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監護權官司緩不濟急?可善用家事暫時處分
問題摘要:
家事事件中若涉及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或監護權爭議,往往因訴訟曠日廢時導致緩不濟急,當事人應善用家事事件法所提供之暫時處分制度,提前保障自身或子女利益。透過提出具體證據,說明急迫性與必要性,法院可在終局裁定前即核發適當命令,例如暫時給付扶養費、禁止攜子女出境、交付子女或必要物品等。暫時處分不僅能解決當下困境,更能防止事後難以彌補之損害,確保家事事件中弱勢方權益獲得最大程度保障。換言之,善用暫時處分,能讓法律真正發揮保護效果,而不至於因冗長程序而淪為空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家事事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監護權等案件往往曠日廢時,法院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通常會進行深入調查,除聽取當事人雙方陳述外,還可能委託社工、家事調查官訪視家庭環境,並透過多次開庭蒐集資料,確保裁定符合子女利益。這些程序冗長,往往導致案件審理時間動輒需一年以上才能結案。
然而,某些案件若拖延至終局裁定方能救濟,當事人或子女已遭受難以回復的損害,例如扶養費請求案件中,子女生活所需急迫,若一年後才獲裁定扶養費,可能早已陷入困境;又如監護權爭奪中,一方家長計畫將子女帶離國境,若待裁定確定後才禁止出境,子女早已離境難以追回。為避免此類緩不濟急之情形,家事事件法特別設有「暫時處分」制度。
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3項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其內容包括命令或禁止當事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作其他適當處置。
暫時處分可以做什麼?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3項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所以必須先向法院提出本案聲請,才能聲請暫時處分,這部分是跟民事假扣押不同,需要留意。
暫時處分的類型五花八門,舉凡給付扶養費、交付子女、交付必要物品、禁止處分特定財產、禁止出境等都是其中之一,關於暫時處分的種類,可參考「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不過暫時處分必須有急迫性、必要性才能核發,若無此情事,則待終局裁定下來,就足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聲請暫時處分之方式及流程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2項規定:「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
這代表在本案尚未終結前,法院得透過暫時處分提供即時保護,避免因審理時間過長而使權利遭受無法彌補的侵害。與民事程序中的假扣押不同,暫時處分必須以已提出本案聲請為前提,亦即必須先或同時向法院聲請扶養費、監護權等本案,才能同時聲請暫時處分。
至於暫時處分的適用範圍甚廣,常見類型包括暫時給付扶養費、暫時交付子女、交付必要物品、禁止處分特定財產、禁止攜帶子女出境等,詳細種類可參考「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然而暫時處分並非當事人隨意可得,必須具備急迫性與必要性,法院才會准許,若情況不具急迫性,法院通常會待終局裁定即可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
在聲請方式上,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應表明本案請求事項、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事由,並釋明暫時處分之必要性。所謂「釋明」,是指需提出初步證據,足以令法院相信確有急迫性及必要性,例如提出父母無力提供生活費、子女生活困頓的資料,或另一方有將子女帶往國外之具體證據。
審理程序上,暫時處分由審理本案的同一法官處理,通常會先開庭審酌,再裁定是否准許。若裁定准許,該裁定即具有執行名義,當事人可聲請強制執行,法院亦得依職權執行,以確保暫時處分落實。與一般民事假處分不同,家事暫時處分不需提供擔保金,這是因為家事事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強調保護弱勢,而不以金錢擔保為門檻。
舉例而言,若父母雙方爭取監護權,母親主張父親計畫攜子女出境,母親即可以本案聲請監護權的同時,聲請暫時處分禁止父親攜子女出境,法院若認為急迫性存在,將立即裁定禁止出境,避免子女離境後難以追回。又如扶養費請求案件,子女急需生活費,母親可聲請法院裁定暫時由父親按月給付一定數額,法院會依父親經濟能力核定,確保子女生活不致中斷。
所以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本案聲請後,才能提出暫時處分(至少要同時聲請),而暫時處分應表明請求何事項(例如請求於事件終局裁定或因和解、撤回終結前,按月應給付1萬元扶養費),另應釋明暫時處分之急迫性及必要性,所謂釋明,係指必須提出一些足以讓法官認為確有暫時處分核發必要之初步證據。
暫時處分裁定不用提出擔保金,會由審理本案案件的同一個法官處理,暫時處分原則上也都會先開庭,先就是否為暫時處分做裁定,若法院裁定准許,該裁定即有執行名義,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亦可依職權執行)。不過暫時處分必須有急迫性、必要性才能核發,若無此情事,則待終局裁定下來,就足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從制度設計來看,暫時處分的目的即在於避免「遲來的正義等同於非正義」之結果,透過提前介入的措施,確保家事案件中的弱勢方能獲得即時保障。雖然暫時處分並非終局判斷,但其效力可延續至本案裁定確定或撤回為止,對當事人具有實際拘束力。若當事人不服暫時處分,得依法提起抗告,但抗告期間法院裁定仍有效,可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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