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情形可免除扶養義務?法院聲請程序為何?
問題摘要:
子女在面對父母的扶養請求時,原則上應依順位承擔,但若符合特定情形,例如父母曾有虐待、重大侮辱、不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則可依法聲請免除扶養義務,若情節較輕則可聲請減輕,此外若子女自身生活無法維持,也可依第1118條主張免除或減輕,法院在審理時會要求提出事證,並透過調解、調查與裁定程序,最終決定是否准許免除,這樣的程序雖然繁瑣,但卻是保障雙方權益的必要過程,提醒民眾在遇到此類情況時,應及早諮詢律師,準備相關證據,依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聲請,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無謂的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在我國民法制度下,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這是出自倫理秩序與社會責任的基本要求,其中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更被視為法律與道德兼具的義務,然而法律並非一味要求子女無條件承擔父母的生活照顧,若父母自身在子女年幼時未曾善盡照顧責任,甚至有虐待、重大侮辱等行為,法律亦承認在這樣的情況下要求子女扶養父母顯失公平,因此透過立法設計,子女得以依法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這正體現法律在維護倫理與公平之間的平衡。
首先,從民法第1115條來看,子女作為父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的扶養義務人,若有多名子女,則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扶養費用,不必平均分攤,而是以實際財力決定比例,換言之,即使子女有數人,若其中部分子女經濟能力較強,就可能需要負擔更多的扶養費,反之,能力不足的子女則可少負擔或免於負擔。
然而父母何時得以請求子女扶養?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父母僅需符合「不能維持生活」要件即可,並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條件,換言之,即便父母仍有工作能力,但若其財力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仍可對子女主張扶養權,這點在實務上引發不少爭議,因為有些父母並非不能工作,而是選擇不工作,卻仍依法向子女請求扶養,這導致部分案件進入法院後引起社會爭論,進而催生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法制設計。
民國99年修法增訂民法第1118條之1,明文規定受扶養權利人有特定行為時,扶養義務人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該條第1項指出,受扶養權利人若對扶養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則由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第2項更進一步規定,若上述情形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扶養義務,這就是子女在面對曾經遺棄或虐待自己的父母時,法律所提供的保護機制,避免子女在長大成家後再度受到不公平的負擔。
舉例來說,若父親自子女幼年起即離家出走數十年未盡撫養之責,成年後卻因年老病弱回頭要求子女負擔扶養費,法院審理時會認定父親未盡扶養責任屬於無正當理由,若證明情節重大,便可能裁定免除子女扶養義務;又如父母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經常施以嚴重暴力,造成身體傷害甚至留下永久後遺症,這屬於故意虐待且情節重大,法院亦得依此免除子女扶養義務,這些判例顯示法律雖然維護親屬倫理,但也不會容許加害人以法律之名反向要求受害人扶養。
除此之外,若扶養義務人自身也陷於生活困境,例如收入不足以維持自己生活,即可依民法第1118條聲請免除或減輕義務,但該條特別規定,若受扶養人是直系尊親屬或配偶,原則上只能減輕不能完全免除,這體現法律對父母與配偶責任的高度重視,這也是許多子女即使經濟拮据仍需支付部分扶養費的原因。不過若能同時符合第1118條與第1118條之1的條件,例如既無力維持自己生活,又能證明父母過去未善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則法院在實務上也可能綜合判斷予以免除扶養義務。
至於法院聲請程序,依家事事件法規定,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屬於強制調解事件,扶養義務人須向有管轄權的家事法院提出「免除扶養義務聲請狀」,聲請狀內須詳細敘明事實與理由,例如說明父母自子女年幼時即未曾給付扶養費,甚至施以虐待,致子女生活困苦,並具體說明情節重大之處,通常需要附上相關證據,例如戶籍謄本證明父母長期未與子女同住、親友證詞證明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或有施暴行為,甚至醫療診斷書以證明子女因虐待造成的傷害。
法院在受理後會先進入調解程序,若雙方在調解過程中能達成共識,例如父母同意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則法院可依合意製作裁定書,自此免除生效;若調解不成,案件即移由法官開庭審理,法官會調查雙方的主張與證據,必要時指派家事調查官進行家庭訪查,解親屬間的實際互動與過往情形,並可能傳喚證人出庭作證,最終依據事實認定情節是否重大而作出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裁定效力僅向後發生,不具追溯力,也就是說在裁定前已經支付或積欠的扶養費不會因裁定而消滅,僅能免除未來的扶養責任,這點是許多聲請人常常誤解之處,以為一旦獲得免除裁定,過往積欠的扶養費也可免除,實際上並非如此。
從制度設計來看,民法第1118條與第1118條之1的存在,就是為避免法律淪為不公義的工具,若父母自身嚴重失格,不僅未盡教養責任,反而成為子女的加害人,卻在晚年要求子女扶養,顯然有違情理與公平,法律透過免除或減輕制度,給予子女一條合理的出路,也使法院能夠依具體個案衡量雙方利益,避免一刀切的結果。
-家事-親屬-扶養-扶養義務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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