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還再被「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綁架人生嗎?

30 Oct, 2025

問題摘要:

透過民法第1118-1條規定,對於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或有重大不法侵害行為者,子女可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保障自身權益不被不負責任父母綁架,並提供法律依據與程序操作方式,讓子女在符合法定條件下,主張自身生活權及基本權益,避免承受不合理負擔,這亦符合現代社會少子化、高齡化背景下對公平與正義的需求,保障子女不因父母疏忽或不當行為而受損,並使扶養制度更貼近現實生活情況,落實法律公平原則,實現父母子女間責任與權利的合理分配,維護家庭成員基本生存權與尊嚴,確保子女在面對年邁父母的扶養要求時,能依法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保護自身生活權,並透過法院程序取得確定裁定,既保障子女權益,也平衡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責任,實務操作上,可透過調解、庭訊、證人證言、家事調查官查訪等多種方式,確定事實及扶養義務範圍,使扶養義務的調整既合法又合理,達到法律保護子女免受不合理負擔的目的,同時亦提醒父母應盡養育責任,以免晚年生活無依,子女依法可拒絕不合理要求,促進家庭責任的正當分配與公平落實。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你還再被「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綁架人生嗎?這個問題涉及到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與法律所規範的例外情形,也關乎個人權益如何在法律框架下獲得保障。

 

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間互負扶養義務,子女成年後原則上對父母負扶養義務,但扶養義務的發生需要兩個條件:一是扶養權利人有受扶養之必要,二是扶養義務人有扶養之能力。具體而言,父母若能維持基本生活,不得因子女未給付扶養費而造成子女必須負擔過重,民法第1118條規定,若因負擔扶養義務而無法維持自己生活,可減輕扶養義務,但對直系血親與配偶而言,原則上僅能減輕而不能免除。

 

然而,法律也設計了例外條款,即民法第1118-1條明文規定,若父母對子女、子女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施以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或父母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子女可向法院請求減輕扶養義務;若上述行為情節重大,則可請求法院免除扶養義務。實務上,常見父母離婚後,未取得監護權或長期未照顧子女,甚至施行家庭暴力,待年老仍要求子女扶養的案件,法院通常認為此類要求顯失公平,因此立法院於民國99年增訂第1118-1條,明確保障子女在面對不負責任父母時,可以依法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扶養義務事實上是雙向獨立的:父母對子女的扶養請求權與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是各自獨立存在,並不以父母曾經扶養為前提,只要父母「不能維持生活」,子女即負扶養義務,即使父母仍有謀生能力,也不能以此為免除理由。

 

然而,若子女因給付扶養費而無法維持自身生活,可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聲請減輕扶養義務。扶養的程度需依受扶養者的需要、負扶養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來決定,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的範圍有一定界限,避免無度索求。若父母早年遺棄、虐待或有類似行為,到晚年再要求子女負擔扶養義務,子女依法可向法院提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聲請。聲請程序上,子女須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聲請狀」,內容需具體陳述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或施行不法侵害的事實,例如父母離婚後不照顧子女、長期虐待、侮辱或疏於供給扶養費等。聲請案件依家事事件法規定,屬強制調解事件,法院先進行調解,若雙方達成協議,可由法院核發裁定書,確定扶養義務的減輕或免除;若調解不成,則由法官開庭調查,子女可提出親友證人作證或申請家事調查官查訪,補強證據,保障聲請成功。值得注意的是,扶養義務的免除僅適用於「情節重大」的情形,而單純減輕扶養義務則可因父母疏於扶養、或子女自身生活困難而申請。

 

實務中,父母早年遺棄、虐待或長期忽略子女,長大後再要求子女扶養,法院多認定此為情節重大,允許子女免除扶養義務。這反映了法律對公平原則的保障,避免子女被不負責任的父母「綁架人生」,亦維護子女基本生活權。扶養義務的核心在於「必要與能力」,非無條件的倫理綁架,民法第1114條、第1117條、第1118條及第1118-1條共同構成完整的規範體系,平衡子女與父母權益,確保子女不因父母過失而承受不合理負擔。扶養義務原則上不可免除,但例外條款提供法律救濟途徑,讓子女在面對父母不負責任行為時,可依法減輕或免除責任,並通過法院程序確認權利,保障自身生活不受侵害。扶養義務的發生需同時具備扶養必要性與能力,對直系血親尤其是父母子女間,原則上子女負有扶養責任,但若父母行為屬於虐待、侮辱或長期疏於扶養,或有其他情節重大事由,子女依法可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依個案情況彈性調整扶養義務,兼顧扶養權利人及負義務者的權益,並可採用調解、開庭調查、證人證言及家事調查官查訪等方式確認事實。值得強調的是,扶養義務並非倫理綁架,而是法律規範下的責任分配,子女可依法主張權益,以避免被不負責任父母不合理要求綁架人生,確保生活權及基本保障。

 

扶養義務的核心理念是「有必要者得扶養,有能力者負責」,法律提供減輕與免除的機制,子女可藉由法院程序,針對父母未盡責任或施加不法侵害之行為,申請調整扶養義務。扶養義務的範圍應依受扶養者之需要、扶養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合理分配,避免無度負擔,民法第1119條即明文規定扶養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需要及負扶養義務者能力定之。

-家事-親屬-扶養-扶養義務減免

(相關法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7條=民法第1118條=民法第1118-1條=民法第11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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