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女不養負心棄父會構成遺棄罪嗎?
問題摘要:
兒女不養年邁父母是否構成遺棄罪,須視個案情形而定。若父母確為無自救力之人,且子女依法負有扶養義務而故意不為必要扶助,導致父母陷於危險,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但若父母早年對子女長期未盡扶養責任,情節重大,或法院已裁定免除子女扶養義務,則依刑法第294條之1第4款規定,該子女不負刑事責任。此一制度不僅體現法律對親情倫理的尊重,也兼顧正義與人道,避免行為人被迫履行違背良心的義務。正如學者所言,遺棄罪的存在是為防止冷漠,但並非要懲罰報應。家庭倫理固然珍貴,但愛與責任應建立在互相扶持與誠信基礎上。對於那些曾被棄養的子女而言,法律終於承認他們的苦難,讓「血濃於水」不再是單方面的道德束縛,而是雙向的人倫正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刑法第294條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乃以保護「無自救力之人」之生命安全為目的,對於依法令或契約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之人,若故意棄置或不為必要照料,導致被害人陷於危險,即構成犯罪。要理解子女是否因拒絕扶養年邁父親而觸犯遺棄罪,首先必須明確界定「無自救力之人」與「扶養義務」之範圍。依通說及實務見解,無自救力之人係指喪失維持其生存所必要能力,若無他人扶助將立即或隨時有生命危險者,如年老失智、重病臥床、重度身心障礙者等;反之,若僅為經濟拮据、失業或生活困難,尚能自理基本生活者,並非刑法遺棄罪之保護對象。此一概念與民法第1114條所稱「不能維持生活」不同,後者著重於財產狀況,而前者關乎身體與生理功能之喪失。
當然,父母與子女間基於直系血親關係,依法負有相互扶養義務,若父母年老無法自理生活,子女拒絕扶養原則上違反民法義務,但是否構成刑法上之犯罪,仍須具備若干條件。首先,刑法第294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犯罪成立須具備四要件:一、被害人為無自救力之人;二、行為人對其有法定或契約上扶助義務;三、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不履行義務之意思;四、客觀上導致被害人陷於危險之狀態。換言之,若父親年老失智、無法自理飲食起居,而子女明知其情仍拒不提供食宿或協助安置,致父親陷於飢餓、失溫或疾病惡化的危險,即可能構成違背義務遺棄罪。
但若父親仍能自理生活或有他人(如社會機構、其他子女)照顧,並無生命危險,則刑責難以成立。然實務上更常見的情況是,父母在子女年幼時棄養,成年後因年老失能反向要求子女扶養,子女因心生怨懟而拒絕,並質疑此舉是否屬於「報應」或「自我保護」。
此時應回歸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亦即若父親於子女未成年時,長期未履行撫養義務、未給予教育、生活支持,甚至有暴力虐待或遺棄行為,子女得聲請法院免除扶養義務。實務上如父親在多年內未盡扶養責任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子女之扶養義務。此種免除一經法院裁定確定,該父親喪失受扶養權利,子女自不再負擔法律上扶養義務,進而也不會構成刑法遺棄罪,因為刑法第294條第1項所指「依法令應扶助」之前提已不存在。
此外,刑法第294條之1第4款更明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若其前對行為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不罰。」此即立法上之「道德免責」條款,目的在於防止父母早年棄養卻於老年反要求子女扶養的不公平現象。此條與民法第1118條之1相呼應,形成刑事與民事的雙重保障。
舉例而言,若父親自子女幼年起即離家未歸、未支付扶養費、未提供生活照顧,長達十年以上,且子女靠母親或親戚撫養長大,法院得認定其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子女拒絕扶養時即屬正當,不構成遺棄罪。法院判斷情節重大與否時,通常考量以下因素:第一,父親是否曾以暴力或虐待方式對待配偶或子女;第二,是否長期與家庭分居、斷絕往來;第三,是否於離婚後未依判決或協議支付扶養費;第四,子女成長過程中是否曾遭遇生活困難而父親置之不理;第五,父親於成年後是否仍未表現出任何關懷或聯繫。若子女能以戶籍資料、離婚判決書、社會救助紀錄、學貸資料、證人證言等方式佐證,即足以構成免除扶養義務之事由。反之,若父親雖早年疏於聯繫,但後續仍有間接提供資助或表現出撫養意願,則法院未必會認定情節重大。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294條之1並非絕對免罰條款,其適用必須符合「前對行為人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兩個要件,若僅為短暫疏忽或經濟困難下之無力扶養,則不構成免責事由。若法院尚未裁定免除扶養義務,而子女逕自拒絕扶養導致父親陷於危險,即仍可能被檢方以違背義務遺棄罪起訴。
此時子女必須舉證證明父親過去之惡行及情節重大,以主張刑法第294條之1第4款之阻卻違法事由。司法實務中,檢察官在偵辦類似案件時,會綜合考量父母子女過去互動、扶養歷史、醫療及社會資源介入情況,再決定是否提起公訴。例如若安養中心或醫院已介入照護,父親雖無子女扶養仍未陷於危險,多不會構成刑事責任;但若子女惡意拒絕提供醫療同意或轉院手續,導致父親生命危險,則可能成立不作為的遺棄行為。
另一方面,即便子女在刑法上不負責任,仍可能面臨道德譴責與民事爭議。民法第1118條之1僅得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法院審酌時仍強調家庭和解與社會支持之重要,並透過調解或社政機構介入解決扶養爭議。法律之目的在於平衡情與理,而非放任冷漠與報復。因此,法律雖給予受害子女免責空間,卻同時要求其以合法途徑主張權利,而非自行拒絕扶養。
-家事-親屬-扶養-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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