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護令應如何舉證?如何聲請保護令?
問題摘要:
聲請保護令的成功關鍵在於妥善蒐集並提出合理可信的證據,使法院相信家庭暴力確有其事且有再度發生之危險,而程序上則應根據急迫性選擇緊急、暫時或通常保護令,並透過法院或主管機關完成申請。保護令制度的設計,兼顧了被害人之安全需求與加害人之行為限制,透過靈活多元的內容與迅速嚴格的程序,成為家庭暴力防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當事人自己聲請保護令的步驟大致分為三部分:首先是蒐證,確保有足夠的物證與人證;其次是填寫聲請書狀,並敘明所欲請求的保護措施;最後是選擇管轄法院或透過協助機關提交申請。法院則會依案件急迫性決定是否核發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再進一步審理通常保護令。此一制度設計,既能提供迅速的救濟,又能兼顧程序上的正當性,是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權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律師回答:
許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苦於身受其害,卻因不知道法律相關程序,錯失保護自己的機會,最簡單的程序就是:蒐證→警察局。聲請保護令應如何舉證與聲請,是家庭暴力防治實務中最常見也最關鍵的問題之一。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只要家庭成員間已有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為發生,且有可能再度發生,就可以聲請保護令。由於保護令本質上是法院對加害人行為的限制命令,會直接影響他人自由與權益,因此舉證與程序成為法院能否裁定核發保護令的重要依據。
家暴對於離婚像是埋下伏筆,如果感情上想維持婚姻,也許會選擇隱忍,而聲請家暴令(保護令),發下來後,在離婚訴訟時,也不用另外舉證家暴事實,只要離婚意志堅定,一定離的成。而家暴令的好處在於,如果在家暴令期間對方有騷擾,可以請警方直接把對方帶走,對人身安全有一定保障。
申請家暴令該準備什麼?該如何申請?只要能夠「釋明」遭到家庭暴力的事實,法院就會核發保護令,法院目前的審查是越來越寬鬆,基本上只要有驗傷單,在警察面前講得詳細清楚,保護令幾乎都拿得到,如果還有報警紀錄、照片、或是證人,那保護令就沒問題了。
在舉證方面,假如遇到家暴事件,千萬要記得盡力蒐集證據,並且驗傷,而且要在事發後盡快驗傷,並由醫生開立診斷證明書。
受害人必須盡可能提供可以支持其受暴事實的各類證據。最常見的舉證資料包括醫院驗傷診斷證明書,這是最直接能夠證明暴力行為造成身體傷害的文件,過去曾有司法見解認為需要三張驗傷單才可認定虐待成立,但隨著家暴法制定,此種不合理規定已廢除,現行標準是只要一次暴力行為已造成嚴重難以忍受的傷害,即使只有一張診斷證明,也足以成立。
另外,照片與錄影亦是強而有力的證據,例如受傷部位的照片、受害過程錄音錄影、損壞家具的影像,甚至衣物破損的實物,皆可作為間接證明。除此之外,證人證言同樣重要,例如鄰居聽到的爭吵聲、家人目睹的施暴行為,這些都能補強證據鏈。
雖然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但在家暴案件中,基於保護被害人與防止再度侵害的立法精神,舉證責任採取較寬鬆的自由證明原則,只要使法院相信「存在」的可能性大於「不存在」,即優勢證據標準,即可認定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不必達到刑事訴訟所要求的嚴格證明。換言之,舉證重點在於呈現被害人受暴的合理性與可信度,而非形式上證據的數量。
至於如何聲請保護令,依家暴法第9條規定,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若受害人身處急迫危險,檢察官、警察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以書面、言詞或傳真方式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法院通常需於四小時內核發。
若並非急迫但有現實危險,則可聲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法院得不經完整審理即核發。至於通常保護令,則需經過正式開庭審理,由法官依當事人陳述與證據加以判斷是否核發。聲請保護令的程序相對簡便,受害人可填具聲請書狀,內容應記載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所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文件。
聲請地點可為受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住居所地或暴力發生地之法院,此外,受害人也可透過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警察單位協助聲請。法院受理後,會依情況決定是直接裁定,或安排開庭聽取雙方意見。
保護令的內容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涵蓋廣泛,包括禁止加害人施暴或騷擾、命其遷出住所、遠離被害人經常出入之場所、決定子女暫時監護權與探視方式、命支付租金、扶養費或醫療費用、命完成處遇計畫、禁止查閱被害人個人資料,甚至包括刪除或交付被害人性影像等。這些措施目的在於保障被害人安全、安定生活並維護子女最佳利益。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期滿前當事人或檢警得聲請延長或變更,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二年。法院一旦核發保護令,相對人必須遵守,違反者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顯示保護令在法律上具高度強制力。
當事人自己如何聲請保護令,實務上必須理解保護令的性質、蒐集必要的證據、準備聲請書狀、選擇適當管轄法院,並且熟悉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之不同程序與效力。
