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恐怖情人的家暴如何保護自己?
問題摘要:
當遭遇恐怖情人的家暴,必須立即確保安全、蒐集證據、申請保護令、提起刑事與民事程序,並善用社會資源,才能全方位保障自身權益,徹底擺脫恐怖情人的控制與傷害,重獲自由與尊嚴。
律師回答:
在現代社會中,恐怖情人的家暴事件層出不窮,從輕微的精神控制、辱罵、監控行蹤,到嚴重的肢體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危及生命,已經不再只是單純的感情糾紛,而是涉及法律責任與人身安全的重大問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包括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的行為,而依據第3條所定義的家庭成員,範圍涵蓋配偶、前配偶、直系血親與姻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姻親、同居關係或家長家屬等。又依105年修正增訂的第63條之1,將年滿16歲以上未同居的親密伴侶(包括男女朋友、同志伴侶)納入保護令適用範圍,這就是俗稱的「恐怖情人條款」,因此,即便沒有結婚、沒有同居,只要是男女朋友、同志情侶甚至是「炮友」關係,只要發生暴力或控制行為,都能依法聲請保護令。那麼當遭遇恐怖情人家暴時,應如何保護自己呢?
首先,必須立即確認安全,這是所有措施之前提。當暴力發生時,不要試圖單獨與對方對抗,應儘速設法脫離現場,並撥打110報警,讓警方即刻介入,必要時請求警方協助護送就醫或進入庇護安置,並留下報案紀錄以備後續法律程序使用。同時,也可以撥打113保護專線,這是24小時全年無休的專線,由專業社工即時提供協助,並可轉介地方政府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其次,應蒐集證據,因為法律程序講求舉證責任,若無證據支持,保護令或刑事追訴將難以進行。蒐證方式包括:截圖存證對方的恐嚇訊息、謾罵內容;錄音錄影對方的行為舉止(前提是自己參與其中,避免觸犯妨害秘密罪);保留醫療驗傷單、診斷證明;請證人到場作證等,這些資料都能成為法院核發保護令或檢方偵辦案件的重要依據。
再者,應善用保護令制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至第20條規定,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三種。通常保護令須由法院裁定,效力最長可達兩年,可命加害人遷出住所、禁止接觸或騷擾、不得行使對子女的親權、甚至負擔醫療或律師費等。
暫時保護令則是在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前,先行提供短期防護的措施。至於緊急保護令,則由警方或檢察官發現情況急迫時,立即向法院聲請,法院需於四小時內裁定,迅速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違反保護令者,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一方面,被害人也應知悉恐怖情人的行為在刑法下可能觸犯的罪名,例如:施以毆打構成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導致重傷構成第278條重傷害罪;威脅「若離開就殺死你」涉及第305條恐嚇罪;長期跟蹤、限制自由則涉及第304條強制罪或第302條妨害自由罪;散布裸照或性愛影片觸犯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辱罵、造謠則觸犯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第310條誹謗罪;誣指侵占竊盜甚至觸犯第169條誣告罪。
部分罪名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得主動偵辦,並非僅靠被害人提告才會啟動。除刑事追訴外,被害人還可以民事求償,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前提是必須證明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該行為造成損害,且損害與行為間具因果關係,損害可包含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收入損失等,這些可透過診斷證明、就醫收據、薪資證明來加以佐證,若刑事程序已起訴,還可以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起處理,節省時間成本。
進一步說明,家庭暴力的特性之一就是循環性,初期可能僅是情緒失控下的辱罵或推擠,隨著時間進展往往會升級成嚴重的肢體暴力甚至致命攻擊,被害人切勿心存「對方會改」的僥倖,否則極易陷入暴力不斷升高的惡性循環,法律與社會資源的存在,就是要讓被害人明白:忍耐不是美德,求助才是出路。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可提供庇護安置、法律協助、經濟補助、心理諮商、就業輔導等多元服務,被害人應勇於運用。最後值得一提的是,恐怖情人往往伴隨高度的情緒控制與報復心態,即使分手後仍糾纏不休,因此在教育層面上,社會也必須加強情緒管理與人際關係的教育,避免青少年將「失戀」視為世界末日而以極端手段對待伴侶。法律固然提供防護網,但若社會觀念不變,仍難徹底根治此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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