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護令之資格是什麼?

29 Oct, 2025

問題摘要:

家庭暴力防治法與保護令制度的建立,標誌著國家正式將家庭暴力視為公共安全與人權保障的重要議題,不再容許任何形式的暴力以家庭名義合理化。特別是針對現代社會多元家庭型態與親密關係所產生的暴力行為,例如未婚同居、分手糾紛、同性伴侶、恐怖情人等情境,保護令制度亦提供明確的適用依據與法律保護。結語而言,聲請保護令是每一位受害者依法維護自身人身安全的基本權利。家庭暴力不再是只能隱忍的「家務事」,而是國家應積極介入、社會應共同重視的公共議題。唯有透過健全法律制度、完善執行機制與社會輿論支持,才能使保護令真正發揮保障功能,讓受暴者免於恐懼,重獲安全與尊嚴的生活空間。

 

律師回答: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是我國對於家庭暴力問題長期漠視的回應與改變,旨在透過法律制度積極保護受害人,突破傳統上「法不入家門」的觀念,讓國家公權力得以在維護人身安全與尊嚴的前提下介入家庭內部糾紛,其中保護令制度即為實現此一保護機制的核心工具。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保護令的資格並不限於配偶關係,實務上只要被害人與加害人間具有一定的家庭或親密關係,即可依法聲請保護令。

 

又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之規定,凡被害人與相對人(即加害人)有以下關係者皆可聲請,除雙方現有或曾有關係,如配偶或前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等以內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其他,除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依民法第1123條家長與家屬規定為之。其中關於「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係指非婚姻關係之伴侶,而伴侶除異性間的交往關係外,亦包含同性間的交往關係。將同性間家暴行為納入保護範疇係為家暴法較為特殊之處。對於同居或未於每日皆同住之伴侶關係肢體與精神之暴力行為,16歲以上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只要出現精神、肢體暴力等情形,就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保護令」,即使不同居也同樣適用此法規,以避免恐佈情人侵擾行為(詳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規定),其核發與否須就個案狀況認定之。

 

具體而言,雙方若具有現有或曾有配偶、前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等以內旁系血親或姻親,同居關係或家長家屬關係,均可構成保護令適用關係對象,法條更進一步納入同性伴侶及未共同居住之親密關係伴侶,凡被害人年滿十六歲且與相對人間曾有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之親密互動,這樣的規定大大擴張傳統家庭範疇,回應實務上恐怖情人與交往暴力案件不斷增加的現象。

 

保護令是由法院所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的命令,可以區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緊急保護令: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暫時保護令: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 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

 

保護令一經法院核發即具強制力,相對人若違反保護令內容,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違反情節重大,法院得視情況裁定拘提或羈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保護令內容非常廣泛,除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也可以禁止騷擾、聯絡、接觸、尾隨與跟蹤,並命令相對人不得進入特定場所如被害人住所、工作場所或學校一定範圍內,亦可要求搬離同居處所,不得查閱戶籍、學籍等個資資料,並得依需求命相對人完成心理輔導、戒癮或其他處遇計畫;若涉及財產糾紛,法院亦得命其交付特定物品、支付扶養費或生活費用,甚至暫時調整親權監護安排或限制探視權,以保障未成年子女或目睹暴力兒童之安全。聲請保護令時,法院會審酌案件急迫性、被害人提供的證據、相對人暴力傾向與過往紀錄等,並就所請事項逐項裁定是否准予。

 

實務上,有些聲請人為求嚇阻相對人,而請求項目過於嚴厲或全面,恐致實際執行困難,甚至造成對方違令而須承擔法律責任,反致關係惡化,因此聲請人應與專業律師協商擬定合理範圍,依實際需求與證據程度適度聲請,避免過度濫用或申請失當。聲請保護令不收取裁判費,聲請人應備妥身分證明、書狀陳述暴力情事、具體請求事項及相關證據資料,向所在地法院家事庭提出申請,若無律師協助,可向當地社會局家防中心求助,由社工協助撰擬與遞狀。

 

法院受理後通常會於7日內安排訊問,並視情節核發保護令,保護令最長有效期間為兩年,屆滿前可依聲請或法院職權延長,每次延長最長亦為兩年,過程中亦可因情勢變更聲請撤銷或變更內容,實現保護令靈活調整與持續保障之目的。社會輿論過往對家庭暴力常抱持「家醜不外揚」、「夫妻相吵無關外人」等偏見,但家庭暴力多具反覆性與危險性,一旦發生即應即時處理,以避免憾事發生。

 

因此,被害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而如果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可以由法定代理人(即父母、監護人)、三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等),向法院提出聲請。至「緊急保護令」,只有檢察官、警察局(分局)或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可以向警察局報案,由警察局向法院提出聲請。

-家事-親屬-家暴防治對象

(相關法條=民法第1123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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