首先,保護令是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核發之裁定,目的在於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再度施暴,並提供一系列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禁止騷擾、遷出命令、遠離命令、財產與生活費用給付命令、子女暫時監護權安排、探視限制,甚至要求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等。由於保護令會限制加害人自由與權益,因此法院在審理時必須有一定程度的事實基礎,而這就需要聲請人積極蒐集證據。蒐證是聲請保護令的核心。
可作為證據的資料主要包括三大類:(一)官方處理紀錄,例如家庭暴力暨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警察到場處理之現場調查表;(二)醫療相關文件,例如醫院出具的驗傷診斷證明書,無論甲種或乙種驗傷單均可,一般的診斷證明書亦有證據效力;(三)其他佐證資料,如照片、錄音、錄影、撕裂的衣物、損壞的家具、鄰居或親友的證言,甚至求助於社會機構的紀錄等。證據愈多,法院愈能確認家庭暴力確實存在及再度發生的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暴力防治法並未明文規定聲請人應負「嚴格證明」責任,實務上採取的是「自由證明」法則,舉證標準僅需達到「優勢證據」程度,即存在的可能性大於不存在,真實的可能性大於虛假,法院即可認定家暴事實。
換言之,不必如刑事案件般要求排除合理懷疑。當事人完成蒐證後,須填寫保護令聲請書狀。雖有制式書狀可供使用,但法律並未強制規定,重點在於聲請書是否記載了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所列必要事項,例如聲請人與相對人之基本資料、家庭暴力之事實經過、欲請求之保護措施等。
當事人若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核發後會自動進行通常保護令的審理程序,毋須另行聲請。聲請書狀與蒐集的證據應一併檢具,並遞交至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法院包括聲請人住居所地法院、相對人住居所地法院或家庭暴力發生地法院。
實務上,若受害人因受暴離家逃往他地,例如原居於台中卻逃往台北,仍可在台北地方法院聲請,以確保即時保護。此外,當事人也可透過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警察機關協助聲請,這些單位會提供專業人員指導與書狀填寫輔助,避免聲請因程序瑕疵而受阻。
就種類而言,保護令分為三類: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須經法院正式開庭審理,聽取雙方意見後裁定,其效力最完整且期間最長,可達二年以下。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則具即時性,法院得不經正式審理即核發。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規定,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如受害人遭遇急迫危險,法院應於四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透過傳真或科技設備傳送予警察機關即刻執行。緊急保護令得由檢察官、警察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聲請,並以聲請人當庭或電話陳述的方式處理,快速保護受害人安全。無論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即生效,直到通常保護令裁定或聲請駁回為止。效力期間內,法院亦得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確保措施與現實狀況相符。
實務上常見的問題在於,有些案件僅屬偶發性夫妻爭吵或一時肢體衝突,法院可能認為未達持續性或再度發生之高度危險,而駁回聲請。因此,當事人必須強調暴力行為之嚴重性與未來再發生的可能性,並提出具體證據支持,以提高法院准許的機率。法院核發保護令後,警察機關會即刻執行,例如強制加害人遷出住所、限制其接近被害人,並持續追蹤相對人是否遵守。若加害人違反保護令,例如繼續騷擾或靠近被害人,即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顯示保護令具備嚴格的法律約束力。對受害人而言,聲請保護令的過程雖然需要勇氣與準備,但透過蒐證、書狀準備與程序理解,結合警察、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等資源,完全可以由自己完成。
家庭暴力防治法就有關舉證責任並未明文規定聲請人應負『釋明』或『證明』之責,惟參酌外國立法例,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聲請人原則上應對於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證明』之責,而非『釋明』責任。惟考量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原意,及貫徹家暴法「讓被害人安居家庭中」的立法精神,與為阻止施暴者繼續對受虐者為不法侵害行為,另依非訟事件之法理,則以較寬鬆的「自由證明」法則,以取代「嚴格的證明」,證明被害人有正當、合理或可能原因。亦即,據證責任之程度只要達到使法院認其所主張之事實可能為真,即「存在」之可能性大於「不存在」,或「真實」之可能性大於「虛假」即可,此即英美證據法則上所稱之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舉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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