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子不養,誰之罪?
問題摘要:
生子不養是否為犯罪,需區分兩種情況:若父母僅未盡民法上扶養義務,原則上屬民事責任;若父母或其他有扶養義務之人將嬰兒遺棄於危險環境,致使其生命健康受威脅,則已觸犯刑法遺棄罪,若因而致死或重傷,則刑責更重。法律明確要求父母在生下子女後必須承擔養育責任,若真有困難,應尋求國家或社會資源之協助,而非以遺棄方式規避責任,否則不僅違背人倫,更將觸法而受嚴厲制裁。由此可知,「生子不養」並非單純道德問題,而是涉及民事與刑事責任的法律問題,凡有意生育者必須正視自身責任,否則一旦違背,將可能背負沉重法律後果,這是法律保護新生命、維護社會秩序與人性尊嚴之必然要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法律實務上,「生子不養」是否構成犯罪,需從民法扶養義務與刑法遺棄罪的規範來進行分析。
民法第1114條之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這是親屬間最基本的法律責任,父母對於子女之扶養不僅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律強制規範。嬰兒自脫離母體後即為獨立之自然人,其存活與生活全賴父母親的照顧,而嬰兒顯然屬於無自立能力之人,自然無法自行維持生活,因此法律賦予父母對子女具有強制性的撫育責任,否則社會秩序與人倫基礎將受到動搖。
刑法第294條進一步明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此規範,若父母生下子女後未盡扶養義務,反而加以遺棄,導致其處於生命危險之境,則已構成刑法所稱之「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尤
其如有案例,嬰兒剛出生臍帶未脫,仍在嗷嗷待哺之階段,顯屬無自救能力之人,將之棄置於荔枝園內,致使螞蟻爬身、皮膚受傷,顯然已陷於生命危險中,這種行為不僅違背父母之扶養義務,更已觸犯刑法第294條。
倘若因此導致嬰兒死亡,則將由違背義務遺棄罪進一步加重為遺棄致死罪,其法定刑甚至可達無期徒刑,足見法律對此行為之嚴厲態度。須注意的是,刑法上的遺棄罪與民法扶養義務雖有不同層次,但彼此間具密切關聯。民法上的扶養義務是父母與子女之間基於血親關係所產生的身分法上義務,而刑法則是透過刑事責任來強化對此義務的保障,以防止因怠忽或故意而造成弱勢群體之生命、身體受重大危害。因此,當父母生子後若有意圖逃避責任,未履行扶養義務,甚至遺棄子女時,即觸及刑事責任範疇。
誰為遺棄行為人,尚待司法機關偵查釐清,究竟是母親、父親或其他家屬,抑或無關之第三人,將決定刑責歸屬。但若行為人具有扶養義務之身分,則刑度將更為嚴重,因為法律對於身分義務人有更高的期待,若背棄責任,其社會評價與法律責任均加重。另一方面,值得探討的是若父母確因貧困、心理壓力或其他原因而無力養育子女,是否仍須承擔刑責。
從法理上而言,縱使經濟困難,仍不能構成遺棄的正當理由,因為社會已建置多種救助與資源,例如社會局、兒福機構及民間基金會均提供嬰幼兒安置與出養服務。父母若難以扶養,應透過合法途徑將子女交付有能力之家庭或國家機構照料,而非私自遺棄。若行為人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行為能力受限,則另需依刑法第19條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規定判斷責任能力,但這屬於極少數例外。
從刑法規範角度看,「生子不養」若僅止於未積極撫養,例如父母未盡經濟給付義務,但仍未達遺棄之程度,則不會構成刑事犯罪,僅可能涉及民法上扶養費之請求。然而,若父母不僅不撫養,還刻意將嬰兒置於無人照顧之環境,使其陷於生命危險,則已符合刑法第294條構成要件。
換言之,「不養」是否構成犯罪,需觀察其具體行為模式,若單純消極不給付扶養費,屬民事責任;若積極將嬰兒棄置,造成實質危害,則為刑事責任。社會倫理角度亦顯示,生養子女不僅是生物本能,更是社會契約。孩子是最弱勢的群體,完全依賴父母之愛護,拋棄孩子不僅造成個體痛苦,更使社會承擔龐大救助成本。因此法律透過刑法遺棄罪來懲罰此類行為,兼具嚇阻與教育意義。棄養嬰兒雖獲救,仍因血壓、體溫過低而送加護病房,幸而經治療後恢復健康,顯示若非及時發現,後果將難以想像。這更凸顯「生子不養」在現實社會中的殘酷性與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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