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行情?法院的計算方式為何?

30 Oct, 2025

問題摘要: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法律制度,核心在於保障子女基本生活權益,不因父母婚姻變動而受損。法院計算數額時,主要依據子女需求與父母經濟能力,並參考全國平均生活費支出,再依個案具體情況裁量。即使未取得監護權,父母仍須支付扶養費,因扶養義務基於親子身分而生,且不因監護權而免除。扶養費支付期限多至子女成年或完成高等教育,若父母一方長期未支付,另一方得提起返還代墊扶養費之訴,但須注意五年時效。此一制度的設計目的,在於確保子女不因父母爭執或一方逃避義務而影響其成長權益,真正實踐「讓孩子安心長大」的立法理念。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法律制度下,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問題是家事案件中極為重要的一環,立法精神在於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與教育需求,使其在父母婚姻狀態不論維持或解除時,仍能安心成長,不致因父母分離或經濟能力懸殊而受害。

 

依據民法第1116-2條明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也就是說,即使父母已離婚,或者一方喪失監護權,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仍然存在。換言之,未獲監護權的一方,仍然有義務負擔子女之扶養費,因為扶養義務是基於親子關係而生,而非監護權的附隨義務。此項設計目的,在於避免監護權分配之後,一方父母完全脫離子女生活責任,而讓子女生活無以為繼。法院在計算扶養費數額時,並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必須固定金額,而是透過實務運作形成標準。

 

在我國司法實務中,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計算始終是離婚訴訟與協議中最容易產生爭議的焦點之一,因為金額高低直接攸關子女生活品質,也牽涉到雙方父母的經濟負擔。

 

通常法院會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之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金額作為基本參考標準,並再依雙方的收入比例與實際經濟狀況分擔,例如新北市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20,315元,若以一人一半分攤,大約只能判定在一萬元左右。但這只是基準,並非絕對,法院在審理時仍會綜合考量父母的經濟條件、子女實際需求、特殊醫療或教育費用,甚至雙方過去的扶養態度,必要時可跳脫主計處標準,裁定較高或較低的扶養費,以下將透過幾個裁定實例進一步說明其中的差異與背後理由。

 

首先,在裁定較高的案例中,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家聲抗字第122號民事裁定指出,當兩造的平均收入高於一般國民所得水準時,不宜再以上述平均消費金額作為基準,而應相對提高扶養費,否則反而無法符合子女應享有的生活水準。這種情況顯示法院會將父母真實收入納入衡量,避免有資力的父母刻意以最低標準規避責任。

 

同樣地,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家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因聲請人年事已高且醫療支出顯然高於平均值,法院便認為應提高扶養費用;而在104年家親聲字第198號案件中,相對人長期於八大行業任職,每月收入動輒十萬元,法院認為其資力充足,即便聲請人無業,仍有權依當地生活水準與子女年齡需求,裁定每月應支付高達15,000元的扶養費,遠高於主計處公布之平均數字。

 

再如103年家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因聲請人需長期入住照顧中心並有額外醫療需求,法院直接判定每月扶養費為30,000元,以反映特殊需求而非單純依消費支出計算。此外,101年家親聲字第29號裁定,法院考量青少年階段的教育與生活支出高於一般兒童,亦支持將金額略為調高。

 

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抗字第85號裁定中,因受扶養人有重度智能障礙,醫療需求顯著,法院將扶養費提高至15,000元,充分展現「需求導向」的審酌原則。

 

與此相對,亦有法院認為應裁定較低的情況,例如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中,法院指出聲請人父親收入顯低,另一方亦查無所得,子女可享受的生活水準本就低於平均標準,因此認定每月12,000元即屬適當。

 

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也採取類似立場,認為雙方經濟條件明顯低於一般受薪家庭,若直接依主計處平均數字計算,未免過高,於是予以酌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137號裁定中,兩造合計收入低於當地平均所得,法院綜合考量地區生活水準、子女就醫與就學需求,裁定每月15,000元為適當數額,高於最低生活所需但低於一般標準。

 

