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家棄子的父母回來討錢,要怎麼處理?
問題摘要:
拋家棄子的父母在多年未盡扶養義務後,再向成年子女要求扶養費時,法律會依民法第1118-1條規定,綜合考量父母過往行為與情節,法院得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子女有權拒絕給付;而即便父母生活困苦、疾病纏身或年老無法工作,其過往不履行扶養義務的事實,仍是法院判決扶養請求的重要依據,這確保了扶養義務的公平性與正當性,避免子女因父母長期失職而被迫承擔不合理的扶養責任,保障了民法扶養制度在倫理與實務上的平衡與合理運作。
律師回答:
俗話說「養兒防老」,但那也是要有「養」在先。完全沒養育孩子,也不用指望他們長大後反過來養育自己。這樣理直氣壯反過來向以前完全不聞不問的孩子討錢也會讓旁人感到相當羞恥吧?當然,子女們面對過去完全沒照料過自己的父母,也是有權拒絕給付扶養費的喔!拋家棄子的父母回來討錢,這在法律上涉及扶養義務的核心問題與公平原則,我們可以從民法及相關判例切入深入解析。
在我國民法中,直系血親之間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明確規定扶養義務的存在,而第1115條第三項則規定當扶養義務人超過一人時,會依其經濟狀況分擔扶養費用,也就是說,每個子女對父母負有依法提供生活維持所需之義務,這是基於親屬法上的關係,確保被扶養人生活不致於陷入困窘。
然而,扶養義務的存在並非無條件,民法第1118-1條明定,如果受扶養權利者在子女年幼時未盡到扶養子女的義務,或有其他重大不當行為,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此為平衡父母與子女之間權利義務的一種機制。
具體而言,若父母在子女年幼時離家多年,未提供生活照顧、教育資助或情感扶持,則其後提出扶養請求時,法院可依情節重大,認定其扶養請求顯失公平,從而免除子女的扶養責任。這與一般「養兒防老」的概念不同,法律上重視的是過往行為的公平性與實質義務履行。
實務上,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5號判決明確指出,扶養義務的減輕或免除須經法院裁判,且其效力僅向後發生,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因此在法院判決確定之前,子女對父母仍存在法定扶養義務,但在父母過往行為顯失公平的情況下,法院可認定情節重大,免除子女的扶養責任。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715號判決觀點,指出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判,僅自判決確定後生效,既往債務不因裁判而消滅。
如75歲男子離家約40年,罹患癌症無法工作,向三個兒子要求每月支付扶養費,但法官認為其在子女年幼時從未盡到扶養義務,母親獨自撫養子女長大,因此駁回其請求,法院在審理扶養糾紛時,會重視父母過往行為與子女實際扶養的歷史。這也反映出法律對「公平原則」的堅持,即扶養義務並非無條件,子女對於曾經拋棄家庭的父母,具有拒絕給付的合法權利。扶養的範圍亦有明確規範,僅須保障老人基本生活所需,無需過度照顧或支付超過合理支出,而這種合理支出通常以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基準,以維持老人生活基本水準。
亦可從民法第1118-1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理解,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完全免除,顯示法律對於父母長期未盡扶養子女義務者回頭要求扶養費時,提供了有效的救濟途徑。從社會觀感與法律實務兩方面看,父母長期拋棄子女,其後再要求扶養費不僅違背倫理,也與
民法對扶養義務之公平原則不符,因此子女可依法拒絕給付。若父母在離家期間無任何合理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事實明確,法院通常會認定情節重大,支持子女免除扶養義務的請求。此外,扶養義務的形成是基於親屬間實質關係,單純血緣連繫不足以產生無條件扶養責任,法院會審查父母是否曾盡到其作為扶養者的基本義務,如提供生活費、教育與照顧等,若完全未履行,則扶養請求顯失公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5號判決:
「依民法第1118條之1修正草案之規定,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須請求法院為之。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確定裁判,僅向後發生效力,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因而於請求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前,依民法規定仍負扶養義務。」
實務上,這類案件常涉及證據問題,包括過往生活照料的事實證明、離家時間、與子女的互動記錄等,法院將綜合考量這些因素,以決定是否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換言之,法律不僅保護子女免於過往不履行義務的父母要求無理扶養,也保障父母在子女年幼時若遭受虐待或疏忽,其扶養請求仍受限制,平衡了雙方權益。
-家事-親屬-扶養-扶養義務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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