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如何約定?
問題摘要: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約定必須從三個角度切入:第一,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權益;第二,考量父母各自的經濟能力;第三,維持公平與合理,避免一方負擔過重或另一方規避責任。無論是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父母在討論扶養費時都應秉持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避免以此作為彼此爭執或談判的籌碼。這樣的設計,既符合法律規範,也有助於維護子女的成長環境與權益,使其不因父母離異而受到過度影響。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法律制度中,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父母最基本且不可拋棄的責任,即便夫妻因為感情破裂而選擇離婚,也不能因此免除對子女的義務。民法第1116之2條明確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換言之,不論是否擔任監護權人,父母雙方都必須為子女的生活、教育、醫療等支出共同負擔。
實務上,若是協議離婚,父母在討論監護權歸屬的同時,往往會進一步約定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每月應支付多少扶養費予子女,通常由監護權人代為收取與管理。若當事人於離婚協議書中未載明相關約定,日後仍可由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子女名義向對方請求扶養費,因為子女的權益優先於父母的協議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實務上常見父母在離婚協議書裡寫下「免付扶養費」或「放棄探視權」的條款,這樣的約定法律上並不具有拘束力,因為扶養費與探視權屬於子女的固有權利,父母並無權加以拋棄,即使當下簽字,事後仍可隨時主張,法院亦會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予以審酌。至於扶養費的計算,並沒有固定標準,法院通常會依受扶養權利人(子女)的實際需要,搭配負扶養義務人(父母)的經濟能力及身分綜合判斷。常見的作法是由監護權人提出子女每月的生活開支明細,包括食衣住行、書籍文具、制服費、課外活動、娛樂消費、水電瓦斯、醫療藥品等,並檢附相關收據或單據,作為法院參酌的依據。
然而,為統一標準並避免爭議,實務上法院經常以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為基準,該報告中有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數據,例如臺北市可能為23,586元,新北市則約20,315元,法官會以此為基準,並視父母經濟能力分配比例來決定扶養費數額。此外,亦有法院參考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中扶養親屬的免稅額(例如一年77,000元),折算為每月金額後作為衡量標準之一。
原則上父母應各負擔一半,但若雙方收入差距懸殊,法院會依比例調整,讓資力較雄厚的一方承擔更多。例如,若父親月薪12萬元而母親僅有3萬元,法院可能判定父親需負擔子女生活費的四分之三,以避免出現形式上一半卻實質上造成不公平的情況。若父母因爭執無法協議離婚,轉而進行判決離婚,法院在判決監護權的同時,也會一併處理扶養費的分配問題,並依當事人的聲請,參酌平均消費支出與雙方收入狀況決定數額。
在這個過程中,法院仍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目的不在於懲罰某一方,而是確保孩子的生活不受父母離異影響而遭受重大不利。值得一提的是,扶養費不僅包含日常生活所需,也包括教育費用,除非雙方另有特別約定教育費或保險費需另行負擔,否則一般而言,法院認定的扶養費已經涵蓋教育開銷。換言之,監護權人無須每筆支出再向對方報帳或提供單據,因為這是一種固定給付義務,而不是實支實付型的費用核銷。
至於支付方式,通常是定期按月支付,少數情況下若雙方協議一次給付亦可,但這種「買斷式」的安排必須雙方合意並經法院認可,否則原則上仍以每月定期給付為主,確保資金穩定流入,用於子女生活所需。
最後,在金額高低的調整上,若未來子女的需求有增減,或父母一方經濟狀況有重大改變,仍可依民法第112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02條聲請法院變更原本的扶養費約定或裁定。例如子女罹患重大疾病需增加醫療支出,或父母一方失業導致收入大減,均屬情事變更,法院得依個案公平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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