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如何扶養?
問題摘要:
外國人涉及扶養問題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7條,應以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為準據法,若有多國籍則依最密切關聯原則決定,無國籍者則適用住所地法。扶養義務之理論基礎,在學說上雖有不同見解,但我國採取以權利人屬人法為主,保障其生活利益。實務上,法院在計算金額與判斷公平性時,亦會兼顧法庭地的生活水準及經濟條件。外國人在臺灣提出扶養請求,不僅涉及跨國法律的適用問題,還可能出現先決問題的處理,法院在審理時需進行精細的法律衝突判斷,以確保權利人生活獲得基本保障,也兼顧義務人之經濟承擔能力。
律師回答: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外國人涉及扶養問題時,需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判斷其準據法。首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7條明文規定:「扶養,依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這表示法院在審理涉外扶養案件時,最核心的依據是「扶養請求權人」的屬人法,而非義務人本身的法律。假若扶養權利人具有多重國籍,則依第2條規定,應選擇與案件最有密切關聯的國籍作為準據法;若其為無國籍人,則依第3條規定,適用住所地法。這樣的規範意旨在於保障真正需要扶養者的利益,避免因國籍或身份不確定而使扶養權利受到侵害。
進一步來看,扶養義務在涉外法律上具有三種主要學說:(一)扶養義務人屬人法說,認為扶養義務與債務性質相類,應由義務人所屬法律規範;(二)扶養權利人屬人法說,認為扶養需求應由請求扶養者的社會文化背景及生活狀態決定,因此依權利人屬人法最能保障其利益;(三)雙方屬人法折衷說,認為扶養並非單向關係,而是彼此間可能存在互為義務,因此應兼顧雙方屬人法。實務上,我國立法最終選擇第(二)種模式,以保障扶養請求權人的權益。
然而,涉外案件常伴隨「先決問題」,即在解決扶養爭議前,必須先處理其他相關法律關係,例如親子關係的確認、婚姻效力的認定等。以英美法系學者的見解,先決問題成立須具備三條件:(1)主要問題的準據法係由法院依本國國際私法指定為某一外國法;(2)先決問題本身亦屬獨立法律問題,並於國際私法中有適用規範;(3)法庭地對先決問題指定的準據法,與主要問題準據法國家的國際私法所指定者不一致。舉例而言,若某外國人主張在臺灣享有子女扶養費,但其親子關係須先依其本國法確認是否成立,則親子關係即為扶養請求的先決問題,可能涉及不同法律體系的適用與衝突。
在實際案例操作上,法院會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7條,優先考量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例如,若權利人為德國國籍,則應適用德國民法關於扶養之規範來判斷是否有請求權;但若其同時具有德國及美國國籍,則依第2條「關係最切」原則,由法院判斷其實際居住、生活重心與文化聯繫來決定適用何國法律。若權利人屬無國籍人士,則直接適用住所地法,例如在臺灣居住者,即由臺灣法律規範其扶養權利。
此外,扶養費之計算標準,實務上仍以受扶養人本國法為依據,但在執行面上,若於臺灣提起訴訟,法院會綜合考量當事人實際生活費用,並可能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的平均消費支出,以避免扶養金額過低不足維持生活,或過高而不符義務人經濟能力。此種折衷做法,反映我國在涉外案件中,雖尊重外國法,但在具體適用上仍會兼顧法庭地的公平與合理性。
值得注意的是,涉外扶養案件中,法律適用與管轄法院的認定同樣重要。原則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僅處理準據法問題,而具體訴訟程序則由我國家事事件法決定,通常以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確保權利人能便利地行使請求權。此舉亦符合「保護弱勢一方」之立法精神。
-家事-親屬-涉外扶養-扶養-未成年人扶養-扶養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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