更為典型的例子是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家聲字第161號裁定,法院明確援引民法第1118條,但書規定,認為若債務人支付標準扶養費將使其無法維持生活,應減輕其義務,遂將扶養費酌減至每月5,000元。

 

另一件104年家聲字第133號裁定,則考量聲請人長期未盡扶養義務,將相對人的扶養金額降至僅1,000元至2,000元不等,反映出法院會依據父母過往履行義務的態度調整金額。

 

此外,最高法院104年台簡抗字第64號民事裁定更揭示另一面向,即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應以滿足基本教養及成長需求為限,若父母約定金額過高,導致子女生活在奢華環境,反而不利於其成長,法院亦可介入調整,避免扶養費成為偏離公益的工具。

 

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以其中「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基準,再依子女實際生活需求及父母經濟能力進行調整。舉例來說,若該年度全國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二萬五千元,法院會以此作為子女基本生活費之參考,再考量子女特殊需求,如健康狀況是否需要經常性醫療支出,是否就讀私立學校需額外學費,或者有其他合理支出需求,進而增減扶養費基準。

 

另一方面,法院也會審酌父母雙方之經濟能力,包括薪資收入、財產狀況、生活水準及負擔其他家庭責任之情況。父母雖共同負有扶養義務,但共同分擔並不代表必然各半,而是依比例分攤。

 

實務上,若監護權人為主要照顧者,因與子女同住,除金錢外還需耗費大量心力與時間照料,因此法院多會認定其負擔較少比例的金錢扶養義務,反之,未取得監護權者需負擔較高比例。例如法院可能判決由監護權人負擔三分之一,另一方負擔三分之二,具體比例視雙方經濟能力與子女需求而定。

 

至於扶養費之給付方式,法院可裁定一次給付或分期按月給付,若子女年幼或需求持續性,通常採每月定期支付方式,以確保子女生活穩定。扶養費的支付期限,通常會持續到子女成年(民法修正後已為20歲),或子女完成大學教育為止,實務上多採較有利於子女成長之標準,即延長至大學畢業,以確保其教育權利。若子女有特殊狀況,例如身心障礙無法自立,則扶養義務可能延續至成年後。實務上亦有返還代墊扶養費之爭議。

 

例如若一方父母完全未支付扶養費,另一方實際獨自負擔所有費用,則其可依法提起「返還代墊扶養費之訴」,請求未支付一方補償本應分擔之金額。不過,依民法時效規定,返還請求須於五年內提起,逾期將喪失請求權。

 

法院判斷時,會審酌該期間另一方確實未支付,且原告已經獨自支出扶養費用,方會認定其有返還請求權。扶養費的行情雖因地區與個案差異而有不同,但通常以主計總處數據為基礎,再依個案增減。一般而言,子女每月扶養費可能落在一萬至二萬元上下,若就讀私立學校或有特殊需求,數額可能顯著增加。法院在計算時不會只依雙方主觀主張,而會要求提出相關證據,例如薪資單、所得清單、財產資料及子女教育、醫療費用收據等,藉此綜合判斷合理數額。

 

法院在處理扶養費問題時雖以主計處數據作為基本基準,但絕非僵化套用,而是會因應父母經濟能力、子女年齡與需求、健康狀況以及父母過往態度等多重因素進行綜合判斷。當父母收入高於平均水準或子女有特殊需求時,法院會裁定高於平均數的扶養費,以確保子女獲得與其成長需求相符的生活條件;相反地,若父母收入明顯不足或過往履行義務顯失公平,法院亦會裁定低於平均數的金額,避免債務人陷入窘迫而影響自身生存權益。

 

扶養費的本質是保障子女的正常成長,而不是提供過度奢侈的環境。因此,實務上扶養費的裁定具高度彈性,法院透過「需求與能力並重」的審酌原則,在保障子女最佳利益與兼顧父母負擔能力之間取得平衡。這些判例清楚呈現扶養費計算並非僅是數字的對半分,而是一種具體而微的價值衡量與利益平衡。

 -家事-親屬-扶養-扶養費

(相關法條=民法第111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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