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請求減輕扶養義務或免除扶養義務?
問題摘要:
總結而言,負扶養義務者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須符合法定條件、提供充分證據、必要時取得雙方合意,法院將依民法第1118條之1裁定,並參酌財產、收入、生活狀況及過往扶養情形,酌定扶養費金額及裁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以維護公平合理的扶養制度,保障負擔者及受扶養者之合法權益,並避免因不公平扶養造成經濟或生活困窘。
律師回答:
關於如何請求減輕扶養義務或免除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明確規範,規定受扶養權利者若有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致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者,負扶養義務者得向法院請求減輕其扶養義務,若受扶養權利者之行為情節重大,則法院亦可裁定免除其扶養義務,而此規定對於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不適用,因此負扶養義務者欲請求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首先必須證明受扶養權利者對其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身心不法侵害,或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進一步主張若繼續負擔扶養義務將顯失公平,而欲免除扶養義務者,還需證明情節重大,法院方能裁定,
在實務上,法院通常會依證據及雙方合意情況酌定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聲請人主張其母與父離婚後不知去向,未曾盡扶養義務,由祖母單獨扶養長大,且現行母親收入充足,無請求扶養之意願,法院依兩造合意裁定免除聲請人對其母之扶養義務。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雖爲其母,但與其父離婚後,即不知去向,未曾盡扶養義務、亦從無探視連繫,聲請人係由祖母單獨扶養長大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本院93年度執字第8547號債權憑證等件影本為證,爲相對人所不爭執,相對人並表示從未有拋棄聲請人之想法,實為當時環境逼迫,其將來年老亦不會請求聲請人扶養,並感謝聲請人之祖母蔡劉○○將聲請人照顧得很好等語,堪信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爲真實。依兩造財產查詢資料,相對人現年41歲,其108年所得爲新台幣(以下同)869,186元,非無謀生能力或不能維持生活,而聲請人年僅20歲,目前為在學學生,尚背負就學貸款債務,兩造合意聲請法院裁定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無不可,爰裁定如主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調裁字第74號裁定)。」
又聲請人其父於年幼時與母離婚後未盡扶養責任,由母單獨扶養長大,且父親自承多年不顧妻小,法院審酌其現有生活狀況及收入能力,裁定免除聲請人對父之扶養義務。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爲其父,於聲請人年幼時即與聲請人之母離婚後,未盡扶養義務,聲請人係由母親單獨扶養長大等事實,爲相對人所不爭執,堪信爲真。相對人自承當時年輕不懂事,離家多年不顧妻小,同意免除聲請人之扶養義務。本院審酌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依現階段情況,如令聲請人扶養相對人,將迫使聲請人現有生活及工作均面臨莫大之困窘,顯非適宜,亦非相對人所願。是兩造合意聲請法院裁定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於二年內,爲兼顧雙方情況,應無不可,爰裁定如主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調裁字第71 號裁定)。」
針對父親涉犯罪入監服刑多年,且返台後無履行扶養義務意願,聲請人現階段工作收入僅足應付家庭生計,法院亦依合意裁定免除扶養義務。
「…兩造爲父子關係,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雖爲其父,但僅於民國80至81年間給付過扶養費,其後即因涉犯毒品槍械等罪潛逃大陸,之後返台入監服刑,未再盡扶養義務,依聲請人現階段之工作收入情況,僅足應付全家生計,而相對人現年58歲,正值壯年,非無謀生能力,亦無請求扶養之意,兩造合意聲請法院裁定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無不可,爰裁定如主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調裁字第2號裁定)。」
類似案例聲請人父母離婚後未盡扶養義務,聲請人由母單獨扶養長大,父親表示不願讓子女負擔扶養義務,法院依合意裁定免除扶養義務。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雖爲其父,但與其母陳○○在懷胎七個月後即離婚,未曾盡扶養義務、亦從無探視連繫,聲請人係由母單獨扶養長大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及離婚協議書等件影本為證,爲相對人所不爭執,相對人並表示因離婚書上約定,所以沒付任何扶養費,不想讓聲請人負担扶養義務等語,堪信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爲真實。依兩造財產查詢資料,相對人現年56歲,108年所得爲新台幣(以下同)602,022元,非無謀生能力或不能維持生活,而聲請人年僅20歲,108年所得僅30,300元,遠低於相對人,是兩造合意聲請法院裁定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無不可。爰裁定如主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調裁字第66號裁定)。」
另受扶養權利者需人扶養,但對子女自幼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法院依民法第1118條之1裁定免除扶養義務。
