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應該如何強制執行?

30 Oct, 2025

問題摘要:

扶養費的強制執行制度,透過免繳執行費、一期未繳即可執行、強制金懲罰制度,以及不受部分扣押限制等特別規定,強化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權益。對於監護人而言,若遇到債務人拒不支付,應積極運用家事事件法的規範,聲請強制執行,以免長期獨自承擔子女生活負擔;對債務人而言,則應認知扶養義務屬於不可推諉的法律責任,若一再逃避,不僅債務會持續累積,還可能付出額外強制金與信用受損的代價。最終目標在於確保未成年子女能獲得穩定而妥善的生活保障,避免因父母一方不履行義務而蒙受無辜之苦。

律師回答:

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屬於具有強烈公益性質的金錢給付,立法者為保障子女基本生活權益,特別在家事事件法中設立一系列有利於債權人(多半是監護人代表未成年子女)執行的規範。

 

在現代社會中,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是保障其生存與發展的重要支柱,然而在實務上,許多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常面臨另一方拒絕或拖延支付扶養費的情況,導致孩子的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立法者基於保護弱勢的考量,在家事事件法中特別設立有別於一般債權強制執行的規範,使得扶養費在強制執行上具備更多彈性與保障,避免單親家庭或照顧者在漫長的司法程序中遭遇二次傷害。

 

首先,取得扶養費執行名義的方式,通常是透過法院裁定、調解或和解成立,這些文書一旦確定,便具有執行力,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問題在於,許多債務人即便有履行義務,仍故意拖延不付,甚至聲稱無力支付。針對這類情形,家事事件法提供不同於一般民事債權的規範,使債權人更容易強制執行。

 

首先,扶養費請求權的執行暫免繳納執行費,由執行所得中扣還。這意味著當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為爭取孩子應有的生活費用而必須聲請強制執行時,並不需要先行繳納執行費用,降低訴訟門檻與經濟壓力,讓弱勢一方能夠更容易啟動法律程序。

 

依家事事件法第189條,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暫免繳納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這表示監護人不必先墊付執行費用,即可聲請執行,降低經濟負擔。

 

其次,若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扶養費而有一期未完全履行,即使其餘期數尚未屆至,債權人仍得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得扣押債務人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債權。這一規定有效防止債務人惡意拖欠一期,卻以「未到期」為由規避責任,確保扶養費能夠持續流動,維繫子女的生活需求。又依第190條規定,若債務人未履行一期,即使其餘期數尚未屆至,債權人仍得聲請強制執行,這與一般分期債務不同,目的在於避免債務人利用拖延手段逃避責任。

 

再者,家事事件法提供一個極具威嚇力的制度,即強制金制度。當債務人未依期履行時,法院可依債權人之聲請裁定債務人應遵期履行,並命其於不履行時支付強制金給債權人。這筆強制金並非繳納給國庫,而是直接支付給債權人,具有懲罰與補償雙重效果。強制金的上限為每期扶養費二分之一,法院在裁定時會斟酌債務人資力狀態及既往履行情況,以確保公平合理。

 

家事事件法第191條進一步規定,若債務人未依期履行,法院可裁定命其遵期履行,並於其違反時加付強制金給債權人,且強制金的金額不得逾每期扶養費的二分之一。這項規定特別強調懲罰效果,迫使債務人不得再拖延,並讓受害方獲得額外補償。此外,若裁判法院已於原本的裁定中依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4項酌定加給金額,則不得再重複課予強制金。

 

此外,若裁判法院已依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4項在原判決中酌定逾期加給金額,則不得重複課予強制金。更進一步,家事事件法第192條則賦予債務人救濟空間,若情事變更,債務人可聲請法院變更或停止強制金裁定之執行,例如遭遇重大疾病、失業等情況,法院在必要時會調整裁定,以兼顧債務人的基本生存權益。然而,即便如此,核心仍是確保子女的生活不因父母一方的經濟困境或惡意逃避而受到重大損害。

 

家事事件法第193條更明確指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債權之執行,不受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社會福利津貼不得扣押」之限制,但法院仍須酌留債務人及其所扶養之其他未成年子女必要生活所需。換言之,即便債務人領取社會福利金,仍可能被扣押以支付子女扶養費,這反映出立法者將未成年子女生活保障置於優先於一般債務人利益之上。

 

家事事件法第192條則允許債務人於情事變更時,聲請撤銷或變更強制金裁定,例如因重大事故喪失謀生能力,法院可依職權調整,以維持公平。第193條則更進一步規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債權之執行,不受強制執行法第122條關於不得扣押社會福利津貼的限制。換言之,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債權人可扣押債務人的薪資、獎金、退休金甚至部分補助,但法院仍須酌留債務人及其他受扶養子女的基本生活所需,以避免過度剝奪。

 

執行方式上,債權人可依據確定裁定,向法院聲請執行,法院會依債務人財產狀況發動扣押,例如扣押薪資、存款、不動產,甚至透過強制拍賣取得金額。特別是薪資扣押部分,屬於持續性給付,法院會命債務人之雇主或付款人按月直接扣除部分薪資,交付予債權人,確保子女扶養費來源穩定。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核發執行命令時,若債務人惡意隱匿或拒不履行,還可能面臨信用受損、財產查封甚至拘提管收的制裁。

 

扶養費的強制執行制度具備四大特色:第一,債權人不必先繳納執行費,降低訴訟門檻;第二,若逾期一期,即可對未到期部分聲請執行,確保扶養費不中斷;第三,透過強制金制度,加重債務人不履行的代價,並補償債權人損失;第四,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執行不受一般扣押限制,社會福利金亦可納入執行範圍,唯須酌留債務人及其他未成年子女之生活必需。這些設計展現家事事件法的特別性質,即在親子關係中,保障子女的權益優先於父母的債務自由。

 

實務上,監護人若遇到債務人拒不支付扶養費,應妥善保存相關裁定或和解書,並迅速聲請法院執行。法院除可查封債務人之財產,還能直接命雇主自薪資中扣款交付監護人,以確保子女生活穩定。若債務人持續抗拒,法院更可透過強制金提高其履行的壓力。最終,扶養費的強制執行制度所追求的目的,不僅是法律責任的履行,更是對未成年子女生存權與發展權的全面保障。透過免繳執行費、逾期即執行、強制金與不受扣押限制等特別規範,法律以最直接的手段確保孩子不因父母失責而陷入困境,這正是現代家事法制所體現的「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的核心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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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100條=家事事件法第189條=家事事件法第190條=家事事件法第191條=家事事件法第192條=家事事件法第1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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