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是孝道嗎?是無條件的嗎?
問題摘要:
扶養在法律上是一種義務,而非單純的倫理孝道,具有特定條件與限制,包括扶養必要性、扶養能力、過往虐待或遺棄情節、經濟能力及公平性考量,子女在面對多年失聯或不負責任的父母時,法律允許其主動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以保障自身權益,同時保留繼承權利的可能性,這使扶養義務既符合社會倫理期待,也兼顧法律公平原則,避免子女因父母的不當行為承擔不合理負擔,而這樣的制度設計正凸顯扶養作為法律義務與孝道倫理之間的平衡,提醒社會及個人,扶養並非無條件,也不應成為任意要求的工具,法律提供明確的救濟途徑與程序保障,使扶養義務既合理,又可在特定情況下得到調整與免除。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扶養究竟是孝道嗎?它是否無條件存在?在法律與倫理層面上,這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民法第1114條至1119條明確規定扶養義務,無論是父母對子女,還是子女對父母,都存在法定扶養責任,但這種義務並非絕對無條件,也非完全等同於傳統倫理所稱的「孝道」,它必須建立在「有扶養必要」及「有扶養能力」的基礎上。法
院實務上認為,父母對子女之扶養請求權與未成年子女對父母之扶養請求權各自獨立存在,也就是說,父母即使過去未盡扶養義務,長大後仍可依法請求子女扶養,子女請求扶養亦不以父母先前有無扶養為前提,但民法第1118條及第1118-1條賦予子女在特定情況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權利。根據1118-1條,若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心不法侵害,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這意味著扶養義務與孝道之間具有法律上的限制與公平考量。
實務上,如果父母從小就拋棄子女,甚至多年消失,成年後突然出現要求扶養,子女可以依法主動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以保障自身生活不受過度侵害。扶養義務的負擔順序依民法規定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子婦、女婿以及夫妻之父母,若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應依經濟能力分擔,且在親等相同時,以親等近者為先。此外,扶養權利以受扶養者「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若父母有能力以自身財產維持生活,法律上並不承認子女有扶養義務。這一限制清楚指出扶養並非無條件,扶養義務必須建立在扶養必要與能力存在的前提上。
以實務案例而言,許多成年人在社會局通知下,才驚覺多年未聯繫的父母因年老或失智需安置,而自己被要求支付扶養或安養費用,這時若未事先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仍可能被強制支付,反映法律在扶養義務上兼顧父母的生存權利與子女的公平負擔。另一方面,扶養義務與繼承權之間雖有一定關聯,但並非完全連動。民法第1118-1條規範的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不代表喪失繼承資格,但若親屬曾對自己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子女可同時透過遺囑等方式排除該親屬的繼承資格。這說明扶養義務是基於法定義務與倫理要求的綜合平衡,而非單純孝道的延伸。
扶養義務的裁量須考量負擔的公平性與受扶養者的需求,子女在遭遇父母長期缺席或虐待時,有權行使法律保障自身權益,例如免除扶養義務,避免不公平負擔。至於政府代墊安置費用的情形,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可先行支付安置費並通知扶養義務者償還,若逾期未償還,可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因此,子女若面對多年不履行扶養責任的父母,應儘速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以防被迫支付安養費或醫療費,這在法律上被視為必要的救濟手段。實務中,社會局或安養機構經常在尋找失聯多年的子女,過程中會觸發過往不愉快的回憶與情緒,但法律提供程序性保障,使子女有機會行使權利以避免不公平負擔。值得注意的是,扶養義務減輕或免除不適用於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反映出法律對於未成年人維護其基本生活需求的重視,而成年子女則享有更大的裁量權。
-家事-親屬-扶養-扶養義務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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