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棄養小孩,年老後無依無靠送被政府安置,可以要小孩付安養費嗎?
問題摘要:
父母年輕時棄養子女,成年後再要求子女負擔安養費,子女在法律上並非完全無法拒絕,民法第1118-1條提供了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救濟管道,但其效果自法院判決確定時起生效,若政府已墊付安養費,子女仍可能面臨短期支付義務,須透過法院裁判或後續協議,確保自身權益受到保障,避免被迫承擔不公平的扶養責任,並提醒父母若希望晚年享有子女扶養,應在子女成長過程中履行教育、照護及扶養義務,以符合法律對扶養權利與責任的平衡原則,否則法律不會無條件保護其安置費請求。
律師回答:
父母若從小棄養子女,年老後被政府安置,子女是否仍須負擔安養費,是一個結合民法扶養義務與老人福利法規定的問題,涉及民事義務、公法請求及法院裁判程序的交互運作。
首先,民法第1114條至1119條規定直系血親間的扶養義務,父母有扶養子女的義務,子女亦負扶養父母的義務,但扶養義務並非絕對不變,民法第1118條但書及第1118-1條明文規定,若父母過去對子女或子女配偶、直系血親有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心不法侵害,或父母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扶養責任,情節重大者甚至得免除扶養義務,實務上此制度的設計即考量到子女在成長過程中承受的不公平對待,確保扶養責任的公平承擔,且子女可主動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不必等待父母要求扶養為前提。
其次,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規定,當年老父母因無依無靠而被政府安置於養護機構,政府可先行墊付安置費用,並通知父母的直系血親或依契約負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還者,主管機關可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這意味著,即使子女自幼被父母棄養,成年後可能仍會收到安養費帳單,若未主動向法院申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仍須依公法程序履行償付責任。實務上,法院通常認為扶養義務的免除效果自判決確定時起生效,因此在判決確定前,子女仍須支付安置費,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即明示,政府代墊的安養費屬公法請求,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後才能免除償付。換言之,子女若未先行提起扶養義務減輕或免除訴訟,即便父母多年棄養,也可能被要求償還安置費用,而法院在審理時,會綜合考量父母對子女的過往行為、虐待或遺棄程度、子女的經濟能力及安置費用金額,以判斷是否屬於情節重大而可免除扶養義務。扶養義務的減輕或免除,不僅包括日常生活扶養,也涵蓋父母因無依被安置而產生的安養費,但該免除僅自法院判決確定後生效,過往費用仍需支付,這凸顯民法與老人福利法交互運作的特性,也提醒子女應及早透過法院程序確定自身權利義務。
民法第1115條規範扶養義務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尊親屬及配偶等依序負擔,若父母對子女有虐待、重大侮辱或遺棄行為,法院可依民法1118-1條裁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若父母多年失聯或已去世,子女可主動聲請法院免除扶養義務,以避免在收到政府安置費帳單後,才發現法律責任仍存在而被迫支付。
至於是否可透過調解筆錄免除安置費用,早期實務通常認為不可,因為安養費屬公法上償付義務,需法院判決生效才能免除,但家事事件法新增規範後,當事人經協議或調解筆錄處理扶養義務的效力,仍需觀察後續司法實務能否承認,以便在不必進入正式訴訟的情況下達成安置費免除。子女在面對多年棄養的父母提出的安置費要求時,法律上可行的策略是:一、盡早提起扶養義務減輕或免除訴訟;二、在法院裁判確定前,若政府已墊付安置費,可能需先行支付,但可於判決確定後請求追溯調整;三、若父母仍存在且有能力參與,可透過調解或協議方式,嘗試免除扶養義務或安置費支付責任,但須確保法院程序合法有效。
-家事-親屬-扶養-扶養義務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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