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沒錢可以不給嗎?

30 Oct, 2025

問題摘要:

「沒錢可以不給扶養費嗎?」在法律上答案是否定的。子女的扶養權是法律保障的基本權益,父母縱使經濟困難,仍應盡力履行,至少提供最低限度的支持。法院會依經濟能力調整金額,而非完全免除,除非情況特殊且證明確無謀生能力,否則不會准許完全不給。這也凸顯法律與倫理之間的平衡:子女不應承擔父母離婚或經濟困境的後果,父母則應在自身能力範圍內盡責,若真的無力,亦可透過法院調整或減輕義務。最終目標在於確保子女能有安定的生活與教育環境,而不是陷入因父母矛盾或逃避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法律上,扶養費並不是一種可以因為「沒錢」就完全不履行的義務,而是基於血親與親子關係而生的強制性責任。

 

依民法第1084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而民法第1116-2條更明確指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換言之,即使父母離婚、甚至雙方感情破裂,子女的存在與需求並不會消失,父母仍必須共同負責其生活所需。監護權的分配,只是決定由哪一方主要照顧子女,但另一方仍需負擔金錢上的責任,提供子女應有的生活資源與成長保障。這也就是為什麼在實務上,法院判決離婚時,除了處理監護權外,也會一併裁定扶養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

 

扶養費的本質是子女的權利,而不是父母之間的債務糾葛,因此監護人不能單方面替子女拋棄這個權利,父母也不能以協議放棄扶養費來規避法律責任。即使一方父母主張「不需要扶養費」或「不想再有牽扯」,法律上仍然視扶養費為保障子女生存與發展的必要手段,不能隨意放棄。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者的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而定。這代表扶養費的計算必須兼顧兩個要素:其一是子女實際需求,包括衣食住行、教育、醫療等支出;其二則是父母的經濟能力,法院會依照父母的收入、財產、生活水準、負擔家庭責任的情況綜合判斷。

 

在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作為基本標準,並依子女的年齡、學習階段或健康狀況進行調整。例如就讀私立學校需額外學費或有長期醫療需求時,數額會提高。另一方面,若父母收入差距大,法院會合理分配比例,通常非監護權的一方需支付較多金額,而主要照顧者則因已付出心力與時間,金錢負擔會相對較少。

 

最高法院30年渝上字第360號民事判例

直系血親相互間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一款固負扶養之義務,惟履行扶養義務,應於扶養權利者所需要之程度為之,其以給付金錢為扶養之方法者,於扶養權利者所不需要之數額時期,扶養義務者無給付之義務。

 

直系血親間雖有扶養義務,但給付扶養費必須符合「受扶養者之需要」,在子女不需要之數額範圍內,義務人無給付之責任。換言之,扶養義務並不是無限制的金錢索取,而是以保障子女合理生活為限。那麼,若扶養義務人確實「沒錢」,是否可以完全不給呢?

 

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使自己無法維持生活者,得免除其義務,但若受扶養人是直系尊親屬或配偶時,僅得減輕義務。雖然條文未直接針對未成年子女,但實務上仍認為父母對子女的義務最為嚴格,即使經濟困難,仍須盡最低限度的扶養責任。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酌減金額,而不是完全免除。例如父母無固定收入、依靠補助生活時,法院可能裁定其支付象徵性或部分金額,以表履行義務,同時避免造成不合理負擔。

 

家事事件法第100條

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前項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法院命給付定期金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並得酌定加給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定期金每期金額之二分之一。

 

法院命給付扶養費時,得審酌一切情況,決定支付方式與數額,甚至可命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定期金支付,必要時並可要求提出擔保。若有拖欠,法院也能裁定逾期喪失期限利益,或加給一定金額,以確保履行。這些規範顯示,法院在保障子女權益的同時,也考量父母的實際能力,避免出現一方完全無力負擔卻被迫高額支付的不公平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若一方長期不支付扶養費,另一方獨自承擔子女生活開銷,可向未支付的一方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但必須在五年時效內提出,否則會喪失請求權。此外,若扶養義務人惡意逃避義務,監護人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甚至查封財產或扣押薪資,以確保子女權益不受侵害。

 

對於任何親屬的扶養費都是如此,只需要按照「被扶養人的需求」來提供即可,通常都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的平均每人月消費的金額」來決定。如果被扶養人沒有被扶養的需要,扶養義務人當然不用提供扶養費。法官也會視扶養義務人的狀況來決定要給予多少扶養費,如果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差不多,通常都會要求「非監護人」提供較多的扶養費用。若其中一方生活上明顯有困難,甚至需要仰賴補助金過活,法院也不會要求他們分擔太多費用。

 

縱使離婚了,還是孩子的父母。法院原則上都很尊重當事人,讓他們自發性給付扶養費。但扶養費攸關到被扶養者的生活狀況,拖延太久恐怕會造成傷害。法院在必要時還是可以介入,替當事人決定支付的額度和頻率。雖然民法上並沒有定義「扶養費」三個字的法條,但我們可以透過其他相關規定得知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離婚後縱使沒有得到孩子的監護權,還是應該分擔子女的扶養義務。在實務上有不少不負責任的父母以為將監護權拋給對方後就沒自己的事,這樣是錯誤的概念。未成年子女沒有義務承擔父母離婚為自己帶來的家庭傷害。 

-家事-親屬-扶養-扶養費

(相關法條=民法第1084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6-2條=民法第1119條=家事事件法第1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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