離暴力的威脅並維護其基本人身安全。
律師回答:
在處理精神暴力時,法律與實務操作的難度在於其傷害並不像肢體暴力能透過醫院驗傷單或照片明確顯示,因此被害人在蒐集與呈現證據時,必須更強調加害人言語暴力、騷擾行為的頻率、內容與具體表現。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無論是貶抑、侮辱、威脅、持續騷擾或控制,都可能使被害人陷入長期恐懼與壓迫狀態,然而這些情況外人難以直接察覺,故法院審理時,必須依靠當事人提出的相關佐證與輔助資料。由於法官並未與雙方當事人共同生活,自然無從直接了解真實相處狀況,因此當庭審理時,雙方各執一詞屬常態,法官便會檢視何者之陳述能與提出的證據相互印證,並判斷該等行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行為。
一般蒐集相關證據,例如被毆打後,要去醫院開立驗傷單,被辱罵時趕緊錄音錄影,或有證人目擊被施暴等等。
在證據整理上,實務上被害人常以通聯紀錄佐證遭受電話騷擾之頻率,若加害人於短時間內反覆致電,被害人可藉由通聯紀錄呈現其精神壓力與困擾,讓法院了解加害人行為所造成的精神傷害。申請通聯紀錄原則上需由門號登記人向電信業者申請,外撥紀錄多數得免費申請,至於來電紀錄則依固定電話或行動電話不同而有費用差異,若被害人常接獲顯示不明號碼的騷擾電話,且該號碼屬於相同電信業者,調閱紀錄時有機會顯示真實號碼,若屬不同業者則可能僅顯示代表號碼。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接起來電才會留下紀錄,因此若被害人想保留證據,仍可選擇接通後立即掛斷。惟申請通聯紀錄通常無法即時取得,必須依各電信業者規定辦理,被害人應視訴訟進度妥為規劃,並向業者確認可取得資料的時程。除通聯紀錄外,被害人於報警處理時亦可請員警製作家暴案件調查紀錄,即使暴力行為在員警到場前已停止,員警仍可就現場狀況或當事人陳述予以紀錄,被害人應注意保存相關資料,並記錄到場員警姓名、派出所或分局名稱以及案發時間地點,並可與轄區家防官聯繫,進一步獲得支援。
證據呈現於訴訟程序中,須符合法定證據方法,證據力亦有所區別,因此若被害人無法自行整理,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透過專業人士整理證據並於法庭上提出,能提高法院採信之可能性。精神暴力的特徵在於其隱蔽性與持續性,常使被害人陷入長期心理壓迫而難以即時求助,法律提供的救濟途徑除證據整理外,亦包含聲請家庭暴力保護令,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禁止加害人騷擾、接觸、通信,或命加害人遠離住所、工作場所,甚至暫時變更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以免加害人藉子女進行進一步的控制。精神暴力的證明不僅仰賴客觀資料,也可藉由被害人本人的日記、訊息紀錄、電子郵件、社群平台對話或第三人旁證加以輔助,若有心理諮商或醫療就診紀錄,亦可作為被害人因長期精神壓力所受傷害的間接佐證。
在家庭暴力事件的處理上,證據的保全往往決定被害人能否在法院取得保護令或其他法律救濟,而不同類型的證據又各有整理與呈現方式,其中以照片與影音檔案最為直接且具說服力。首先,在照片檔案方面,若被害人因遭受肢體暴力而受傷,除了就醫時醫院為驗傷而自行拍攝並存檔之照片外,建議被害人務必自行拍照留存,因為醫院所存檔案通常僅供醫療紀錄使用,不一定會完整呈現出對於訴訟或保護令申請有幫助的角度。
具體而言,受傷部位的照片必須既能顯示受創之狀況,也能清楚辨識係被害人本人所受傷害,因此宜分別拍攝單純傷口或瘀青的局部照片,以及包含臉部與傷口的照片各一張,以利法官確認受傷與被害人身分之間的關聯。同時,瘀青、腫脹等傷痕會隨時間推移而有變化,尤其瘀青往往在受傷後兩至三天更為明顯,因此建議被害人可於受傷當日、二至三日後及五日內分別拍攝傷口狀態,以形成一組連續的傷害變化紀錄,這樣的影像資料對於法官判斷暴力事實的真實性與持續性具有高度佐證價值。
至於財物毀損或環境破壞的情況,若加害人有打破傢俱、砸毀電器、破壞門窗等行為,被害人也應立即拍照備存,因為家庭暴力不僅體現於人身傷害,也常藉由破壞環境營造恐嚇與控制氣氛,這些畫面可與肢體暴力的照片一併呈現,增強法院對整體暴力態樣的認知。在整理這些照片時,宜將之列印於A4大小的紙張上,並於旁邊註明暴力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傷部位或環境狀況、加害人身分及其行為方式(如徒手攻擊或持械攻擊、使用物品之種類及口徑大小等),如此一來,不僅能讓法官快速理解事發全貌,也能避免單純圖片缺乏文字說明而影響證據效力。照片整理完成後,被害人於聲請保護令狀的事實及理由部分,應在描述暴力經過的文字中以括號標註附有照片證據(例如:「本次暴力事件相對人對聲請人施加肢體暴力,其受傷情形詳見附件一照片」),並於聲請狀的證物欄位明確列舉附有照片,以便法院核對。
其次,在影音檔案部分,若被害人當下有錄下加害人施暴過程之影片,建議可將重要片段擷取成圖片,並依照前述照片整理方式輸出,以方便法官直觀理解。此外,加害人透過簡訊、即時通訊軟體等傳送的恐嚇或辱罵內容,也可經由手機截圖方式保留,並以標記凸顯涉及暴力的語句,之後列印繳交法院。若有完整的錄音或錄影檔案,則需妥善存放並以光碟形式繳交,建議被害人以暴力發生的日期時間與地點作為檔案名稱,同一天發生的事件應放置於同一資料夾中,避免事後整理混亂。光碟繳交時,須以信封袋妥善包裝,在袋面註明「光碟一張」或「光碟數張」,並裝訂於卷宗後方,確保法院在調閱證據時不會遺漏。為了協助法官迅速勘驗影音內容,被害人應自行製作逐字稿,將影像或音軌中的對話逐段謄錄,並清楚標明說話者身份及時間點,例如「(錄音檔xx分xx秒)聲請人某某某:……」、「(錄音檔xx分xx秒)相對人某某某:……」,如此一來,法官即使不逐一播放影音檔案,也能透過逐字稿迅速掌握暴力情境,而若法官欲進一步查驗,亦可依逐字稿標註的時間直接跳至相關片段。這樣的整理方式可大幅提高證據的可採性與說服力。
在保全證據的同時,被害人必須牢記自身安全優先的原則,家庭暴力現場往往危險且充滿不可預測的風險,若當下情況已危及生命或人身安全,被害人不應為蒐證而強行留下來,應立即設法脫離現場並報警,之後再回溯整理可能保存下來的資料。法律制度設計本旨在保障被害人安全,若因蒐證而反致遭受更嚴重傷害,顯然違背了法律所欲達成的目的。
-家事-親屬-家暴-家暴保護令-聲請程序-舉證
瀏覽次數: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