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不帶髒,夫妻間嘲罵冷戰算是家庭暴力嗎?

29 Oct,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間嘲諷、冷戰、日常貶低及置之不理,若長期持續並對受害者心理造成重大影響,雖未達身體暴力或通姦等傳統離婚要件,但符合家暴法精神虐待的範疇,並可作為民法1052條第二項重大事由的依據,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綜合行為模式、受害者心理影響及夫妻互動情境,評估是否應判決離婚或核發保護令,以維護受害者人格尊嚴及生活自主權,確保法律對家庭暴力問題的有效介入與實質保護。

 

律師回答:

夫妻間的口角、嘲諷與冷戰,是否構成家庭暴力,尤其是精神虐待,需從法律規範與司法實務的角度進行分析。家庭暴力防治法明文規定家庭暴力包括身體及精神上不法侵害,其中精神虐待涵蓋謾罵、侮辱、恐嚇、威脅、羞辱、控制及其他足以造成心理痛苦的行為,因此並非僅限於動手或明顯傷害行為,法院得依精神虐待事實核發保護令,以保障受害者的人身安全與心理健康。在夫妻互動中,若一方長期以嘲諷、鄙視、言語貶低或冷漠對待另一方,即使不使用粗俗語言或肢體暴力,也可能形成精神虐待的實質情況。

 

例如,丈夫持續在日常言語中貶低妻子外貌、能力,並以暗示性語句對比他人,使妻子感受自我價值被否定,日復一日造成心理壓迫、憂鬱或焦慮,其行為若足以影響妻子的生活及心理健康,符合家暴法中精神虐待的要件。此外,長期冷戰、深夜失聯及置之不理,若使妻子生活陷入不安與恐懼,也可能被認定為家庭暴力的一種形式。

 

在民法第1052條中,離婚事由主要分為通姦、虐待、親屬虐待、遺棄、謀殺、惡疾、精神病、失蹤生死不明及身負重案徒刑等十項要件,當夫妻一方行為符合其中條件,法院通常會依實體事實判決離婚。然而,若行為不符上述十大要件,法律仍提供第二項規定,即「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此項規定賦予法官對夫妻關係中無法維繫的情況,進行寬認裁量,特別是在精神虐待、冷戰、持續嘲諷及貶低的情形下,若證明夫妻關係已陷入無法挽回的狀態,仍可依法訴請判決離婚。

 

在實務操作中,判斷夫妻言語互動是否構成精神虐待,常依個人「抗壓性」及心理承受程度而異,即同樣言語,有些人可幽默以對,有些人則感受強烈傷害,因此法官會審查行為頻率、強度、持續時間、對受害者心理及生活影響等因素,以判斷是否構成家暴法上的精神虐待。法院亦會考量受害者提供的證據,如訊息記錄、證人證言、心理鑑定報告、日常生活變化及醫療資料,以判斷是否足以認定夫妻關係已陷入不可回復的情況。

 

實務中,對於不符離婚十大要件但存在重大精神虐待或生活困境的案件,法官通常採取較寬認的態度,利用民法1052條第二項判決離婚,符合社會潮流及當事人期待,強調夫妻自由及生活自主權;則因社會民情及保守觀念,類似案例較少以第二項為依據判決離婚,但仍視個案情況而定。值得注意的是,家暴法及民法的結合,使得受害者在遭受長期言語侮辱、冷戰及精神壓迫下,不必等待身體傷害發生,即可透過家暴防治法的保護令制度獲得法律保護,並在必要時訴請判決離婚,保障身心安全。

-家事-親屬-家暴-家暴定義-離婚

(相關法條=民法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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