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之在學學生是否即不可請求父母扶養自己?

30 Oct, 2025

問題摘要:

成年之在學學生並非當然喪失受扶養權利。只要其因在學而不能維持生活,符合「無謀生能力」的解釋範圍,即得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7條等規定,向父母請求扶養。成年學生仍可享有扶養權利。這樣的規範,符合社會對教育期間子女需要父母支持的期待,也兼顧了家庭倫理與法律責任的平衡。因此,成年在學學生未必就不能向父母請求扶養,而是要依個案具體情況判斷其是否具備受扶養要件。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成年之在學學生是否即不可請求父母扶養自己」這個問題,必須回到民法關於扶養義務的規定來加以分析。我國民法第1114條明定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有扶養義務,換言之,不論是父母對子女,或子女對父母,皆屬於扶養關係的範圍。這個規定並沒有以「未成年」為限制,也就是說,只要符合受扶養的要件,即便子女已經成年,仍有可能向父母請求扶養。至於要件為何,則須進一步檢視民法第1117條的規定。

 

依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對直系尊親屬則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此條文顯示,成年子女若要請求父母扶養,必須達到兩個條件:一是不能維持生活,二是沒有謀生能力。然而所謂「謀生能力」並非單純指身體上是否具有工作能力,而是綜合社會情境與個人實際情況來判斷。

 

民法第1084條是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及教養義務。而民法第1114條則規定下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父母和子女屬於第一款直系血親相互間,只要是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皆有受扶養之權利,並不以未成年為限。又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已盡相當之能事,仍不得覓得職業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795號判例)。

 

「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已盡相當之能事,仍不得覓得職業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換言之,即使成年子女在生理上具有工作能力,但因特定情況無法工作或不宜工作,仍可能符合無謀生能力之要件。這裡最常見的情形之一,就是成年後仍在學的學生。

 

大學、研究所乃至進修的學生,雖然年齡上已屬成年,但由於正處於接受教育的階段,通常無法兼顧全職工作來維持生活,而社會也普遍認為在學學生以完成學業為主要任務,不宜要求其完全自立謀生。在這樣的情況下,即可認定該成年在學學生並非全然喪失受扶養之權利,仍得向父母請求必要之扶養。

 

進一步來看,「不能維持生活」的判斷,並非以學生是否能勉強賺取一些收入為標準,而是看其是否能合理維持基本生活及教育需要。若學生因學業繁重,只能打零工,所得不足以負擔生活與學費,則仍可認定為不能維持生活。相反地,若學生雖在學,但本身已有相當財力或收入足以維持生活,則其向父母請求扶養的基礎即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成年在學學生向父母請求扶養,並非意味著父母就要無條件提供一切費用,而是依民法第1119條「扶養程度,應依受扶養者之需要及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酌定之」。也就是說,父母的扶養義務範圍,要視子女的實際需要以及父母的經濟能力而定。如果父母本身生活拮据,則其扶養義務也可能減輕;反之,如果父母具有充分的經濟能力,則其扶養義務就相對較重。

-家事-親屬-扶養-受扶養權利

(相關法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7條=民法第1084條=民法第11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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