「…經查:甲○○、丙○○、乙○○前開主張,有甲○○、黃○○、乙○○、丁○○之戶籍資料、財產資料等件為證,並經陳○○(丁○○之前妻,甲○○、丙○○、乙○○之母)、黃○○(丁○○之弟,甲○○、丙○○、乙○○之叔叔)到庭陳述明確,應堪採信。審酌丁○○之身心及財產狀況(現年65歲、名下無財產),需人扶養,但丁○○對甲○○、黃○○、乙○○自幼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是甲○○、丙○○、乙○○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 規定,聲請免除對丁○○之扶養義務,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調裁字第36號裁定)。」
聲請人對於過去未善盡扶養責任,現有工作不穩、收入不豐,法院依民法第1118條之1裁定請求扶養費按月給付適當金額,並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林○○爲林○○、林○○之父,無謀生能力,已無法維持自己生活,請求已成年子女履行扶養義務。林○○、林○○以渠等自幼係由母親獨力扶養長大,林○○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請求准予免除扶養義務。林○○、林○○對於林○○昔因工作不穩定、收入無多,故未善盡扶養義務,林○○現無工作,已無法維持自己生活等情,並不爭執。查林○○、林○○均工作不穩、收入不豐,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表附卷可參。二、兩造對於解決方法已有共識,林○○同意林○○在有工作時,應每月給付林○○一千五百元,林○○則願意自民國109年11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林○○二千元。兩造合意聲請法院裁定命給付扶養費暨准予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等,應無不可,爰裁定如主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調裁字第79號裁定)。」
「…本院審酌聲請人過去並未善盡人父之扶養責任,僅在相對人10歲之前有照顧相對人及分擔家庭生活費,自相對人14歲之後,即與相對人少有接觸,認為難令相對人對其為完全之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本院就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成年前扶養10年之程度,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酌減相對人扶養義務後,認為相對人應負擔每月2,000元之扶養費為適當。從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自109年1月31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2,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數額之請求,則無理由,惟此屬本院得依職權審酌而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院縱未完全依聲請人之聲明內容而為扶養費計算數額之酌定,亦不生其餘聲請駁回之問題,附此敘明。又本件係命相對人按月給付定期金,為確保聲請人受扶養之權利,併依家事事件法第126條準用同法第100條之規定,宣告給付定期金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12期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71號裁定)。」
當父母自與另一方離婚後長期未盡扶養義務,子女由其他家庭成員單獨扶養長大,且父母收入尚可或無請求扶養之意願,經律師協助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聲請,法院往往會裁定減輕扶養義務,保障負扶養義務者之生活及經濟權益。
因此,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核心要件包括:一、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心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三、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四、免除扶養義務須加上情節重大。申請人需提供戶籍謄本、財產資料、證明文件、證人陳述等作為證據,並可與受扶養權利者協議或依法院裁定方式進行。法院會綜合雙方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過往扶養情形,酌定扶養費給付及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此外,實務上亦有法院針對部分扶養費按月給付定期金,並設置逾期履行後的補救措施,以兼顧受扶養者之生活權益與負扶養義務者之公平負擔。
整體而言,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與實務判決提供了完整的法律依據與操作模式,負扶養義務者可依據其實際生活與經濟狀況,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以保障自身生活並合理分配扶養責任,同時亦提醒受扶養權利者應善盡其義務,避免因不當行為導致負擔者得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裁定亦強調雙方合意的重要性,在證據明確、事實清楚及情節重大時,裁定免除扶養義務往往會獲准,而減輕扶養義務則可依受扶養者需求及負扶養義務者能力進行比例酌定,以兼顧公平及生活必要。律師實務操作中,會先行蒐集受扶養者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相關資料,包括戶籍資料、財產資料、收入資料、扶養情況及雙方陳述,再依民法第1118條之1提出裁定聲請,並附具證據文件,經法院審查認定情節符合規定後,即可裁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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