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跟你想像的不一樣
問題摘要:
扶養費跟許多人想像的不一樣,它不是給前配偶的補償金,也不是用來談判的籌碼,而是保障子女成長過程中最低限度生活需求的基本權利。父母不應將扶養費視為彼此情感糾葛的延伸,而應理解這是法律強制規定的義務,是親子身分不可推卸的責任。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任何關於扶養費的協議或裁定,法院都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即便父母離異,仍應盡力讓孩子免於成長中的缺憾與不安,這也是我國家事制度強調保護弱勢、維護公平的核心精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實生活中,許多人對於「扶養費」有許多誤解,往往認為這是一種父母間彼此的金錢糾葛,甚至有人錯把它當作是離婚後對前配偶的補償,但其實從法律觀點來看,扶養費的本質是「孩子的權利」,與父母雙方的感情糾紛無關。
民法第1084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而民法第1116-2條更明確指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因此不論父母是否婚姻存續,子女都應該享有穩定的生活保障。
扶養費的金錢用途是為確保孩子在衣食住行、教育與醫療等各方面獲得合理的支持,並非支付給另一方父母「使用」的,監護人只是代為管理與支出。換言之,扶養費不是前夫給前妻或前妻給前夫的「贍養費」,而是孩子生存與成長的必要開銷,因此父母不得以協議放棄或以「不需要」為由拒絕支付。那麼實務上常見的疑問與爭點是什麼呢?
第一,若離婚協議書沒有約定扶養費,監護人仍可隨時向法院聲請裁定,因為法律上不會因為文件空白就讓子女失去扶養保障。
第二,若協議的金額過低導致孩子生活無法維持,或過高使義務人無法負擔,均可依民法第112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02條規定聲請變更,理由是情事變更原則,避免原有約定與現實落差太大而顯失公平。
第三,探視權與扶養費並非互為條件,父母即使積欠扶養費仍享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因為探視權是親子關係的表現,而非「付錢才能見孩子」的門票。
第四,若一方拒絕給付扶養費,監護人可持有確定裁判或協議書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得扣押其薪資、存款或財產,並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91條裁定課予強制金,迫使其履行義務,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債權依同法第193條規定不受一般扣押限制,即便是社會福利金亦可扣押。
第五,扶養費通常以按月支付為原則,除非雙方協議一次給付並經法院認可,否則不得以一次性金額代替,以免中途資金用罄,孩子生活斷炊。
第六,扶養費包含日常生活與教育支出,原則上沒有再細分什麼是衣服費、醫療費或學費,除非雙方特別約定否則一律包含在內。第七,扶養費不需要監護人出示單據向另一方報帳,因為這是固定金額的給付義務,而不是實支實付型保險理賠。
第八,未支付的扶養費可以追溯請求,但受制於五年時效限制,超過五年的積欠款恐難以主張。
第九,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仍須支付扶養費,因為親子身分不因監護權歸屬而消滅。第十,即使離婚協議書寫明「免付扶養費」,法院仍可能認定該約定無效,因為這涉及子女不可拋棄的法定權益。最後,扶養費的行情在法院實務上大多落在每月8,000元到12,000元之間,但會依子女需求、父母收入差距、特殊疾病或教育費用而上下調整,若父母一方經濟優渥,金額也可能高於平均值。
在我國法律制度下,扶養費的計算並非完全依父母主觀協議或自由認定,而是有一定的客觀標準與法院實務操作依據。依據民法第1114條至第1119條規定,直系血親及夫妻間互負扶養義務,子女尚未能自立或父母因年老、疾病無法維持生活時,均可依法請求扶養。
而「扶養費」的計算標準,法院通常採取「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所公布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作為核心依據,該統計數據涵蓋食品費、衣著鞋襪費、居住與水電燃料費、家庭設備管理費、保健醫療費、交通通訊費、教育娛樂及其他雜項費用,幾乎包括了日常生活所需的所有支出,因此被視為最合理且客觀的參考基準。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就我國各縣市所為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消費支出」之項目,含括食品費、飲料費、衣著及鞋襪費用、燃料及水電費、家庭設備及家事管理費、保健醫療費用、運輸通訊費用、娛樂教育及文化服務費用與其他雜項支出,已包含日常生活所需之食衣住行育樂各項費用在內,故該項消費支出應可包括扶養未成年子女所需之各項費用,則本院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作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之計算參考基準,應屬適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374號民事判決參照)。
例如以此作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計算依據「屬於適當」。實際數據上,以109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統計資料為例,六都之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分別為:臺北市30,713元、新北市23,061元、桃園市22,537元、台中市24,187元、台南市21,019元、高雄市23,159元,這些數字顯示不同地區生活費用的差異,法院在審理扶養費案件時,會因子女實際居住地而採取相對應的標準,以符合當地生活水準。除了消費支出基準外,法院在計算扶養費時還會考量雙方父母的經濟能力與身分差異。例如,若一方收入顯著高於另一方,法院通常會裁定其承擔較高比例的扶養費,以維持子女生活水準的穩定與公平。若雙方收入相近,則可能依各自收入比例分擔。
此外,若子女有特別需求,例如長期醫療照護或特殊教育費用,法院亦會將其納入計算,而非僅限於平均消費支出標準。另一方面,扶養費並非一次性支付,而是以「按月定期給付」的形式進行,法律上具有分期給付的性質。若扶養義務人遲延或拒絕支付,受扶養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甚至將未履行部分視為全部到期而一次請求,保障子女生活不中斷。
實務上亦有認定,若父母一方長期未履行扶養義務,另一方墊付的費用可以依不當得利原則向對方請求返還,並適用定期給付之五年時效,若未明確約定則適用15年時效。此外,若雙方因離婚協議確定扶養費數額,日後經濟狀況或子女需求有顯著變更,任何一方都可依家事事件法向法院聲請調整,可能增加或減少扶養費。例如一方失業、重病,法院可能裁定減少;若子女升學需求增加,法院則可能裁定提高。綜合而言,扶養費的計算標準主要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數據,並結合父母雙方經濟能力、子女實際需求及特殊狀況,作為法院裁量的核心依據。此一制度設計,旨在兼顧子女的生活保障與父母的負擔能力,避免出現過度偏頗或不公平的情形。簡言之,扶養費既是法律義務,也是父母對子女應盡的責任,而法院的裁量標準,則確保其金額在合理與可負擔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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