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姐妹都不分擔父母的扶養費,法律上應該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當兄弟姊妹有人拒絕分擔扶養父母的費用,法律上並非無解,主要可透過訴訟程序解決。父母或已承擔扶養責任的子女,可向法院提出請求,法院會依據各子女的經濟能力、父母的實際需求,裁定應分擔的比例與金額。若子女惡意逃避扶養,甚至可能影響其繼承權。換句話說,孝順父母不僅是倫理道德要求,更是法律義務,若子女中有人不盡義務,法律透過扶養請求、強制分擔甚至繼承權喪失等方式,保障父母的生活權益,維護公平正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法律制度下,子女對於父母有無可推諉之扶養義務,若父母因年老、疾病或其他原因致不能維持生活時,子女必須依其經濟能力分擔扶養責任,這是民法明文規定的法律義務,而非單純的道德義務。
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父母同居者、兄弟姊妹相互間及家長與家屬間皆互負扶養義務,其中最主要的即是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再依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即父母,則不受「無謀生能力」的限制,因此只要父母生活不能自給,子女就有扶養責任。
法律另於第1118條規定,若因負擔扶養義務而導致自己無法維持生活者,得免除其義務;但若受扶養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僅得請求減輕義務,無從完全免除。這表示即便子女經濟拮据,對父母仍應盡最低限度的扶養。至於如何分擔,依規定,若有數名負扶養義務人,則依親等遠近為先,若同為同一順位,則應按其經濟能力比例分擔。
換言之,兄弟姊妹對父母的扶養責任並非可以完全推卸給其中一人,而是應按比例共同負擔。若兄弟姊妹中有人拒絕出力,其他已付出的子女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擔扶養費,法院會依各人資力裁量分配。
實務上,法院在判定扶養費金額時,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金額,並視受扶養人有無特殊需求(例如重大醫療開銷),以及各扶養義務人的收入狀況酌予裁定。例如,父母的扶養請求權係維持生活的權利,子女即使無餘力,仍須犧牲自己而扶養父母,除非符合法定減免規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見解,子女對於父母之扶養義務,既係生活保持義務,除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得減輕其義務外,身為扶養義務者之子女雖無餘力,亦須犧牲自己而扶養父母。
父母之扶養權利須以不能維持生活為限,並非絕對無條件,但在實際認定上仍傾向保障父母的基本生活權益。若子女長期拒不扶養,甚至在父母臥病在床期間惡意不予照顧,此種惡意不予扶養行為,已構成對父母之「重大虐待」,不僅在生前可使父母得請求法院裁定免除該子女的扶養義務,更在死後可能影響其繼承權,因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且被繼承人明示不得繼承時,該繼承人喪失繼承資格。
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意旨:「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因此,若兄弟姊妹惡意逃避扶養責任,除須分擔扶養費外,甚至有可能喪失將來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就實際救濟程序而言,若某一子女獨自承擔父母大部分扶養費,而其他兄弟姊妹拒不分擔,其可代表父母或基於自身權利,向法院提起扶養費分擔之訴,法院會依各人收入、財產及實際生活狀況,裁定合理比例。
扶養費可以請求的前提在於「被扶養對象無法維持生活」,也就是被扶養者可能沒有收入、沒有謀生能力或者生活支出大過於收入甚多的情況,例如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而當子女成年後,當父母已經退休而沒有收入時,子女就需要負起扶養的義務。
再者,當子女對於無法維持生活而需要被照料的父母,不盡任何扶養義務,在實務上(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參照)是會認定為「重大虐待」的,這邊的「重大虐待」是指繼承權喪失的情況,即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扶養的問題,其實並沒有想像中的單純,常會因為扶養人及被扶養人間生活異動所產生空間或時間上的差距,造成應該要扶養而未扶養的狀況。其實可透過事前的規劃與溝通來預防扶養費請求的麻煩,而不是單純看著情勢的變化再來做決定,走到那一步,可能都要在法院見面了。進入訴訟程序後,對雙方來說,也不見得完全的有利或不利,但可以肯定的是,請求時間會拉長,雙方的關係可能變得更僵,歧見越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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