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姊妹不願分擔年邁父母的扶養費用,我該怎麼做?

30 Oct, 2025

問題摘要:

面對兄弟姊妹不願分擔扶養費的情況,法律提供已墊付扶養費的子女依不當得利規定追討過往支出及父母對未來扶養費的請求權,扶養費金額以維持生活所需為原則,應扣除可取得之社會給付,法院依公平原則與實際生活費用計算應分擔數額,並可透過訴訟及強制執行保障權利,父母或其他子女應保留支付憑證與相關證明,必要時尋求法律協助,以確保年邁父母獲得應有的生活保障並合理分擔扶養責任,確立兄弟姊妹間扶養義務的法律效力與公平負擔,避免因個別子女拒絕負擔而造成生活困境或財務壓力,同時確保法律救濟程序可順利運行,使扶養責任明確、可執行,保障父母生活權益並維護家庭公平與和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兄弟姊妹不願分擔年邁父母扶養費的情況,在法律上有明確規範與可行途徑,首先要理解扶養的必要性與金額計算原則,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間互負扶養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具有法定扶養責任,而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此限制不適用,亦即年邁父母即便仍具謀生能力不足的部分,也屬可請求扶養的範圍,扶養的必要性在於父母因年老或健康因素無法自給生活所需,扶養費用應以不可或缺之金額為準,並且應扣除父母可獲得之勞保、退休金、社會保險給付或其他社會福利,以確保扶養金額僅限於維持生活所需,不致過高而侵害子女權益。

 

在兄弟姊妹不願分擔的情況下,實務提供兩種主要途徑,一是由已負擔父母扶養費的子女向未負擔的兄弟姊妹請求返還過往墊付之費用,二是由父母自己對未支付扶養費的子女提出請求給付扶養費。第一種途徑基於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已墊付扶養費的子女可請求未負擔扶養費的兄弟姊妹返還相應費用,理由在於扶養父母是兄弟姊妹共同義務,未負擔者享有不當利益而無合法原因,因此過往墊付的扶養費可依法請求返還,法院實務上可追溯最長15年,以確保公平負擔,而返還金額通常參照行政院主計處每年平均消費支出統計來計算,例如假設父母居住於台北市,年齡長者二人,且有五名成年子女,假設年度平均消費支出為每月29,245元,每人應分擔扶養費即為29,245元除以5人等於每人每月5,849元,如已由部分子女負擔,其餘未支付子女則應返還所欠份額。

 

第二種途徑則由受扶養的父母向未支付扶養費的子女提出請求給付扶養費,分為過去已發生的費用與未來每月所需的扶養費,對於過去已支付的部分,可先由墊付扶養費的子女依不當得利規定向未負擔的兄弟姊妹追討,未來每月所需扶養費則由父母自行或委由代理人向未支付扶養費的子女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同樣以行政院主計處年度平均消費支出為參考基礎,計算每位子女應分擔的扶養費數額。

 

實務上,父母提出扶養費請求時,法院將考量父母實際生活所需、可取得之社會給付及兄弟姊妹經濟能力,以確定合理扶養金額,扶養費應以維持生活所需為限,並非隨意增加,避免侵害子女權益。此外,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於兄弟姊妹間扶養義務分配,也會依公平原則衡量各子女的負擔能力、實際負擔情況及父母生活所需,確保各方責任合理分配。如果父母無法自行處理,亦可委由律師協助提出扶養費訴訟,透過法律程序明確確定各子女義務,避免日後爭議,且父母或已墊付扶養費的子女應保存相關支出憑證、繳費單據及銀行轉帳紀錄,以作為請求返還或訴訟之證據。扶養義務不僅限於金錢,也包括父母生活所需的照顧與協助,若兄弟姊妹對父母提供生活照顧不力,亦可作為法院考量其義務未盡的因素。在執行上,若法院判決確定各子女應分擔之扶養費,但部分子女仍拒不支付,父母或已墊付扶養費的子女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強制扣薪或查封財產,以保障扶養權利的實現。

-家事-親屬-扶養-代墊扶養費

(相關法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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