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上不法侵害與家庭暴力問題

29 Oct, 2025

問題摘要:

精神上不法侵害在家庭暴力中的角色不可忽視,其影響深遠且隱秘,法律與社會介入須結合個案特性、被害人主觀感受與客觀標準,透過保護令、司法制裁及社會支持體系,達到有效防治與保護的目的,使家庭不再是暴力的避風港,而是保障成員安全、促進心理健康與社會安定的場域,從立法、司法、社會及心理輔導等多層面共同構建完整的防治機制,方能有效降低家庭暴力發生率與精神上不法侵害所造成的長期傷害,實現社會對家庭成員身心安全的全面保護,並將家庭暴力從私領域的隱蔽問題轉化為公共領域可預防、可干預、可救濟的社會議題。

 

律師回答:

精神上不法侵害與家庭暴力問題在現代社會中日益受到重視,其核心在於如何突破傳統「法不入家門」的觀念,將國家的保護機制延伸至家庭內部,以保障家庭成員的人身安全與人格尊嚴。長久以來,家庭被視為私領域,國家多採取消極態度,即便暴力或不法行為發生,也往往因尊重家庭自主而不加介入,導致受害者求助無門,家庭暴力問題得以延續甚至惡化。然而,隨著社會對人權保障與弱勢保護意識提升,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標誌著國家介入家庭的合法性獲得肯定,尤其針對家庭中存在權力不對等、施暴者控制與侵害被害者身心安全的情形,法律提供了明確的規範與救濟途徑。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對「家庭」的定義較其他法律更為廣泛,不僅包括直系血親、配偶、同居伴侶、同居親屬,甚至曾有親屬關係者亦納入,以確保受害者在親密關係中得到充分保護。此廣義定義的採用,反映立法者對被害人權益完整保護之考量,同時也凸顯家庭暴力事件的特殊性與隱密性,社會與司法介入必須建立在充分理解親密關係的基礎上,方能有效防止傷害發生。媒體報導亦顯示,家庭暴力案件是社會高度關注的議題,新聞中常同時呈現案件事實與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並透過專家評論呼籲大眾不要受傳統觀念如「家醜不可外揚」或「清官難斷家務事」所限制,對於家庭暴力事件保持警覺與介入支持,說明社會對法律介入家庭的態度已由傳統保守轉向肯定與支持,即便國家介入需要強制措施,其合法性與必要性在維護人身安全與尊嚴上仍獲社會認可。

 

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確將精神上不法侵害列為家庭暴力的一種,其涵蓋範圍包括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等語言行為,以及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性虐待等行為,凡足以使被害人心理產生痛苦、恐懼或不安者,均屬精神上不法侵害。在司法實務中,精神上不法侵害的判斷不僅參酌社會一般客觀標準,也必須考量被害人的主觀感受,因家庭成員間關係親近、彼此生活習慣、性格及喜惡皆瞭解深入,施暴者行為對被害人心理的影響往往更直接且嚴重。家庭暴力常呈現長期性、習慣性、隱密性與連續性,使被害人難以逃避或尋求外部支援,對心理造成累積性傷害,因此在法律認定上,不單以單一事件的表面行為判斷,而是須整體評估其對被害人精神狀態的影響。

 

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因家庭暴力行為多有長期性、習慣性、隱密性、連續性之特徵,家庭成員間關係密切親近,對於彼此生活、個性、喜惡之瞭解為人際網路中最深刻者,於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時,除參酌社會上一般客觀標準外,更應將被害人主觀上是否因加害人行為產生痛苦恐懼或不安之感受納入考量。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3款規定之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生畏怖之行為,使他人因而產生不快不安之感受,與前述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肇致相對人心理恐懼痛苦,在程度上有所區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款、第2 款係依被告之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不同規範,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是故若被告所為,顯已超出使被害人生理、心理感到不安不快之程度,而造成被害人生理、心理上的痛苦,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規定,自無庸再論以同條第2 款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 號研討結果參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騷擾,係指打擾、警告、嘲弄、辱罵或製造恐懼感之行為,使他人感到不快不安,此與精神上不法侵害有所區隔,前者可能尚未造成顯著心理痛苦或恐懼,但一旦行為導致被害人心理痛苦或恐懼,即可認定為精神上不法侵害。第61條第1款、第2款規範即依被告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影響的輕重作區分,若行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與畏懼,即構成家庭暴力之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若僅使被害人生理、心理上產生不快或不安,則屬騷擾範疇。實務亦指出,當被告行為顯已超出不快不安而造成生理或心理痛苦時,應依第61條第1款定罪處理,不需再適用第2款規範。

 

精神上不法侵害在家庭暴力中具有高度隱匿性,常伴隨控制、操縱、恐嚇等多種行為模式,使受害人長期處於心理壓迫之下,進而可能引發焦慮、憂鬱、失眠、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心理健康問題,影響其社交、工作及日常生活能力。施暴者透過長期控制與心理虐待,破壞被害人自我價值感,使其對外求助意願降低,形成惡性循環,這也是司法介入與保護令制度存在的重要原因。保護令制度提供法律上的即時干預手段,法院可依案件特性核發通常、暫時或緊急保護令,限制施暴者接觸被害人、命其遷出住居或限制不動產使用、暫時決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要求施暴者完成處遇計畫或負擔損害賠償等措施,目的在於即時保障被害人安全,阻止家庭暴力的持續與惡化。儘管保護令及相關司法介入多為事後干預,已無法完全防止先前精神或身體傷害發生,但其存在仍可防範進一步侵害,降低再犯風險,並透過法律制裁與社會支持,促使施暴者接受矯治與心理輔導,提升家庭安全。

 

社會與政府需共同建立完善的家庭暴力防治體系,包括教育宣導、社工介入、心理輔導、社區監測及多機關協作,形成有效的安全網,防範家庭暴力事件發生。特別是針對精神上不法侵害,早期辨識、即時干預與心理支持極為重要,唯有如此才能保障被害人心理與身體健康,並維護其尊嚴與自主。

-家事-親屬-家暴-家暴定義-精神暴力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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