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多次違反家庭暴力保護令,應如何處理?

29 Oct, 2025

問題摘要:

我們必須承認家庭暴力不是「學歷高低」與「社經地位」的函數,而是權力濫用與情緒管理失衡的表現,博士也可能施暴,助理教授也可能違令,法律因此以行為而非身分為評價導向,唯有堅定落實「違令必罰、再犯必控、風險必管、被害必護」四原則,配合社會支持的永續供給,才能讓每一紙保護令從法院的裁定書走進被害人的日常,真正成為攔阻暴力的防火牆。家暴犯之判決,既是對個別惡行的回應,更是向社會昭示國家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宣示,提醒所有人:親密關係不是免責空間,法律的底線就在每一次舉起的拳頭、每一則威脅的訊息、每一次違令的靠近之前,以最嚴正的姿態守住被害者的安全與尊嚴,並以最務實的資源協助其重建生活,這才是保護令制度的初衷與終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家庭暴力的危險並非止於單次肢體侵害,而是常以情緒失控、控制慾與報復心理循環累積成更高風險的行為鏈,亦證成保護令制度之必要與國家動員警政、司法、社政多軌保護的正當性與迫切性。從結構面觀察,所謂「法不入家門」的陳腐觀念,長年以來讓被害人困於家庭權力不對等與社會羞辱的雙重桎梏,直到家庭暴力防治法建立起跨域介入機制,國家才得以突破私領域屏障,以保護令、強制處遇、社福支持與刑事追訴的合奏,化抽象的人身安全與人格尊嚴為可操作的制度護欄。

 

在法律圖像上,保護令係針對家庭或親密關係暴力的民事命令,依急迫程度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核心在於以法院裁定迅速切斷加害人對被害人的接觸、跟蹤、騷擾與施暴,並延伸到住居安全(命遷出、遠離特定場所)、生活保障(定使用權、命交付必需品、租金與扶養費、醫療與庇護費用)、親權安排(暫定親權、交付子女、定探視或禁止探視)、隱私維護(禁止查閱戶籍學籍所得資訊)及行為矯治(處遇計畫、心理治療、戒癮治療)等面向,使保護不僅是「不傷害」的消極命令,更是「能生活」的積極維護。

 

在執行層面,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以下明定分工:金錢給付與不動產禁止處分可逕為強制執行名義暫免執行費,由被害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監督會面交往與處遇計畫由地方主管機關為之,必要時請警察協助。

 

其餘多屬警察機關第一線執行,包括護送被害人安全返回住處取回汽車機車與職業教育必需品、取交證照印章書據、協助戶籍遷徙、限期命交付子女等。而一旦相對人違反保護令中直接關聯人身安全與人格尊嚴的命令,例如禁止施暴、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命遷出住居所、命遠離住所學校職場或其他特定場所、命完成加害人處遇、以及近年納入之性影像禁制與移除義務等,依第61條即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罰金,並可能因再犯風險與急迫性而被檢警逕行拘提、檢察官聲請羈押或科以限制住居與具保責付等強制處分,從而將民事命令的邊界與刑事威嚇緊密鉸鏈。

 

常見的家暴者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仍持續尋釁滋事,甚至升高為車輛追撞與以易燃物威脅生命的暴力樣態,法院據以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與客觀危險性俱高,不僅違反保護令的「禁止騷擾接觸」與「遠離」命令,更已觸犯刑法恐嚇危害安全、傷害或殺人未遂等罪名的評價範疇,於是採取從重量刑以彰顯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的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保護令制度並非止於「命你不得做」,同時也透過「命你該去做」來改變暴力循環,例如強制處遇課程、心理治療與戒癮治療,這些工具旨在修復衝動控制、認知扭曲與暴力腳本,降低再犯機率,但其成效仰賴持續督導與違規即罰的嚴謹執行,如果像本案行為人抗拒處遇甚至以更激烈手段對抗制度,司法自然轉入刑罰路徑。從被害人視角,保護令核發只是保命的起點。

 

真正的安全來自於三股力量的交織:一是警政司法的迅速與確定性,也就是違令必追、危險即控、證據即時固化並啟動拘提羈押。二是社福支持的可近性與充足性,包括緊急安置、身心醫療、諮商輔導、法律扶助、租金與生活補助、子女照顧與學校通報保護機制,確保被害人不必為了經濟與照顧壓力而被迫返回暴力現場。三是安全規劃的前瞻性與細節化,例如蒐證保存、動線與時間表錯開、職場與社區預警、通信與社群媒體隱私設定、鄰里連絡網、重要文件分散備份與銀行帳戶風險控管等,將抽象的「小心」轉譯為具體可執行的行動清單。而在社會層面,媒體報導家暴案量居高不下,既反映受害者更願意求助,也映照出壓力、偏差性別角色期待與親密關係權力不對等尚未真正鬆動,輿論因此普遍肯認國家介入與強制保護的正當性,並一再提醒「清官難斷家務事」只是推諉暴力的藉口。

 

在訴訟策略上,被害人聲請保護令需以證據為中心,驗傷單、報案紀錄、現場照片錄音錄影、通訊紀錄、證人陳述與醫療心理評估皆屬關鍵,聲請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可在審理未終結前先行築起防火牆,法院核發後亦可依情況聲請延長或變更內容,若相對人違反屬財產或扶養義務類的命令雖不涉刑責,仍得持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並暫免執行費,用民事執行的槓桿杜絕拖延。就「騷擾」的法律判斷而言,實務要求具有惡意性、持續性與積極侵擾性,且客觀上足使人心生畏懼或重大困擾,不以加害人自稱「只是關心」「只是祝福」為限,凡非必要聯絡且在保護令存續期間一律禁止,從生日問候到深夜未接來電的頻繁催撥,只要不具正當理由即可能跨越刑責邊界,這種嚴格線條是以被害人安全為最高位階之立法選擇。

 

當我們以本案折射制度的亮點與挑戰,可見亮點在於:警方快速偵處、法院加重評價、保護令與刑法的雙軌合擊、社政網絡的持續補位。

 

現行法挑戰則在於:高風險個案的風險評估要更精準、跨機關資訊要更即時、處遇課程的出席與成效要有可罰性的強化、被害人安全計畫需動態滾動更新並與學校職場社區串聯。從公共治理角度,應強化加害人風險分級與即時告警(例如違令即通報系統與行動巡簽)、擴充庇護與租屋補貼能量、完善被害人隱私保護與數位足跡防護、建立高衝突監護與安全交接的專責機制,並在量刑與假釋評估中將保護令違反史視為高度危險因子。法學層面亦可持續檢討保護令內容之明確性與比例原則、警察執行裁量之邊界與救濟程序之簡速化,以及對性影像暴力的移除與阻斷流程再優化,讓規範與科技並進。

-家事-親屬-家暴-家暴保護令-違反家暴保護令罪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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