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錢如何養父母?

30 Oct, 2025

問題摘要:

沒錢如何養父母的答案,並非簡單的「無力就不養」,而是在法律制度下,子女仍需盡最低程度的扶養義務,但可依經濟狀況請求減輕,並以多元方式履行,包括陪伴、照護、安排就醫、協助申請社會資源等。同時,父母也應體諒子女的處境,不應無限制地要求金錢給付。法律與倫理在此交織,強調親子間的互相體諒與責任共擔,最終目標是確保父母在年老或無法維持生活時,能獲得必要的生活保障,而子女則在能力範圍內履行法定義務。換言之,即使子女沒有足夠的錢,法律也不會強迫其超越能力支付,但仍要求以合理方式提供扶養,並透過制度設計與社會資源補充,達成保障父母生活的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行我國法律制度中,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並非僅停留在道德層次,而是具有法律上強制性質的規範,這也是民法親屬編的一大核心精神所在。

 

學理上,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為生活保持義務,無須斟酌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縱使扶養義務人生活困難,亦須犧牲自己而扶養;法院見解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當然且全面性,除非父母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外,不能免除對子女原有的扶養義務。因此,扶養義務不能任意轉換、讓渡,納稅義務人與該其他親屬的父母間不得逕以切結書即轉讓扶養義務。

 

依據民法第1114條,直系血親相互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父母同居者、兄弟姊妹以及家長與家屬,皆互負扶養義務,其中最重要的即是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此限制不適用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因此即使父母尚具謀生能力,只要其生活無法維持,就可向子女請求扶養。所謂「不能維持生活」,實務上通常解釋為無法依靠自身財產或收入獨立維持生活,若父母雖無工作,但有足以維持生活的財產,則無扶養請求權。

 

所謂父母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法院認為必須是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工作,或因體能、智能不足,而依其個人之財產不能維持其生活者,且應提出已盡力去向就業服務機構請求安排就業,而無法覓得職業之證明,以及個人財產不足維持生活確有接受他人扶養。至於失業,並非無謀生能力。實際上是可以的,如同前面所說,子女扶養父母是其義務,因此需要去完成,假如子女都不願去扶養父母,導致父母難以生活,父母是可以向法院提出 請求扶養費 的訴訟來向子女要扶養費的喔!

 

但是,子女如果連自己生活都有困難,還是需要每月固定給父母扶養費嗎?

 

民法第1118條則保障子女基本生活,規定若因扶養而使扶養義務人自身無法維持生活時,原則上可免除義務,但若受扶養人是直系尊親屬或配偶,則僅能減輕而不能完全免除。換言之,即便子女經濟拮据,仍須盡最低限度之扶養責任。

 

再依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人之需要及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與身分決定,父母雖可請求扶養,但數額應考量子女實際經濟狀況,法院在判斷時會衡酌父母之需求與子女之支付能力,並非父母得無限上綱地要求高額扶養費。假如子女確實收入有限,連自身生活都難以維持,可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部分扶養義務。法院實務上認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扶養義務具有生活保持義務之性質,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幾乎無限制,必須優先保障,但成年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則會斟酌自身資力。

 

針對這點,子女是可以依自身的 經濟能力 與狀況來給予適當的扶養費用,並非父母可以無限上綱地去要求金錢援助,因此,子女若收入不佳導致自己已經難以生活,這時就可以向法院去提出 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的訴訟,來減輕自己照顧父母的負擔。

 

其實父母與子女間都應該要 互相體諒,畢竟父母養育你長大,儘管沒辦法給予太多金錢援助,平時也可以用各種方式去 關懷父母。另外,子女雖然有照顧父母的義務,但父母也不應該過分去向孩子要求大筆扶養費用,應該要考量孩子也有自己的家庭與生活需要照顧,雙方只要懂得相互理解與體諒,在扶養方面的各種問題就能夠迎刃而解。


 

子女不能以經濟困難為由完全拒絕扶養父母,但若真因扶養而陷入無法維持自身生活,則可依法律規定聲請減免義務,這也顯示法律在孝道與公平之間求取平衡。那麼在實際生活中,如果子女「沒有錢」,該如何履行扶養父母的責任呢?

 

首先,扶養並不必然等同於金錢給付,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方法原則上由當事人協議,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決定,若仍無法解決,則由法院裁定。扶養方式可以是金錢給付、提供居所、同居照料或其他生活協助,因此即使經濟能力有限,子女仍可透過陪伴、照料日常起居或代辦醫療就診等方式,來履行扶養義務,而不必僅限於支付現金。

 

其次,若父母確實生活陷入困境,且子女無力提供充分金錢扶養,父母可透過法律途徑,向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法院會依子女經濟能力判斷合理金額,而不會超出子女所能負擔。對子女而言,如果確實無力負擔,也可以在訴訟中提出經濟困境證據,請求法院減輕義務。

 

再者,若有多名子女,法律上原則是依經濟能力比例分擔,資力相近則平均負擔,資力差距大則依比例分擔,這樣就能避免個別子女獨自承擔父母全部扶養費的情況。如果父母僅向其中一人請求,該子女可向其他兄弟姊妹請求分擔。若兄弟姊妹拒絕分擔,法院可強制其負擔合理比例。

 

除法律面,社會資源也是解決「沒錢養父母」問題的重要一環。政府設有社會救助制度,如低收入戶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長照服務、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若父母符合條件,可申請相關津貼,減輕子女經濟壓力。健保制度亦保障父母就醫權益,減少醫療支出,子女可協助父母申請各種福利。子女若確實經濟困難,可結合家庭協助與社會福利,共同分擔扶養責任。

 

更重要的是,法律雖將扶養義務制度化,但孝順不必侷限於金錢給付,日常陪伴、情感支持也是扶養的一部分。許多父母雖然生活上需要經濟協助,但更在意的是子女的關懷與陪伴。因此,即便子女沒有錢,也可以用時間、照料、精神支持來實踐孝道,這也是法律未明文但倫理上重要的一環。

-家事-親屬-扶養-受扶養權利-父母

(相關法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7條=民法第1118條=民法第1119條=民法第11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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