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家棄子之老人可要求子女扶養嗎?

30 Oct, 2025

問題摘要:

拋家棄子之老人,雖然年老無力工作或生活困苦,若過去未盡父母職責,對子女造成重大傷害或疏忽,子女有權拒絕提供扶養費,法院亦會依民法第1118-1條規定,視情節重大裁定免除扶養義務,確保扶養制度的公平性與實務可行性。這樣的規範提醒父母,若希望年老時能獲得子女照顧與扶養,必須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盡到基本義務,否則法律不會無條件保護其扶養請求,也凸顯出扶養制度並非單向權利,而是建立在父母與子女相互責任與公平基礎上的制度安排,確保受扶養者與負扶養義務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平衡,維持社會倫理秩序與家庭責任,避免「養兒防老」淪為法律強制子女承擔不合理負擔的空談。

律師回答:

拋家棄子之老人可否要求子女扶養,這涉及民法扶養義務的核心規範及公平原則,必須從父母與子女的互動歷史及法律條文的精神深入分析。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有扶養義務,父母年老、生活無法自理時,理論上可請求子女提供生活所需,民法第1117條第1項又指出,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第2項又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有所放寬,即父母只要生活無法維持,即便尚有謀生能力,也可請求扶養。然而,法律並非僅考量形式上的血親關係,也重視實質公平與責任分配。

 

民法第1118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若因履行扶養而自身無法維持生活,得請求減免扶養義務;更進一步,民法第1118-1條第1項明定,若受扶養權利者曾對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心不法侵害,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致負扶養者承擔扶養顯失公平,則負扶養者可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第2項更規定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扶養義務。

 

這也代表,扶養義務的成立並非無條件,過往行為有重大不當者,子女有權拒絕扶養。實務案例亦充分印證此點,例如該男子年邁無業、每月僅領取三千餘元老人津貼,向法院請求兩名兒女每人支付扶養費五千元,理由是生活無法維持,但其子女主張父親早年酗酒、拋妻棄子,甚至長期不讓子女上學,對母親及子女施暴,且曾盜用其學費與家庭資產,由母親獨力扶養長大,屬情節重大,請求法院免除扶養義務。法院審理後認為,父親長期未與子女同住,顯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駁回聲請,免除子女扶養義務,此判決顯示法院在處理拋家棄子父母之扶養請求時,會審查父母過往是否盡到基本教養義務,若未履行甚至造成子女身心傷害或重大困擾,則子女有合法拒絕扶養的權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5號判決:

「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所為准予免除扶養義務之民事判決,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因而負扶養義務人在該判決勝訴確定之前,仍負有扶養義務。」

 

身為父母親的,如果沒有好好的扶養子女,請注意子女也沒有義務要照顧你們,因為這就是因果,法律還是要考慮到子女的心情,並非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子女願意原諒不是的父母,這是子女的選擇,但是不能強迫子女還要出錢出力照顧這些不是的父母,雖然「不是的父母」變成老人時,似乎沒有人照顧很可憐,不過這也是自己選擇的,甘願一點,就不要到法院去討罵啦!

 

民法第1118-1條第2項規定的免除扶養義務之裁判,僅對判決確定後生效,並無溯及既往效力,因此在裁判確定前,法律上扶養義務仍存在,但若父母過往行為情節重大,法院最終仍可裁定免除扶養義務。此案例凸顯出法律在扶養制度上不僅重視血緣關係,更重視責任履行與公平原則,若父母未盡育養義務甚至對子女施虐或精神傷害,則其年老時無權強迫子女提供扶養。

 

扶養的範圍亦有規範,依民法第1119條,應依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及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與身分,合理分配扶養費用,不可過度照顧也不可敷衍塞責,至少應保障生活所需基本水準。從倫理與法律實務角度看,「養兒防老」觀念並非絕對條件,父母若未盡教養責任,其後期生活困窘或孤苦無依,也無法理直氣壯要求子女扶養,法律對此予以明確規範,保障子女不受不公平負擔。

 

實務操作上,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會綜合考量父母過往對子女生活照料的事實、與子女的互動、生活貢獻、教育資助及精神虐待等因素,若父母在子女成長過程中有重大過失或傷害行為,法院通常會認定情節重大,免除子女扶養義務,這樣的裁定既符合公平原則,也維護子女權益。法律設計此規範的目的,是在保障扶養制度的正當性與倫理合理性,避免子女被迫承擔過去父母未履行責任所造成的不公平負擔,並促使父母在子女成長期間盡到基本扶養責任。

-家事-親屬-扶養-扶養義務減免

(相關法條=民法第1115條=民法第1117條=民法第1118-1條=民法第11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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