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家暴,要特別小心,這是什麼原因?
問題摘要:
通報家暴要特別小心的原因,在於施暴者可能因通報而情緒失控,導致暴力升高;法律保護令雖具制度設計,但存在時效落差;被害人若缺乏支持網絡,反而在通報後陷入更危險的處境;同時通報制度若被濫用,則會造成另一種不正義。因此,通報並非萬靈丹,而是一個必須與庇護、支持與法律程序緊密配合的起點。只有在社會與制度能夠同步建立安全防護網的情況下,通報家暴才能真正發揮保護作用,而不是讓被害人陷入更嚴峻的危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的法律制度與社會現實中,通報家庭暴力是一項極為重要的自我保護行為,但同時卻也潛藏著高度風險,因此才會說「通報家暴要特別小心」。這背後的原因涉及施暴者的反應模式、法律程序的時效性、社會支持網絡的強弱以及被害人自身的心理狀態。
首先,家暴的特徵之一就是反覆性與累積性,施暴者往往具有控制慾與報復心態,被害人選擇通報之後,形同揭露施暴者的行為,讓加害人明確意識到自己面臨法律制裁與社會評價,這在某些情況下會激化施暴者的憤怒,甚至出現更嚴重的攻擊行為,如曾有案例,男子因妻子多次通報與申請保護令,竟然選擇以駕車衝撞的方式報復,導致妻子死亡。因此,通報行為雖有助於司法介入,卻也可能成為施暴者暴力升級的引爆點。
其次,法律制度雖有保護令規範,例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法院可核發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而第16條更明定緊急保護令應於四小時內核發,以便及時保護被害人。但實務上,從通報到法院核發命令仍存在時間落差,被害人在這段空窗期內若沒有妥善的庇護措施,就可能遭受再次甚至更嚴重的暴力侵害。
換言之,法律的保護雖然存在,但其效果需要透過即時執行與完善的安全規劃來落實,否則通報行為本身反而可能使被害人陷入更危險的處境。再者,家庭暴力往往發生在長期親密關係之中,被害人與施暴者可能存在婚姻、血親或同居關係,這種高度綑綁的人際連結,使得被害人即便通報後,仍可能因經濟依附、子女撫養、社會觀感等因素而持續接觸加害人,增加危險性。
若缺乏社會支持網絡,如親友的庇護、社會局安置、非營利組織協助,單靠通報很難真正脫離暴力環境。通報後必須啟動防護網路,親友家人需形成支持系統,這正是因為通報只是第一步,若沒有後續安全措施,被害人孤立無援,更可能成為加害人洩憤的對象。除了被害人安全風險外,通報家暴還存在另一層面問題,就是被濫用或誣告的可能。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條對於家庭成員範圍界定相當廣泛,涵蓋配偶、同居人、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及姻親,因此涉及的糾紛情形極為多樣。
在部分案件中,確實出現有人因財產、子女監護權或情感糾紛,而惡意誣告對方施暴,以取得保護令,這對真正的被害人與加害人都不公平。因為保護令一旦核發,可能強制相對人遷出住所、禁止接觸,甚至影響其工作與社會評價,這種強烈的法律效果若被濫用,將造成另一種「制度型暴力」。因此,對於相對人而言,一旦遭遇不實通報,也必須積極提出反證與說明,避免成為制度下的次生受害者。
從法律規範來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對於緊急保護令設計了快速核發機制,但這需要警政機關、法院與社會局的通力合作,才能確實發揮效果。若任一環節遲滯,保護令就可能淪為「紙上保護」,被害人反而處於極高風險。
再加上家庭暴力施暴者往往情緒控制力差,有的甚至存在酒癮、毒癮或精神疾病問題,一旦得知被通報,可能在短時間內做出極端反應。因妻子通報與法院開庭後憤怒不已,遂以車撞人致命,正是法律介入前的防護網未能即時啟動的殘酷例子。
對於被害人而言,通報家暴固然是必要的法律途徑,但在選擇通報時,應謹慎評估自身處境,並與社會局、警政機關及律師等協力,制定完整的安全計畫,包括暫時避難住所、緊急聯絡人、子女庇護安排,甚至日常生活動線的調整,才能降低通報後的報復風險。若有急迫危險,應立刻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尋求警政機關協助,必要時甚至可考慮進行身分隱匿或搬遷。社會也應強化對被害人的支持,提供心理輔導、法律援助與庇護資源,避免被害人在通報後孤立無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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